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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变迁》译后记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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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论述美国内战前的普通私法史的唯一经典著作。它在美国史学界享有盛誉,甫一问世,即获美国历史著作的最高奖——班克洛夫特奖(Bancroft Prize)。正如作者在前言中的夫子自道,美国有关公法史尤其是宪政史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但有关私法史的著作却是凤毛麟角。
    因而,本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详细地描述和分析了美国这一时期私法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美国处于“能量释放”阶段(赫斯特语)的私法的波澜壮阔的工笔长卷。这一阶段也是美国私法的现代化阶段。
    霍维茨对战前美国历史的分析,脱离了“进步论”和“一致论”历史学派的窠臼。他采取微观分析方法,抛弃了整体史观、目的史观的假设,详尽地揭示了美国私法演变过程中的各种争斗、妥协和平衡,最为精彩的是对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阶层的利益分析。因此,我将书名翻译为《美国法的变迁》而不是《美国法的转型》,以突出霍维茨对美国私法史的动态分析和过程分析。这种方法论,恰好是霍维茨与美国法律史的另一巨擘威拉德•赫斯特的重要区别之一。赫斯特微言大义,激扬文字;霍维茨则勾沉索隐,精雕细作。霍维茨虽然剔抉梳爬于故纸堆,但也不乏高屋建瓴的气象。他没有拘泥于私法本身,而是剖析了私法赖以存在的各种复杂、深厚的社会条件。另外,对美国法律史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如美国法与英国普通法及制定法的关系、美国衡平法与制定法及普通法的关系等都着墨甚多,为我们了解美国法的整体变迁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线索。
    本书讨论的两个核心问题是:第一,在美国亟需发展经济的时期,美国何以没有采取税收制度,而采取了法律制度来推动经济发展?其二,美国法官是如何变革普通法制度,使之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中曲折,还容日后撰文申论。
    作者莫顿•霍维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授,其代表作为《美国法的变迁》(共两册,本书为上册,论述的是1780-1860年的美国法律史;下册论述1870-1960年的美国法律史)、《沃伦法院及寻求正义》(The Warren Court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
    本书的翻译,缘起于张志铭老师的推荐。在翻译过程中,张家勇、杨卫东、赵保庆、钟青等好友校对过翻译的部分内容。就一些文字的翻译,还请教过诸多师友。高情厚谊,以文字实难报答万一。本书中文版的问世,如果还是对学术界的一个微末贡献,我想把它归于多年来扶助我、关心我的人们。
    本书的部分译注参考了《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在此我对本书的工作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
    译者虽备极惶恐,以临深履薄之心,为雕肝琢肾之功,无奈绠短汲深,谬误纰漏多有。野人献芹,贤达诸君,匡之正之,不胜感激!
    
    
谢鸿飞      
    2004年11月10日于北京东南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