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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的市场份额界定垄断不适合中国
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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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一旦企业在市场占有率大时,就容易利用这个市场份额来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一些压制竞争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垄断。因而目前按照国际的例子看,一个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还是以市场份额来界定。

    近日,《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由于微软、利乐、柯达等众多中国人熟知的跨国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处于主导地位,因而被指有“垄断经营”的倾向。对此说法业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仅靠当前的市场份额不足以认定一个企业的垄断地位,那么企业垄断地位该如何界定?面对垄断行为,我们又当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

    记者:据了解,包括微软、利乐、柯达等众多跨国企业近日纷纷表示,不能因其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就指责它们存在垄断。那么,即判断构成垄断地位的标准是什么?垄断地位的市场份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王晓晔:从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来看,市场占有率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企业的标准之一。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垄断就是一种市场机构。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100%的市场份额,那肯定是垄断企业。但也不是说一个企业占有了100%的市场份额才对市场有危害。如果一个企业占的市场份额够大,也可能发生损害市场竞争的情况。所以说,市场份额是作为认定企业垄断地位的一个标准。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是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0%就是垄断企业。像我们中国这么大的疆域,产品是在全国范围销售,要是按50%来界定,我觉得这个门槛定得有点高。从国际上来说,像美国、欧盟、德国这些国家,它们一般规定一个企业占到了1/3或者是35%就可以把它认定为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微软、柯达的市场占有率看,已经达到了这个市场份额,但不是说一个企业达到了这么大的份额就是一个垄断企业。因为它们能达到这么大的市场份额,在很多情况下是它们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比如说微软公司,它利用在知识产权上无人取代的优势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但是,一旦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很大时,就容易利用这个市场份额来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一些压制竞争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垄断。因而目前按照国际的例子看,一个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还是以市场份额来界定的,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将朝这个方向来制订。

    记者:目前一些跨国公司进行大规模的收购,将主要竞争对手收于旗下以利于其在东道国的市场取得优势。那么您认为,这种“企业并购行为”到什么程度时才构成垄断?如果构成垄断,我们应如何规范?

    王晓晔: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合并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个合并就会产生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也会产生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那么这种合并就应当给予规范。如果我们颁布了《反垄断法》,那么跨国企业的并购就会受到遏制。我们已经有关于外资并购的暂行条例,但我觉得像那样专门针对外资机构而发布的一些条例是不好的。我们加入WTO,就应该对外资企业是一视同仁,企业并购本身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如果你容许国内企业并购,而不容许外资企业并购,他们就觉得不公平,这样也不符合WTO协议。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颁布《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并购进行限制。这样也能给我们国内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所有的企业都能感受到竞争的压力,这样也有利用我们国内民族企业的成长。

    记者:对如何阻止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您有何建议?

    王晓晔:《反垄断法》中已经规定了,一个就是对企业的并购进行控制,另外一个就是要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像微软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取得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获得一个垄断利润,因而对它的定价行为就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如果在销售中存在明显的价格歧视行为,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也要受到管制。如果我们颁布了《反垄断法》,这些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就会受到制约。还有就是卡特尔行为,它们要同我们国内企业定立限制性竞争协议,这种协议叫垄断协议。如价格方面,它们要是联合限价,或是联合限产,相互分割地域市场,这样也是违法的,这也是对跨国公司的一种制约。

    因而要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因为有了《反垄断法》,国内企业就真的能感受一种竞争压力,肯定会努力降低成本,改善技术,对企业来说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对国家来说就是优化配置资源,也提高了国家的竞争力。当前,中国正在抓紧制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不仅将会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且也将大大推动中国的政企分开,从而成为加速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本文为王晓晔教授接受《通信信息报》记者的采访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