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死刑的全球考察》译后记
刘仁文
字号:

(一)
    
    去年5月至8月,我有幸赴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作3个月的访问学者,其间承蒙该中心主任罗吉尔. 胡德教授赠我他新近再版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我翻阅后当即觉得该书丰富的资料对开阔我国学者的视野、了解世界死刑废除运动的进展很有帮助,于是萌生将其译成中文的意愿。回国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接触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副总编杨玉生先生,他与我一拍即合,决定将此书纳入该社的品牌出版物之一--"刑事法学译丛"。随后,我又邀周振杰先生与我合作,二人分工苦干数月,终于使此书能够以现在的面貌呈现在中国读者面前。
    本书的作者罗吉尔. 胡德,是国际犯罪学界的知名学者,世界死刑问题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先后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从1973年至2003年,他一直担任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和众灵学院的研究员(Fellow)。现任牛津大学犯罪学荣誉教授和众灵学院的荣誉研究员。2003年退休后,他先是被香港大学社会学系聘为2003-2004学年的杰出访问教授,现在又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聘为2004-2005年杰出访问教授。他曾于1986年因"对犯罪学做出杰出的国际贡献"而被美国犯罪学会授予Sellin-Glueck奖,1992年被选为英国学术院院士(FBA(Fellow of the British Academy)),1995年 "因长期致力于犯罪学的研究"而被授予"大英帝国Commander勋章"(CBE(Commander of the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一种爵士之下的最高勋章),1999年被牛津大学授予民法博士学位(DCL(Doctor of Civil Law),一种博士学位之上的荣誉学位),2000年被授予"荣誉皇家大律师"称号(英国每年从法学界遴选出几位贡献突出的学者授予其荣誉皇家大律师称号)。1987年、1996年、2000-2001年直到最近(2004年),他先后四次担任联合国死刑问题的顾问,并负责准备联合国秘书长5年一度的对世界死刑状况的分析报告。他现在还是英国外交部死刑顾问小组的成员,并多次参加中英人权对话和欧盟与中国关于死刑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记得今年上半年在北京的一次死刑会议上,他曾私下向笔者感慨道:"短短几年,在你的伟大祖国,对死刑问题的公开讨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言谈中能感受到他对中国的友好。
    胡德教授的主要学术著作有:《犯罪学基本问题》(与R.F.Sparks合著,1970年),《量刑研究--以机动车犯罪为视角》(1972年),《英国刑事法的历史:刑事政策的出现》(与Leon Radzinowicz爵士合著,1986年),《死刑的全球考察》(1989年第1版),《种族与判刑(1992年),《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与Stephen Shute合著,2001年),等等。2003年,为纪念他退休,牛津大学众灵学院为他举行了专门晚宴,法学院为他举行了简朴的招待会(牛津大学法学院由来自各个学院的法学师资组成),犯罪学研究中心则举办了学术研讨会,会上由Andrew Ashworth 教授和 Lucia Zedner博士共同编辑的祝贺文集《刑事政策的犯罪学基础》〉也正式面世。来自西方多个国家的犯罪学界同仁对罗吉尔的学术成就与贡献作了多方面的介绍,给与了很高评价(笔者作为唯一的一位来自东方的学者,也被邀发言,发言除对 胡德教授表示祝贺外,还谈了自己的一点体会,那就是在全体与会者的比较视野中,似乎中国被遗忘,但中国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不能被遗忘,因此除了中国学者要努力学习英语外,西方学者也应该学习汉语)。
    《死刑的全球考察》是作者的一部重要著作,它于1989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版,2002年出版第三版。作者结合自己担任联合国秘书长死刑问题报告起草人的有利条件,为读者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虽然作者对各国死刑存废的介绍秉持客观的立场,但在相关理论阐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作者是坚决反对死刑的,是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二)
    
