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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法律规制
沈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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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一定意义上,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无管制"的传媒通道。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其开放性,所以网络也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组织"。
    正是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推动了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数年前,有谁能够想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BBS都可以成为一种新闻传播媒介?因此,在改变媒体与受众关系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对政府的传媒管制政策提出了挑战。本文从网络媒体的基本属性出发,着重分析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平台的新型媒体。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日益普及,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网络媒体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急速发展,它早已摆脱了从属于传统媒体的"第四媒体"角色,已经成为现代媒体产业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
    网络媒体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网络媒体的基本特征密切相关,故我们首先应讨论网络媒体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网络媒体的基本特征
    
    与电台、报纸和电视这类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的优势有:高速传播、海量信息、互动性强和多元化传输手段的整合传输效应。
    广播电台和电视的新闻时效也很快,同时也能进行现场直播报道,但是它们却无法达到网络媒体的高速传播速度。这是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平台的开放性极大地上减弱了传统意义上新闻机构和新闻执业人员专业色彩,在某种意义上,今天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利用网络作为传媒载体发布自己的新闻。1997年,美国一家网站比著名新闻杂志《新闻周刊》提前一周公布了前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随后美国政府即在公众网站上公布了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的调查报告,高峰时雅虎网站的点击率每秒超过30万次。1999年,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遭到美军巡航导弹攻击,首先报道此事的也不是专业新闻机构。
    网络媒体的高速传播性还表现在对突发重大事件的报道上。2001年9.11事件时,国内传统媒体的反应较慢,但网络媒体却在第一时间集中全力报道,例如,,第一架飞机于北京时间9月11日20点45分撞击纽约世贸大楼,10分钟后(20点55分),新浪网就发布了第一条消息。新浪设立的专题-"美国遭遇恐怖主义袭击"在随后的24小时内共发布590余条信息。事发14分钟后(20点59分),新浪网以手机短信头条新闻形式发出这一消息。[1]
    网络媒体的另一特点是海量信息。传统媒体因技术条件制约,最多只能提供单线程的追踪报道,而无法为全面报道新闻事件的整体背景。然而,依靠超文本链接和相关数据库技术,网络媒体可以为用户提供音频、视频、图像、历史资料、评论等多角度的信息,用户还可以用搜索引擎寻找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媒体的海量信息优势令其他媒体望尘莫及,现在网站中通行的新闻事件专题就是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例证。海量信息还为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便利,美国《互联网与美国生活项目》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互联网已经成为美国家庭获取医疗健康、政府服务和潜在购物相关信息的一个主要来源。该项目调查了2000名美国人,其中有60%的人表示他们有规律地上网,有80%的网民说,他们希望在网上得到可靠的新闻、医疗健康信息和政府服务信息。[2]
    传统媒体将传媒对象称之为"受众"(听众、观众和读者),而网络媒体则将其成为"用户"(User),显而易见二者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微软公司主席、软件首席设计师盖茨所说:"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反之,互联网也不存在某一方绝对的话语权。互联网赋予每个网民以平等的话语权,网络媒体与用户之间的互动就是平等话语权的具体表象。中国网络媒体与用户互动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中国国家足球队在大连金州主场世界杯亚洲区小组预赛失利,署名为"老榕"的网民在新浪体育沙龙BBS发表了题为《10月8日 大连金州没有眼泪》的帖子,虽然当时中国网民人数不多,但是这篇文章还是在体育爱好者和网民中引起了震动。这个事件充分说明,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信息不对称和话语权不平等的传播模式,互联网为媒体与用户的充分互动提供了对等的平台。网络的互动性已经成为揭露腐败现象的锐器,如2001年广西南丹矿山的特大透水事故、今年广东大学生孙志刚在收容站被打致等案件的被揭露,如果离开网络媒体的接入和网民的强烈反响,很难设想事情的结局。
    网络媒体的多元化传播手段具有整合效应。今天网络媒体已超越了早期单一的报纸电子版式样。网络媒体可利用的传播手段有:新闻网站、电子邮件列表、新闻组讨论和BBS、即时信息(IM)、视频会议、手机短信(SMS)和彩信(MMS)等。从各类上网方式看,无线局域网可以与普通互联网无缝连接,电子邮件和文本信息也可在手机与电脑、手机与手机之间互相传输,高速宽带网和第三代移动电话技术(3G)更是将不同类运营商的连接推向了新的高度。
    
    网络媒体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仅是建立网络媒体法制框架的开端。
    因网络媒体涉及到许多法律部门,本文仅探讨与网络媒体运行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问题。
    
