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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WTO条款保护我国企业的思考
赵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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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GATT)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在总体构思和法律条款上,既贯彻了贸易自由化这个长远目标和共同利益,又适当照顾到各成员眼前困难和短期利益。在整体法律结构里,设制了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带有"保障"(保护各国眼前利益)的多项条款。
    (一)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和修补,尤其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大力收紧法网后,这些条款在规则上日趋严密,在适用条件上已日趋严格。因此,上述种种例外条款在引用上已今非昔比。我国在入世后,如何运用这些条款保护本国企业,我认为应该引起注意。
    世界上最早在国内法中制定反倾销法的,是加拿大和美国。其主要动机是出于对外国产品大量拥入本国市场的一种恐惧心理,而在理论上却打着"不公平贸易"的旗号。现代国际经济学理论已基本证明,所谓"不公平"是很难站得住的。但这种已实行了近一个世纪的法律传统,恐怕很难在短期内改变,所以反倾销实际上是一个合法的保障手段,或者说是保护本国企业最宽松的法律手段。尤其是在GATT第19条,保护要付出最高代价的引用已趋困难的条件下,各国采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的情况和案件日益增多。原来反倾销最多的有四大户:美、欧、加、澳大利亚,现在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墨西哥也纷纷跟上。
    前些年,我国是反倾销的较大受害国,外国反我国产品倾销的案件有许多的不合理。现在外经贸部已牵头成立了一个"应诉委员会",专门应对此事,这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入世后,反(外国产品)倾销也是最合适的保护我国企业的手段。现在正在拟定我国自己的"反倾销法",使今后反倾销有直接法律依据。
    (二)
    (1)要扩大编制,建立健全反倾销机构和体制。现在由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分工并联手作出反倾销决定,是属于行政执法部分。机构初建,人员太少,专业化程度有待改进。在这方面应逐渐形成相对独立的机构,训练并吸收一批熟练此方面操作的专业队伍,形成包括技术工程人员、会计师、经济师以及律师在内的固定职业结构。
    (2)加速建立健全国内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WTO反倾销守则第4条"国内行业定义"规则,有许多问题是要由"行业协会"来决定的。各国经验证明,行业协会不仅在反倾销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作为市场竞争中行业自律的机构,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不能把行业协会当成官办团体,也不应按我国现行社团登记办法把商业性行业协会与政治性组织混淆在一起,去办理各种"挂靠"手续。行业协会应该属纯商业性运作的机构,要由一批对该行业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包括法律顾问或律师组成。
    (3)为应付外国企业不服反倾销裁决而提出司法审查,可以参照外国"贸易法院"的经验,设置独立于外贸行政部门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总之,我国现行的执行本国反倾销法的机构与专业队伍、法律队伍都应逐步完善,以适应我国入世后保护本国企业的重大使命。
    对于反补贴,WTO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于取证困难,各国采取的反补贴行动较反倾销要少得多。但是建议国家财政部门仔细加以研究,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发布于《经济日报》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