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禁讨区”不宜设立
李忠
字号:

近日,北京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民革、民建、台盟市委联合提交《关于加强我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建议北京市政府在市内明确划定"禁讨区"或"限讨区",限制乞讨人员的活动区域。这一建议反映了部分市民的意见,但笔者认为,"禁讨区"不宜设立。
    "禁讨区" 不宜设立的第一个理由是这项措施过于宽泛。俗话说,倒澡盆里的水不能把孩子一起倒出去。禁止性立法只能禁止那些应当禁止的行为,不能禁止不应当禁止的行为,否则禁止的范围就过于宽泛,不具备起码的合理性。举例来说,我们不能因为农民中有小偷、骗子就禁止农民进入城市,我们也不能因为某某地区假冒伪劣产品过多就禁止这个地区的所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立"禁讨区"的初衷是禁止那些以纠缠尾随、抱腿蹭灰、强拉硬拽等方式向路人强讨恶要、有损城市形象的行乞人员进入某些公共场所。但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乞讨既有前面提及的强讨恶要,也有文明行乞,在公园里演奏乐器、在闹市区表演杂技和小魔术,都是常见的文明行乞。文明行乞不但无损于城市形象,反而为我们的生活平添许多色彩和乐趣。"禁讨区"对文明和不文明的行乞方式一概加以禁止,限制的范围显然过于宽泛。
    "禁讨区"不宜设立的第二个理由是这项措施与政府所要实现的利益不成比例。政府限制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限制的程度应当与政府所要实现的目标的重要性相称。对于乞丐来说,"禁讨区"将大大减少他们本来就很微薄的收入,行乞的规律是,越富裕、越繁华的地方,所获越多。对于政府来说,"禁讨区"营造出的整洁的城市形象包含的政府利益是有限的、不真实的。首先,设立"禁讨区"后,必然有大量行乞人员涌入城市其他地区,形成新的行乞人员集中地,很难说城市的整体形象能够得到改观,即便能得到改观,也是有限的。其次,"禁讨区"的形象是靠牺牲行乞人员的利益换取的,这抵销了政府利益的重要性。第三,设立"禁讨区"不能代表生活在乡村的多数人的利益,只是代表少部分强者――城市人的利益,这样的利益是狭隘的。两相比较,政府设立"禁讨区"对行乞人员群体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政府目标中包含的利益。
    不宜设立"禁讨区"的第三个理由是,这项措施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构筑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所谓平等保护,是指对所有处境相同的人都给予同样的待遇;但允许区别对待,只是区别对待应合理、适当,而且对权利受到消极影响的一方造成的损害最小。设立"禁讨区",意味着某些地方他人能进而行乞人员不能进,实质上是对行乞人员实行区别对待,为他们贴上低人一等的标签。这种区别对待是不合理的、不适当的。乞讨是行乞人员的谋生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职业,政府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诚然,某些行乞行为,比如强讨恶要,给社会的秩序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需要政府管理和限制,但政府的管制行为必须遵循最低限度损害原则。设立"禁讨区"极大地损害了行乞人员的利益,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乞过程中发生的不法行为。这表明,设立"禁讨区"的思路错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在某些地方禁讨,而在于警察忠于职守,防范城市所有地区乞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试想,如果通过打击不文明乞讨行为,最终减少乃至消灭不文明乞讨行为,我们还会热衷于设立"禁讨区"吗?
    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是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对待行乞人员,如果我们抱着宽容、友善和帮助的态度,社会中的温暖和信任就会多一些;如果我们抱着狭隘和偏见,社会中的不满和猜疑就会蓄积和增加。从本质上说,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歧视别人,特别是歧视弱者,终究一天我们自己也会成为歧视的牺牲品,因为我们在某些方面现在或将来可能成为弱者。"禁讨区"不是城市的形象典范,而是社会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一道鸿沟,不宜设立。
    
    
    (本文发表于《新京报》2004年6月24日,题目为《警惕"禁讨区"成鸿沟》,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