    在本书翻译接近尾声时,胡德教授发来电子邮件,高兴地告诉笔者:废除死刑的国家在2002年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截止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可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而根据大赦国际的一项统计,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中国目前执行死刑的数量超过总数的70%。(参见拙著《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05页 )尽管这一数字不一定准确,同时也应看到,有些国家虽然司法上的杀人被废止,但事实上因军事政变、社会动荡、种族和宗教冲突、饥饿、疾病乃至恐怖活动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仍然不小,而中国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泰民安方面应当说比起某些死刑废除国来说还要做得好。不过,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是:中国目前司法上的合法杀人现象确实比较多,不但与国内其他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的局面不协调,更与世界趋势相左。
    当然,世界趋势并不意味我们就一定要人云亦云,我们需要在立足国情、把握自己的基础上作出"有思考的决定"。但现在的问题时,是否我们真的如某些人所言,中国绝不能减少死刑,更不能废除死刑。
    从我们国家的对外宣传口径来看,是主张将来条件成熟时要废除死刑的,只不过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究竟条件成熟不成熟,何以判断?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死刑信息不公开,对死刑无法进行实证研究。与此相联系,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分类的、深入的、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还很难见到,而具有更大受众面和震撼力的反死刑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也很少出现,至于公众人物和非政府组织出来呼吁废除死刑,则更未提上日程(而这些恰恰对促进死刑的废除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参见拙作:《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检察日报》2004年4月 28日)。笔者同意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不采取某些小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短平快路径,而是要慎重(顺便说一句,笔者近年来对"小的是好的"颇有好感,死刑废除往往在一个小国相对容易,而大国却要难得多,原因之一在于大国社会治安比小国要复杂。就连大学也是,牛津、耶鲁都只有1万多名学生,相比起我们动辄几万学生的大学,可谓"小"。耶鲁大学法学院可能是全美最小的法学院之一,却也是全美最好的法学院)。但慎重不等于拖沓,慎重要贯彻在具体的行动中,如可否实行经济特区之类的思维,先在某些地区搞废除死刑的试验(这一思维来自美国联邦制的启发,在美国,虽然联邦政府还保留有死刑,但已有10几个州彻底废除了死刑)。
    也许,时下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如何减少死刑,至少将中国死刑占世界死刑的比例减至中国人口所占世界人口的比例,即20%左右。这虽然是一个最低的要求,甚至是一个令很多人不满意的要求(包括笔者在内),但要从目前的70%减至20%,却又谈何容易。要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要克服"惟结果论"的思维,不能什么案子一看死了人,一看数额据大,就判死刑,而要深入到案件背景里去,考察犯罪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来龙去脉以及作案时的具体情景,对那些民愤不大或者缺乏一般预防效用的被告人,就不要去适用死刑。例如,笔者曾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件:某甲系外地人,在假释期间出外打工,因其女朋友在工地被当地的一个人殴打,他数次走二十多里路到当地警署请求处理,还给警长送了两条烟,但警方迟迟不来处理,最后经老乡调解,让对方赔偿1000元医药费,但对方事后又拒不赔偿。一日,他从工地下山,正遇到对方,又问起这笔钱,对方转身就跑,他拉住,对方动手打甲,还叫旁边的一个朋友上来帮他一起打。因甲个子不如对方高大,又害怕对方的朋友上来,于是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朝对方捅去。在极其激愤的状态中,他"脑子一片空白",只是觉得自己窝囊,女朋友被打,连1000元医药费都要不到......事后证明甲捅了对方6刀,在甲逃跑后对方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笔者以此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身份前往法院阅卷时,该案的承办法官出于对专家的尊重,私下告诉笔者:"象这样的案子(假释期间又杀人),您可随便打听,在我们这里就是1号(即死刑)。"
    虽然本案表面看,被告假释期间又杀人,且连捅6刀,可谓情节恶劣,但实际上,被告第一次犯的盗窃罪是其年轻时出外打工被别人带坏所致,而在本案中不但民愤不大,反而让许多人同情,至于威慑力(即所谓的一般预防),要么一般人不会遇到他这种情况,要么遇到这种情况一时冲动也克制不住,总之,没有用。
    据该法官介绍,他经手的其他一些比这个案子轻得多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死刑,有些连他自己也觉得不忍。无奈领导决定,他左右不了。记得该案在当地开审时,两名人民陪审员出出进进,心不在焉,也难怪,她们知道是在走过场。而当笔者知道此事主审法官决定不了时,连辩护的兴趣都大减。本案提醒我们的是,要对一个被告人的作案经过及其心理有切身体会,开庭就必须不走过场,这包括:将审判委员会定案的权力下放到合议庭(当然可以采取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措施),合议庭应认真听取开庭各方意见,证人应直接出庭作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其对被告人心理的影响应允许详细展开(而不是被认为与定案无关)。
    当前,在立法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削减死刑条款的情况下,要有效限制和减少死刑,司法机关承担着格外重要的角色,如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对农村纠纷中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案件,规定可不予判处死刑,这就对限制死刑滥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方面还有一项迫切的工作,就是要尽快收回并改进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与此同时,高素质的法官和高质量的死刑辩护对减少死刑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尤其是法官和律师),建议阅读一下法国死刑废除运动的直接推动者巴丹戴尔先生的著作《为废除死刑而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当我阅读该书时,一方面为巴丹戴尔先生精湛的辩护技巧叫绝,但另一方面却也佩服那些采纳他的辩护意见的法官,要是在中国的某些地方,只怕他的辩护发言早就被法官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打断了,即使勉强听完,也不会认真理会的;进一步,即使想理会,也可能畏惧于被害人家属的上告、怕染上一个不公正的坏名声而作罢。
    谈到被告人家属的上告,这里边就还牵涉到一个国家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在另一个案件中,我曾听说法官答应设法救被告人一命,但前提是被告人家属筹集至少2万元来安抚死者家属,无奈被告人家里一贫如洗,拿不出一分钱,最后只好判处死刑了事。其实,许多国家都有被害人精神补偿和经济援助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纳税人被害、国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免当犯罪人在逃或犯罪人虽落网却无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极度困难和痛苦之中。
    
