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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中全会精神指导法制建设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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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建议》所蕴涵的治国理念、建设方略和具体措施,是我党先进性的充分体现,是我党执政能力持续提高的充分体现。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之所以能够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克服艰难险阻,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取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首先在于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能够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及时了解人民的利益需求,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政策。党的十六大对本世纪头二十年做出了精准的判断,认定这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期间也做出了精准的判断,认定"十一五"期间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具有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五中全会的这一具有历史高度的时代判断,为《建议》的政策制定明确了时空前提和目标导向。在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特别是"十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建设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在"十一五"期间"承先",就要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发挥既定政策的有效优势,继续鼓励和释放全体社会成员的建设热情,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经"十一五"期间"启后",不仅是要继续实现经济社会的继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发展理念的更新、发展模式的变更和发展体制的完善,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在"十一五"期间,"承先"是必要的,不承先经济社会就会停滞不前,改革开放成果就会付诸东流;"启后"是重要的,不启后经济社会就不会持续协调发展,改革开放的步骤就可能被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打乱。因此,五中全会要求,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认真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为今后十年顺利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中全会对时代进程的战略判断和政策选择,无疑是"十一五"期间各项建设包括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在"十一五"期间,法制建设进程也要把握承先启后的要旨。在"十五"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宪法成功地进行了修改,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写进了宪法;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发展变化了的经济运行与监管调控机制,加速进行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构;司法公正、依法执政的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十一五"期间,在法制建设方面"承先",就是要继续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十五"期间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继续推向深入。在法制建设方面"启后",就是在法制建设中贯彻五中全会的精神,努力实现《建议》对法制建设所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适应我国今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的法制发展模式,形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实现机制。
    五中全会精神的灵魂是科学发展观,在"十一五"期间进行法制建设首先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五中全会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法制发展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发展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建设中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例如,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完善财税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建设;为贯彻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就应在立法方面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法制建构更多体现社会公平的普遍受惠机制,以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十一五"期间,应当全面完成五中全会提出的法制建设任务。《建议》明确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积
    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建议》的诸多方面,也都蕴涵着法制建设任务,如为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
    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物权制度必须建立;进行各种体制改革,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成确立体制改革的结果,如体制的组织形式、权限配置和程序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采取法律形式,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运行;自主创新体系必须通过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才能够成为长效机制。可见,"十一五"期间的法制建设任务是艰巨的,今后的法学研究工作应当为"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服务,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展开,为"十一五"期间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