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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郑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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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盗版者在中外都有;而盗版者以伪君子、伪创新者的嘴脸站出来冠冕堂皇地发表种种新论的现象,则在中国较为突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利益平衡”成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新话题。在讲这个话题时,切不可混淆了作者与公众之间,作者与侵权人、盗版者之间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作者与公众之间,确有利益平衡问题。而作者与盗版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盗版者在其违法活动被揭露后,都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在今天最新的辩解途径是混淆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并公然声称“侵权即是获得授权”。我们有必要重新提起利益平衡与制止侵权这些基本问题。有人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作者的成果为自己牟利,作者一旦敢于站出来维权,就立即被侵权人指责为“妨害公众获得作品”,“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等等,反倒把自己不经作者许可而复制牟利描述为“最先进的获得授权方式”。

    今天,网上盗版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对此若不加注意,有形市场打击盗版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放纵网上盗版,将使我们“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将搞垮我们的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文化产品的需求。在我国,从《著作权法》修正前夕王蒙等作家的诉案,《著作权法》修正后法学家陈兴良的诉案,到今天仍旧在继续的诉案,侵权人已经发展到不经许可用他人作品为自己营利却声称“已完全解决了版权问题”,并把这种欺世行为标榜为“最新的获得授权方式”。这种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网上盗版者与传统市场盗版者一样,总是以“消费者欢迎盗版”为自己辩护。其实,消费者欢迎的是能够便捷、低价得到的优秀作品,而不是侵权人居中非法营利(从而必将同时使作者及消费者都做不合理的额外付出)的盗版产品。为使公众能够通过网络便捷地得到优秀作品,我国已经有不止一个诚信经营的网站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艰苦地采用盗版者嗤之以鼻的“一对一”方式向成千上万作者取得许可,而且做得很成功。广大作者、公众以及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地会支持这种至少是尊重著作权、尊行著作权法的做法。

    那种在侵权行为被抗争后由侵权人提出的要作者普遍放弃权利的“号召”,则不仅荒唐,而且有害。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财力更强的外国网站同样可以利用弃权的中国作品,从而长驱直入中国网络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积极筹建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鼓励作者通过它们更便捷地传播自己的优秀作品,以使公众受益。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鼓励作者依靠侵权人以其从中非法取利的方式去“传播”自己的作品。作者及公众可以信赖的,只能是音著协那样的维权组织及那些诚信经营的网站。

    为促进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国外目前确实存在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的合同,但这里的相关网站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他们的工作使作者的成果直接与公众见面。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作者还是消费者,都决不需要在中间夹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使侵权人非法得利极高的收费)的侵权网站。而在我国,偏偏是这种网站在要求作者为其进一步非法营利而放弃权利。有的侵权人声称百分之九十的作者均会支持他们这种侵权活动,不过是把自己的幻想当成事实。

    此外,“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也是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初看似仅仅有利于公众,实质上同样有利于作者维权。几年前王蒙等作家的网上维权尚未遇到的新问题,我们今天就可能遇到。当年修法增加了“技术措施”的保护,而对相应的合理使用尚无明文规定。这就可能给侵权人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较典型的例子是,侵权网站盗版他人的文字或影视作品后,用技术措施保证自己能够出售阅览卡牟利;而一旦权利人为维权要突破其技术措施去取证,却被侵权网站诉为“侵权”。从这点也可以看到: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侵权人在侵权的同时,一般都会打着“代表公众利益”的幌子,并尽力渲染作者与公众之间的所谓“利益冲突”,以便其更多地从中渔利。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张清奎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的方案,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繁荣文化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致富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这是人们很容易注意到的。

    无论侵权人怎样辩解、怎样变换手段,他们最终也不可能把黑说成白、把盗版者的“利益”说成是公众利益。

    原载于《北京日报》20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