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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的故事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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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位的变化是中国版权史研究的一条重要线索,能够反映作者地位变化的内容,有许多方面。例如,作者是否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是否享有出版作品的自由,是否能够从对其作品的支配中获得合理报酬,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作者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及作者在社会生活中的状况,等等。本文试从稿酬制度变化及作者稿酬所得个案角度,探讨1949年以后作者地位的变化,从而进一步认识以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及促进作品繁荣为宗旨的中国版权制度。


一、1949年以后的稿酬制度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关于作者的权益,该决议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下称《全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28~31页)。50多年前的这段文字与现代版权保护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1957年国家有关部门曾试图制定保障出版物版权的法规,但仅完成草稿。关于稿酬的规定,在六七十年代曾发生过多次重大起伏变化。1958年7月试行的稿酬办法中曾申明,制订稿酬办法是"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和合理收入,鼓励著译和提高著译的水平,并且初步统一稿酬的基本制度和办法,克服目前稿酬支付上的若干混乱现象"(《全书》第54页)。此办法试行仅过了不到三个月,文化部即发出了一份关于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该通报认为,鉴于"过高的稿酬标准,使一部分人的生活特殊化,脱离工农群众,对于繁荣创作并不有利",故希望各地报刊、出版社将稿酬按当时标准降低一半(《全书》57-58页)。1959年3月,文化部发现"稿酬标准降低以后,有些专业的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生活发生困难,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虽然人数不多,但也是不利于文化和学术的繁荣的",故专门发通知要求"在执行降低稿酬标准的时候,应实事求是地掌握降低一半的原则,使一般作者的实际收入,不减少一半以上","既要有利于作者的思想改造,又要照顾到作者适当水平的物质生活"。至10月,文化部再次发出继续试行"稿酬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并承认,"根据半年多来实行稿酬降低一半以后的情况看,降低稿酬过多,对于繁荣创作和提高质量都有某种程度的不利影响"。然而一年后,稿酬办法再次遭到否认。当时的一份报告提出,"稿酬问题,是关系到作家、艺术家、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的改造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防止产生特殊阶层的危险",亟需对稿酬制度加以改革,废除版税制。这份报告不仅根本否认版税制,甚至根本否认版权的性质。

1977年,国家出版局发布了一个《关于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认为"文革"期间完全不给稿酬的制度是不对的,本着"对于作者,需要发扬他们艰苦奋斗的精神,也需要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的精神",决定试行"低稿酬,只付一次稿酬"的制度。著作稿为每千字2至7元,翻译稿为每千字1至5元。1980年,国家出版局党组制订了新的稿酬标准,适当提高了基本稿酬,著作稿提高到3至10元,翻译稿提高到2至7元,恢复了印数稿酬。

1984年,文化部出版局决定修改书籍稿酬,认为1980年制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存在三方面问题:①基本稿酬偏低;②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不够;③印数稿酬太少。解决的办法是:①将基本稿酬提高一倍,著作稿由每千字3至10元提高到6至20元,翻译稿由2至7元提高到4至14元;②对印数稿酬作了调整,提高了计酬标准,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规定了较高的计酬比例。③增加了对已故作者稿酬继承办法的规定。

1990年6月,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对稿酬标准进行了调整。基本稿酬中,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得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特殊的不得超过35元。印数稿酬改为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199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式样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合同第九条规定了三种付酬方式:①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②一次性付酬;③版税。在遭遇批判30多年后,版税重新获得肯定。但实践中,由于《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制订的稿酬标准仅仅是个参考,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付酬标准。确实有许多出版社突破了90年国家制订的稿酬标准,以高价吸引作者;但更多的情况是,作者得到的稿酬低于标准,有的不仅得不到分毫稿酬,还要向出版社交纳所谓"补贴"或"赞助"。

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一个《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由1990年每千字10-40元,提高到每千字30-100元。作者的稿酬一下子被提高了很多,人们有理由期望它能获得热烈的反应,而实际反应却是冷静的。因为人们只要把它与10年来物价上涨的幅度稍做比较,一眼便知这个稿酬规定的实际意义。


二、几位作者的稿酬的故事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看一看几位作者的稿酬情况,是很有意思的。

1.刘绍棠:50年代的高收入者

下面的材料引自当事人的自述(见刘绍棠《往事不堪回首》,转引自牛汉、邓九平主编《荆棘路--记忆中的反右派运动》,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24-325页)。在中国版权史研究时,这样的材料是不应被放弃的。

