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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董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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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福祉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我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竞争的加剧导致失业率的升高,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使得养老问题成为社会的难题,等等。这些问题使得社会风险被凸现出来,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公正,甚至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是分散风险、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公正的制度,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只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将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不仅包括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等项目,还包括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不断设立的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社会保障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制度,等等。修订后的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意味着国家将依据宪法和法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社会保障项目,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机制,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成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提高国民福利的一项基本制度。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要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法治化,还需要做许多工作。1.明确立法权限,提升立法层次。为了突出法的权威性,增强立法的横向公平,必须强化全国人大的社会保障法律立法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了平衡立法和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加快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规划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还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慈善公益事业法等多部法律。3.进行彻底的法律清理。对影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适用的便利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予以清理。4.解决社会保障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承接问题。如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5.建立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有些案件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劳动争议的简单范畴,有些案件既不属于行政案件又不属于民事案件,带有强烈的社会性色彩,这就要求由专门的审判机构以适用专门的程序法律来处理这些争议。6.严格社会保障执法,加强行政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在赋予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同时,需要在立法上增加相应的责任。7.通过立法引导公民行使社会保障权利,包括监督权利、告诉权利等,增强公民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