    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传媒管制
    
    从网络发展的历史看,互联网最初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内部的研究者交流网络,随后又发展为美国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校园网。在1990年代互联网商业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媒体以异乎寻常的惊人速度发展,很快地取得了与传统媒体并驾齐驱的地位。
    学术界通常把拥有5000万客户作为一个媒体成熟的标志。除了百年老店的报纸外,这个过程广播经过了38年,电视则经过13年,从1995年互联网进入商业化运作以来,互联网只经过3年就拥有了1亿多用户。1998年5月,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人们开始正式提出"第四媒体"概念。
    在一定意义上,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无管制"的传媒通道。众所周知,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其开放性,所以网络也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组织"。网络无国界可言,虽然互联网域名与数字分配公司(ICANN)的根服务器设在美国,但是从理论上说,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并没有控制权。正是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推动了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数年前有谁能够想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BBS都可以成为一种新闻传播媒介?
    在改变媒体与受众关系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对政府的传媒管制政策提出了挑战。
    市场经济国家传统传媒管制政策的理论依据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传媒的公共资源属性,第二是传媒的社会公器功能,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资源的稀缺性(无线电广播占用频率),政府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对资源进行管理。后者则是从传媒的社会功能来设计管制制度。
    按照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网络媒体属于电信数据增值业务。从实务上看,网络媒体管制的制度设计至少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管制理念,即政府依据什么理念来实施管理。
    二、管制主体,依靠政府机构还是依靠产业组织。
    三、管制方法,是维持网络媒体竞争秩序还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
    无论怎样,像对外传统媒体一样来管制网络媒体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无法做到。依笔者所见,网络媒体管制的理想境界应当是管制与网络自组织开放属性这二者之间的均衡。
    
    网络媒体资格的认定与监管
    
    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术界相关研究,中国网络媒体大体上可分为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如人民日报的人民网、中央电视台的央视国际网站;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如商业网站新浪网、雅虎、网易等,后者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如前所述,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和相互链接的传播平台。许多传统意义的新闻概念已不再适用于互联网。今天有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人,已经不再从传统媒体上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新闻。网络人群的细分化和社区化催生了与之相关的网站,许多社区网站(广义社区,包括各种专业网站、特殊群体网站)都在日复一日地刊载自己的社区新闻和转载新闻。甚至还有影响极大的个人网站。最近又开始流行Weblog(网络日记或搏客),在美军攻打伊拉克期间,一些民间组织的Weblog往访率很高,Weblog已经成为新闻写作的一种新式样。
    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操作上,依靠政府部门来监管如此巨大的网络空间显然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分类管理的同时依靠社会中间组织和行业自律。商业性虽然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应当强调网站的社会责任。
    扁平化的网络媒体监管方式不符合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容易带来监管成本过高和难以操作的弊端,因此有必要探索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构建各种类型的网络媒体中间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从而在政府与网络媒体之间搭建沟通渠道和桥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都有较健全的中间组织,中间组织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的运行成本,并且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对网络媒体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管制
    