1957年"反右"前,小说稿酬每1000字分别为20元、18元、15元、12元,我的小说1000字18元。然而,出书付酬,完全照搬苏联方式,3万册一个定额,每增加一个定额便增加一倍稿费。发表之后出书,出书又印数多,稿酬收入也就相当可观。

我专业创作时,已出版了4本书,收入情况如下:

短篇小说集《青枝绿叶》,4万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6.3万册,三个定额,每1000字45元,收入1800元左右。

短篇小说集《三楂村的歌声》,6万多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4万多册,两个定额,每1000字30元,收入2000元左右。

中篇小说《运河的桨声》,10.4万字,每1000字18元,印了6.8万册,三个定额,每1000字54元,收入5000多元。

中篇小说《夏天》,11万字,每1000字18元,印了10万册,四个定额,每1000字72元,收入8000元左右。

光是这4本书,我收入一万七八千元。稿费收入的5%交党费,但不纳税。

存入银行,年利率11%,每年可收入利息2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收入160元,相当于一个12级干部的工资。那时的物价便宜,一斤羊肉4角多,一斤猪肉6角。我买了一所房子,住房5间,厨房1间,厕所1间,堆房1间,并有5棵枣树和5棵槐树,只花了2000元,加上私下增价500元,也只花了2500元。

我专业创作之后,立即下乡挂职,当了个乡和大社党委副书记,到1957年8月划右的1年4个月,主要致力于50万字的长篇小说《金色的运河》的创作,一年多只发表了3个短篇小说和3篇论文,从报刊上得到的稿费不算多。但这一年多出版了3本书,却收入了6000多元,也不算少。最有意思的是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我的《瓜棚记》,只是个1万多字的小册子,但是印了17万册;六个定额,稿酬每1000字竟达108元。

从这段自述得知,按照现在的收入水平,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的刘绍棠完全可列"高收入"一族。刘当时曾设想,花5000元在农村盖一座四合院,过肖洛夫式的田园生活。即使10年不出版作品,每月的收入仍可使全家丰衣足食。然而,一场"反右"运动粉碎了刘的梦想。高收入竟使他获罪划"右",蒙尘22年,"从风华少年到落难才子"(见从维熙《蒲柳雨凄凄一文祭绍棠西行一周年》,第335页)。

2.毛泽东:与普通作者平等对待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所编的"毛泽东遗物事典"(红旗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532页,影印了一张1960年度的"毛主席稿费清单",共列五项:"1959年底结存款二十四万八千六百八十九元三角;1960年共收入稿费二十三万七千四百零四元九角三分;1960年共收入利息一万四千九百八十六元二角四分;1960年共付出款一万三千九百九十元零四角一分;1960年底结存款四十八万七千零九十元一角三分。"这张清单的真实性无可置疑。那就是说,1960前后,毛泽东每年稿费收入是二十几万(见王彬彬著《为批评正名》,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另有一材料披露1958年7月11日,毛泽东在《文艺报》第13期发表了《蝶恋花》词一首,稿费通知单写有"毛主席稿酬25元"等字;该词的曲作者瞿希贤的稿费为30元。1960年第6期《诗刊》上发表朱德的《诗三首》、董必武的《观〈洪湖赤卫队〉演出》,稿费通知单上分别登记为30元和10元(见《一批珍贵文学史料在废品站露面》,载1999年8月21日《中华读书报》第9版)。

拿《蝶恋花》词作者毛泽东与曲作者瞿希贤的稿费收入作比较,可见当时出版部门在发放稿酬时,对国家领导人与普通作者是平等对待的。

3.陈寅恪:"特级稿费"制度

50年代,《中山大学学报》专为陈寅恪等人设了一个"特级稿费"制度,每千字稿费可达二十元。而一般的稿费千字十二元。从1956年3月开始,陈寅恪在《中山大学学报》上先后发表《述东晋王导之功业》、《书世说新语文学类钟会撰四本论始毕条后》、《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论唐代之番将与府兵》、《书魏书萧衍传后》等五篇论文。最后一篇《书魏书萧衍传后》载于该学报1958年第1期。五篇论文总字数为三万余(陆健东著《陈寅恪的最后20年》,三联书店1995年12月第1版第169-170页)。