    (三)
    
    虽然不少废除死刑的国家并不是建立在民意支持的基础上(而是有更重要的政治意志,即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和不体面的,死刑是侵犯人权的),但民意却无论如何是废除死刑所不能绕过的一道坎。显然,在一个60%的民意支持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要比在一个90%的民意支持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更容易些。不幸的是,我国现在的民意恰恰属于后者。
    今年上半年,新华社《环球》杂志的记者看到笔者的一篇介绍全球死刑存废的文章,即打电话征得笔者同意,以对话形式将该文整理发表。时隔不久,友人告知,网上正在热炒我的死刑观点,于是自己也上网看个究竟,不看还好,这一看吓一跳。有人说:据确切消息,刘仁文是某个大贪官或黑社会的亲戚或哥们儿;有人说:谁能告诉我刘仁文的家在哪里或者他长得咋样,我先去把他杀了,反正不会判我死刑;还有人说,要将刘仁文的老母和妻子全部奸杀......种种侮辱谩骂不堪入耳。
    在这一无意中形成的民意测验中,与几百人的怒吼形成鲜明对照的事,只有少数几个人对笔者采取了宽容和赞赏的态度,记得其中一个说:你们这样侮辱人家,不允许人家说话,我替我们这个民族感到悲哀;另一个更说:这个刘仁文,是湖南人,魏源老乡,我看过他的一些文章,大有魏源的开风气之先的气象,是国之大幸也。(感谢这一网友,当时这给了我最大的安慰)。
    面对如此强大的支持死刑的民意,要大幅度地减少死刑乃至最后废除死刑,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不过,这次挨骂的经历也给了我启发:那就是冷静分析那些怒气冲天的网友意见,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基于对目前司法腐败的不信任,认为如果不对某些腐败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一了百了,他们随后就会被假释、减刑或保外就医出来。因此,公正司法,也是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前提条件之一。当然,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引导民意和改变民意,这里面又有许多的工作需要做。举个例子,几年前,笔者曾接待一老家来的上访者,此人是一个文学爱好者,他让我送他一些自己写的作品,我当时正好在《检察日报》上连续发了3篇关于死刑的小文章,就送给他,他一看到其中有一篇的标题含有"废除死刑"的字样,就马上说:"死刑可废除不得。"但第二天,当他再来我家时,就主动谈起我的文章中提到的死刑错判一事,说几年前他们那里有一个女的,被以投毒罪判处死刑,临刑前那一天,他们都骑着摩托去追着看热闹,只见那女的抓着囚车栏杆,大喊:"老天爷,你长没长眼睛?"时隔几年,该案在家属的不断上告后,被平反。谈到这里,他就说:"象这种人被杀,确实冤枉。"我们知道,在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错杀的惨痛教训。那么,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将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错案加以总结并宣传,恐怕给人的印象就不会那么简单了。(参见拙著《刑事政策初步》, 第335页以下)。
    生命无价,即使犯罪分子的生命也当加以深切关注。愿本书的出版能给我们带来这种理念,或者加强这种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