    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和Pageview数量,不惜代价地将虚假信息编发上网,今年最典型假新闻事例就是"比尔.盖茨被暗杀案"。非典疫情发作期间,通过网络传播和手机短信传播的谣言几乎无处不在,无人不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点同样是网络媒体的生存之道,与传统媒体并无二致。但我们看到,一些网络媒体依然在我行我素地登载虚假信息,对此,虽然法律和行政性法律有禁止性规范,但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屡教不改的网站施以行政处罚或其他矫正措施。
    有害信息比虚假信息危害更甚。众所周知,网络色情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据美国一家调查公司调查,网络色情已经成为巨大产业, 年利润达到25亿美元。该公司的研究报告称,互联网网页五年来增长了1800%,这通常表明成功的在线故事,然而这个数字只属于色情网站。美国一家名为N2H2的公司发现,与色情相关的网页已从1998年的1400万增至2003年的近2亿6000万。
    微软公司近日关闭了28个国家的聊天室,此举旨在制止儿童性侵犯者的聊天表演,互联网过滤评估组织发现,儿童首次看到色情网页的平均年龄是11岁,研究还表明,在8-16岁的少儿中,90%的人曾观看过色情网页,这些儿童大部分是在做家庭作业时上线的。
    该报告还指出,仅今年7月份,互联网又新增了2800万个色情网页,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尤其是网络色情业的利润是如此巨大。互联网过滤评估机构估计,在全球570亿美元的色情业利润中,网络色情业利润达25亿美元。
    互联网过滤评估机构估计,全球大概有420万个色情网站,占所有网站总数的12%。平均明年全球色情网站的访问量是7200万。在每天全部网络搜索中,有四分之一与色情网站有关,即每天共计6800万次色情搜索。其中4000万美国人属于经常性访问者。[3]
    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规制网络色情活动的法律手段有:向消费者发布警示,保护儿童法律和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
    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在今年9月向全美消费者发出网络色情信息警示。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近日发出了消费者简要警示,要求消费者警惕文件交换软件和监控软件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在最新警告中,联邦交易委员会不再只警告消费者不要再使用免费文件交换软件,FTC警告说,消费者可能在不经意间下载经过伪装的色情内容。[4]
    美国国会在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OPA),该法规定:为保护儿童免受色情骚扰,商业网站运营商必须明示网站色情内容,但由于公共图书馆和民权组织集团提出了法律诉讼,该法并未执行。
    美国最高法院6比3作出的判决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因为图书馆有能力按任何成人读者的要求屏蔽过滤器。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图书馆安装过滤器,并以此作为图书馆接受联邦基金的条件。对此,Rehnquist法官说,这是对国会资助资源的有效执行。[5]
    中国网络媒体绝非一块净土,与国外的公众网站相比,中国一些商业媒体网站走的太远了。这些网站非但没有警示性文字,而是为了盈利大打色情牌,大肆散布色情网页和黄色手机短信。同时一些成人网站也没有公认的未成年人进入警示。迄今为止,网络色情内容没有任何收敛迹象。不久前,辽宁省锦州渤海大学教师王吉鹏,发表名为《网站CEO的下一个称呼--老鸨》的文章,揭露一些网络媒体的色情内容,但是他随后即受到谩骂、谣言和恐吓,原因是触动了某些网络媒体和网站的既得利益。网络色情严重污染网络环境,事实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管制网络色情活动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这需要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共同行动。
    
    网络媒体抵制垃圾信息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垃圾信息包括垃圾电子邮件和垃圾手机短信。《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对垃圾电邮的定义是: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属属性的电子邮件:(一)收件人时间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事实上,这种排列式表述方式并不能穷尽垃圾电邮属性,笔者就曾收到过一学者长期发送的电子邮件,虽然邮件只是表明他的观点,但是他并未提供屏蔽方法,也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反复发送,当然属于垃圾电邮。
    网络媒体当然不是垃圾信息的惟一发源地,但由于不少网络内容服务商同时是电子邮件服务商,加之电信运营商与短信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短信服务是当前普遍流行的服务模式,故不少网络媒体本身就是短信服务商,手机短信是它们的重要营收源。
    电子邮件广告因成本低下(有专家估算每封0.03美分,一百万封电子邮件仅需300美元费用) ,因而被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看好,他们把电子邮件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低成本竞争工具。
    短信除具有与电子邮件相当的广告功能外,短信发送本身就是一笔盈利可观的业务。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广告营收和短信盈利,采用各种手段向用户发送垃圾电邮和垃圾短信。在垃圾电邮成为网络公害的今天,垃圾信息对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害。据有关研究者估算,垃圾电邮已经占到网络流量的一半以上。今年四月的一天,美国在线网站就屏蔽了24亿封垃圾电邮。
    欧盟国家垃圾电邮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增长。2001年垃圾电邮仅占电邮总量的7%,到2002年即达到29%,今年则超过了51%。垃圾电邮的发送成本已经超过了25亿欧元。关于垃圾邮件分类,据欧盟今年6月统计,在垃圾电邮中,一般商品广告占37%、色情广告消息占24%、金融服务广告占12%。为制止垃圾电邮蔓延,欧盟各国最近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欧盟各成员国将执行统一的反垃圾电子邮件法律。虽然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垃圾电邮法规,但是欧盟的全面禁止垃圾电邮法在世界上还是首次,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同意了这项法令。基本内容是:在发送广告等电子邮件时,必须得到接收方事先同意;如果违反了此项规定,应由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惩罚。
    根据欧盟指令,英国贸易产业部(DTI)近日正式发布了规制广告电邮和短信息(SMS)的反垃圾邮件法。该法规定,在发送广告性电子邮件和短信息前,有关公司和个人必须得到对方许可,如未经许可就发送电邮和短信息,最高可课以5000英镑罚金。 法律强调只能在获得对方承诺后(After in)方能发送电邮。
    在反垃圾电邮法和手机短信管制法规未实施之前,网络媒体应当承担维护网络秩序的责任,采取措施屏蔽垃圾电邮。
    
    
    注释:
[1] 闵大洪 《中国网络媒体的发展背景》
[2] Chinabyte.com新闻稿
[3] Chinabyte.com 新闻稿
[4] http://www.ftc.gov
[5] http://www.zd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