1956年在许多老作者来说是值得怀念的(前引,第157~178页)。从1956年至1957年的上半年,在这四百多天的日子里,陈寅恪的生活充满生机。"但欢乐在这个夏天已走到尽头"。陈特殊的生活境况(包括高稿酬)受到批判,其本人也遭受到谩骂与攻击,并饱受盲目、"膑足"之苦。1969年陈含冤去世。

4.施光南:《在希望的田野上》只有稿费30元

著名音乐家施光南一曲《在希望的田野上》,曾经传唱一时,打动了亿万听众的心。然而,就是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创作者本人所得稿酬仅仅是首次发表时所得的区区30元(见《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6日第四版,王泽华文,《想起了施光南的三十元稿酬》)。施光南曾说,"我一首歌曲的稿酬还不够一张流行歌星音乐会的门票"(出处同上)。施光南的遭遇是80年代中国作者不合理的低稿酬的一个典型。施光南的英年早逝,不能不说不与这种超负荷付出,却几乎拿不到合理报酬的制度有关(施光南于1990年4月18日逝世。80年代,施光南创作的大型歌剧《伤逝》没有分毫收入。施生前曾多次慨叹:我的创作居然养活不了我的艺术。(见张爱平文《为施光南圆梦的人》,载1998年第3期《家庭》)。

5.当今高收入作者群体

最早因较高的稿费引起人们关注的恐怕是贾平凹了,前一段为广东《家庭》杂志写专栏,不论字数,每篇3000元,这引起过一阵议论和羡慕。其实这种稿费标准在名作家里也只能算是一般。王朔曾自暴身价,上海《青年报》的记者向王朔约稿,王朔的口气很牛:你们报社能给我多少钱?我写一个字5元钱,两千字就是1万元(见2001年第1期《今日名流》周志星文,转引自《中国作家有多富?》,载《作家文摘》2001年2月2日第11版)。

现在出版社与作家签约时,实行的都是版税制,版税及书价一旦确定,作家拿多少钱就取决于印数,而印数取决于作家的知名度和作品本身的价值。贾平凹《怀念狼》的起印数是15万,王朔《美人赠我蒙汉药》是20万。抢手的作者一般版税都不会低于10%。华艺出版社出版的王朔小说《看上去很美》,至今已发行了40万册,23元一本的定价,乘以出版社给王朔12%的版税,王朔写作该书的总收入,怎么算也超过了100万(出处同上)。


三、故事之后的思考


从建国以后的稿酬制度以及作者获得稿酬的情况来看,在制度方面,作者的稿酬标准经历了上上下下的多次反复,而这种反复,是与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的变化是密切联系的。政治生活气氛宽松的时候,作者的稿酬标准就正常,反之,就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在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下,作者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在作者获取稿酬的个案方面,也符合政治生活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生活正常的情况下,作者的稿酬标准是有一定之规的,即使是国家的领导人,他的稿酬收入与其他普通作者的稿酬收入基本是一致的。

建国五十多年来,尽管作者的稿酬在制度上以及在实际的收入上存在着反复和变化,稿酬标准在数字上是缓慢增加的,但稿酬的实际收入与作者的实际地位并不总是一致的。作者稿酬低,不意味着作者的地位低;作者稿酬高,也不意味着作者的地位高。有时候,有高收入的作者,由于受到获取高收入的诱惑或者压力,他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或者他所能给予社会的影响力,与他的高收入之间,并不总是成正比的。例如王朔,以及"炒做"或者自觉不自觉参与"炒做"王朔的那些"知名作家"们(参阅刘智峰编《痞子英雄:王朔再批判》,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笔者举王朔的例子,并非"炒做"或参与"炒做",而是想说,一帮"知名作家"们在种种"炒做"中赚足了钱,却逐渐被广大读者所冷淡,并逐渐失去了其对于更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的影响)。

我国的稿酬标准,五、六十年代每千字为2~7元(个别人较高),七十年代几乎为零,八十年代初由3~10元提高至3~20元,到九十年代初每千字15~40元,再到九十年代末每千字40~100元,标准提高了几十倍,但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实际的稿酬收入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现行的稿酬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作者的地位起作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已超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范围。这个问题不可能仅仅靠对稿酬制度本身的研究就能回答的,它还涉及更高层次的政策与制度。但是,正如对中国版权制度的研究不可能仅仅就版权谈版权一样,从稿酬制度及其个案的研究至少让我们看到,这种研究使我们对更高层次的政策与制度有更进一步的认识。社会的大变革总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从一些较低层次的制度的变化开始的。

来源:《中华读书报》20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