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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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12月12日报道:通州区一精神病女患者在一加油站附近“纵火”,后经过110和消防中队的共同努力,火势被扑灭。据悉,这已是该名精神病人在此加油站的第三次“纵火”。
无独有偶,手上还有另一个案例:精神病人曹某是当地有名的“武疯子”,多次追打邻居和行人,弄得人心惶惶。某日,又犯病,将同村的8岁女童耿某用匕首刺杀30余刀致死后抛于路边麦田里,惨不忍睹。当地群众纷纷要求严惩,但由于曹某经鉴定属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曹某的监护人也是精神病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公安机关提请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后因强制医疗经费无法落实,只好放人。
类似的案子在国外是如何处理的呢?我曾在去年的一篇名为《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岂能一放了之》的专栏文章中介绍了英国的做法,这次在耶鲁访学又使我对美国的类似做法有了一些了解。
我的美国朋友艾得(Ed)是一名律师,他告诉我:在美国,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虽然不能象正常人那样被定罪判刑,但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送往特定的精神病医疗场所实行强制治疗和监护,而且这种监护还是非定期的,也就是说,除非经心理、生理医生鉴定,该人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然后经法官裁断,才可释放。他举例说,过去刺杀里根总统的那名精神病人,就至今被关在这类精神病医疗场所里,他几次提出自己的病已好,要求出来,但法官都根据医生的相关鉴定拒绝了他的要求。据说在康州(康涅狄格州,耶鲁所在州),10几年前一位被放出的精神病人残忍地杀死了一名小孩,引起社会震惊,使得如今对此类精神病人的释放格外小心。当然,正如艾得所介绍,在这类医疗场所的治疗费用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且其管理也相当人道化,譬如,每周可以有一两天回家,由家属负责接送,警察负责跟踪。
在一次聚会上,艾得还邀请了他的一位叫杰芙(Jeff)的朋友来与我见面,请他介绍更多的情况。杰芙是康州斯坦福德(Stamford)市政府“精神病与毒品局”下的“危机干预中心”的精神病学社工。从他的名片上看,他有精神病学和社会学两个学位,名片后面还有他“约会”精神病人的记录表格,包括与谁“约会”、什么时间等,名片上自然还有热线电话之类。他告诉我,他的工作是对那些还没有犯罪但有危险倾向(如自残、手拿凶器扬言要杀人等)的精神病人实行干预,包括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必要时联系警方将病人关进“紧急病房”,此时若精神病人的家属不服,可在3天内诉至法院,由法官决定。如果家属没有提起,这样的“治疗”也最多15天。15天后,如果认为还有必要继续“治疗”,则得提交法院裁决。
与上述做法相比,我国在精神病人的管理方面显然严重滞后:不但对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缺乏“危机干预”之类的专门机构和人士,即使对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无配套的机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落实,如强制医疗经费由谁来出,不得而知。结果,精神病人大都无人管束,不但造成公众人心惶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而且也使得有的精神病人个人境遇凄惨(如女精神病人遭人调戏、精神病人在马路上被人吐唾沫、精神病人横穿高速公路等危险场合),还造成有的精神病人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对精神病人损害或伤害他人的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时期,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将有关精神病人送往当地的安康医院之类,但时段一过,又流落社会。
国家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政府有能力建设一批英美这样的精神病人医疗场所,免费将这些不幸的人“看管”起来,对他们采取人道的医疗措施,这既是保卫社会安宁的需要,也是对精神病人实行关爱的体现。当然,为避免有些人担心的“保安处分”之滥用,将“看管”的决定权由现在的警方移交给法官,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无独有偶,手上还有另一个案例:精神病人曹某是当地有名的“武疯子”,多次追打邻居和行人,弄得人心惶惶。某日,又犯病,将同村的8岁女童耿某用匕首刺杀30余刀致死后抛于路边麦田里,惨不忍睹。当地群众纷纷要求严惩,但由于曹某经鉴定属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曹某的监护人也是精神病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公安机关提请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后因强制医疗经费无法落实,只好放人。
类似的案子在国外是如何处理的呢?我曾在去年的一篇名为《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岂能一放了之》的专栏文章中介绍了英国的做法,这次在耶鲁访学又使我对美国的类似做法有了一些了解。
我的美国朋友艾得(Ed)是一名律师,他告诉我:在美国,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虽然不能象正常人那样被定罪判刑,但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送往特定的精神病医疗场所实行强制治疗和监护,而且这种监护还是非定期的,也就是说,除非经心理、生理医生鉴定,该人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然后经法官裁断,才可释放。他举例说,过去刺杀里根总统的那名精神病人,就至今被关在这类精神病医疗场所里,他几次提出自己的病已好,要求出来,但法官都根据医生的相关鉴定拒绝了他的要求。据说在康州(康涅狄格州,耶鲁所在州),10几年前一位被放出的精神病人残忍地杀死了一名小孩,引起社会震惊,使得如今对此类精神病人的释放格外小心。当然,正如艾得所介绍,在这类医疗场所的治疗费用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且其管理也相当人道化,譬如,每周可以有一两天回家,由家属负责接送,警察负责跟踪。
在一次聚会上,艾得还邀请了他的一位叫杰芙(Jeff)的朋友来与我见面,请他介绍更多的情况。杰芙是康州斯坦福德(Stamford)市政府“精神病与毒品局”下的“危机干预中心”的精神病学社工。从他的名片上看,他有精神病学和社会学两个学位,名片后面还有他“约会”精神病人的记录表格,包括与谁“约会”、什么时间等,名片上自然还有热线电话之类。他告诉我,他的工作是对那些还没有犯罪但有危险倾向(如自残、手拿凶器扬言要杀人等)的精神病人实行干预,包括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必要时联系警方将病人关进“紧急病房”,此时若精神病人的家属不服,可在3天内诉至法院,由法官决定。如果家属没有提起,这样的“治疗”也最多15天。15天后,如果认为还有必要继续“治疗”,则得提交法院裁决。
与上述做法相比,我国在精神病人的管理方面显然严重滞后:不但对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缺乏“危机干预”之类的专门机构和人士,即使对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无配套的机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落实,如强制医疗经费由谁来出,不得而知。结果,精神病人大都无人管束,不但造成公众人心惶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而且也使得有的精神病人个人境遇凄惨(如女精神病人遭人调戏、精神病人在马路上被人吐唾沫、精神病人横穿高速公路等危险场合),还造成有的精神病人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对精神病人损害或伤害他人的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时期,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将有关精神病人送往当地的安康医院之类,但时段一过,又流落社会。
国家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政府有能力建设一批英美这样的精神病人医疗场所,免费将这些不幸的人“看管”起来,对他们采取人道的医疗措施,这既是保卫社会安宁的需要,也是对精神病人实行关爱的体现。当然,为避免有些人担心的“保安处分”之滥用,将“看管”的决定权由现在的警方移交给法官,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