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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体生命为切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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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2004年12月23日报道:一名男子在大庆一商场劫持一女营业员为人质,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紧急部署出警。很快,“数只黑洞洞的枪口,对准了犯罪嫌疑人。”为了确保人质安全,警方没有下达击毙犯罪嫌疑人的命令,而是轮番与其谈判,劝其释放人质。开始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毫不理会,并继续举刀威胁人质。后来,人群中的一位女士挤出来,对犯罪嫌疑人说:“请放开她,她有孩子,我没有,我代替她。”那男子先是惊愕,接着竟然放开了死死夹住人质的胳膊。人质获救了!
    人群中有人发出“打死他”的喊声,“此刻,只要击毙的命令下达,转眼间,他就会被打成马蜂窝。”幸运的是,警方领导人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采取谈判的方式,并最后将其制服。
    接下来的报道虽然不再如此令人紧张,却仍然令人深思:它让我们看到一个被家庭和社会遗弃的性格孤僻者,是如何在心理被长期压抑和扭曲的情况下,走上那种“我没别的办法,只能这样让所有的人知道我”的“罪恶之路”的。
    看罢这则报道,紧张之余让人感到欣慰的是,不仅无辜的人质获救,而且嫌犯也没有“被打成马蜂窝”。相比起那种“歹徒当场毙命,人质不幸身亡”的结局来说自然是大成功,即使与那些“歹徒被一举击毙,人质毫发未损”的所谓“比较成功的解救”相比,此案的结果也是值得庆幸的。
    近年来,有关劫持人质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相应地,如何解救人质和对待“绑匪”也引起人们的关注。现在,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生命至上应是处理此类事件的关键;对“绑匪”不宜动辄击毙,而要尽量采取谈判等技术;谈判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需要经过专业的训练;要防止在“绑匪”的心理紧张程度和对抗程度达到高潮的时候,还去刺激他,使其由绝望走向极端。总之,在采取最后措施之前,应运用更多的方法去避免悲剧的发生。
    依此思路,我们对于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就可以提出质疑,比方说,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兰州警方因误将热水袋当炸弹而击毙讨债人”,还有《新京报》2004年7月26日报道的“警方枪击逃犯,3过路男子倒地”等。甚至我的脑海里老回忆起几年前的一件事:某公安干警一举将劫持人质的“歹徒”击毙,成为举国闻名的英雄,在听这样的英模报告会时,我总是忍不住想,假如她能通过耐心而有技巧的谈判工作使对方自动放弃,或者趁对方走神之际,将其制服,不就可少死一人吗?万一这一枪不准,导致对方狗急跳墙杀死人质或者自己打死人质,岂不一下“成者王侯败者寇”,由众人称羡的英雄变成指责的对象了么?
    以上说的是执法者,公众呢?包括媒体、受害者、旁观者在内的公众,我们应如何对待“绑匪”之类的“歹徒”?从报道中频繁使用的“暴徒”等字眼,从人群中爆发出的“打死他”的声音,我们似乎不难感觉到公众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和蔑视。但是,我们想没想过他们的不幸,以及在他们的不幸中我们身负的歉疚呢?2004年8月,北京通州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受害者是这样描述“绑匪”的:“可能真是3天没吃饭,他的力气不行了,不然我一个女的哪能挡住他的刀。”再看另一则报道:一打工崽因连续几天没活干,囊中羞涩,就想敲女房东一笔,不想袭击未成,反被对方摁倒在地,他提出和解,却遭到拒绝,他又说:“今天算我倒霉,你报警吧。”可女房东还是不依不饶,硬是把嫌犯打得鼻青眼肿。看着报道中嫌犯的那个可怜样,我明显感觉到这是一个没有犯罪经验、缺乏杀气的犯罪者,而房东老太太的那个威武摸样,却不由得使我想起《悲惨世界》中的主人公的一段际遇:他偷盗了房东的瓷器,被警察抓住,但当警察问房东时,房东却说:不是他偷的,是我送给他的。就这样,主人公的灵魂得到拯救,变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生命无价,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法律允许执法者将嫌犯予以击毙,允许被侵害者自卫反击,仍然需要掂量再三,不到万不得已不为之。此外,我还想问的是,国家、社会能再多做点什么,你我能再多做点什么,使那些社会的边缘人不至沦为罪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