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属性及其注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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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的技术属性
1.域名是字符化的互联网地址,是与数值化地址对应的,容易记忆和识别的字符串。
2.域名是引导网络用户进入某一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同人们已经熟悉的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功能。
3.域名仅仅是域名数据库中的字符型字段,而不是加注在任何网页文件中的标识,更不是网络设备的标识。
4.域名是靠注册管理机构维护并提供解析服务的对象,一旦被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按照约定缴纳费用外,无需对域名作任何事,即可保证其有效性。
二、域名的法律属性
1.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1)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现象都不能被视为"知识产权";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4月的报告也表明,该组织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
(3)美国国会1999年1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与电信综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网络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没有规定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
(4)域名是由无数个"私营"机构注册的字符化IP地址。承认私营机构具有创设知识产权的权力与能力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
2.域名不需要法律的保护:
(1)域名的惟一性及相互区别性是互联网域名系统技术动作的结果,并将随着技术的变化而变化;
(2)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无法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同一作用的域名提供适当的保护。
三、域名的标识价值及其法律保护
1.域名的商业标识功能:
(1)互联网自身的商业化使得与之相关的任何要素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某种商业色彩;
(2)社会公众期望使用他们已经熟悉的商业标识在网上找到特定的商品来源;
(3)域名注册后的商业化推动使得一部分域名确实获得了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标识效果;
(4)媒体的炒作夸大了域名的商业标识价值。
2.域名的商业标识功能属于"非域名"功能:
(1)商业标识功能并非域名必备的功能;
(2)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具有商业标识价值;
(3)域名的商业标识价值是通过非域名化运作导致的结果;
(4)某些电话号码,如"12315"同样具有标识价值,但此时其已不再仅仅是电话号码。域名的情形与此完全相同。
3.域名标识价值的法律保护
(1)域名持有人的意愿与选择应当决定其"域名"法律状态的关键因素;
(2)在靠使用获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之下,域名经商业性"使用"后,可自然获得商标权;
(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域名持有人利益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但必须严格把握"竞争"的界限及其法律性质;
(4)未来的域名系统将朝着自然化语言格式方向发展,因而将域名与商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应属最佳选择。
四、域名的注册与管理
1.域名注册与管理体系是一种多层次的技术操作体系;
2.域名注册机构属于私营机构;
3.域名注册是注册机构基于协议向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
4.域名的管理具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在此结构中,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不存在任何"民主"制度;
5.域名的"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域名系统的正常运作,是对域名系统的维护及对域名的解析服务,不涉及任何"行政"意义的管理事项;
6.任何行政管理机关均不可能承担域名的注册与管理职能。
五、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1.作为"私营"机构,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
2.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3.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4.制订某种政策,为涉及域名的权利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是域名系统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
1.域名是字符化的互联网地址,是与数值化地址对应的,容易记忆和识别的字符串。
2.域名是引导网络用户进入某一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同人们已经熟悉的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功能。
3.域名仅仅是域名数据库中的字符型字段,而不是加注在任何网页文件中的标识,更不是网络设备的标识。
4.域名是靠注册管理机构维护并提供解析服务的对象,一旦被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按照约定缴纳费用外,无需对域名作任何事,即可保证其有效性。
二、域名的法律属性
1.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1)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现象都不能被视为"知识产权";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4月的报告也表明,该组织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
(3)美国国会1999年1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与电信综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网络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没有规定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
(4)域名是由无数个"私营"机构注册的字符化IP地址。承认私营机构具有创设知识产权的权力与能力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
2.域名不需要法律的保护:
(1)域名的惟一性及相互区别性是互联网域名系统技术动作的结果,并将随着技术的变化而变化;
(2)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无法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同一作用的域名提供适当的保护。
三、域名的标识价值及其法律保护
1.域名的商业标识功能:
(1)互联网自身的商业化使得与之相关的任何要素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某种商业色彩;
(2)社会公众期望使用他们已经熟悉的商业标识在网上找到特定的商品来源;
(3)域名注册后的商业化推动使得一部分域名确实获得了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标识效果;
(4)媒体的炒作夸大了域名的商业标识价值。
2.域名的商业标识功能属于"非域名"功能:
(1)商业标识功能并非域名必备的功能;
(2)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具有商业标识价值;
(3)域名的商业标识价值是通过非域名化运作导致的结果;
(4)某些电话号码,如"12315"同样具有标识价值,但此时其已不再仅仅是电话号码。域名的情形与此完全相同。
3.域名标识价值的法律保护
(1)域名持有人的意愿与选择应当决定其"域名"法律状态的关键因素;
(2)在靠使用获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之下,域名经商业性"使用"后,可自然获得商标权;
(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域名持有人利益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但必须严格把握"竞争"的界限及其法律性质;
(4)未来的域名系统将朝着自然化语言格式方向发展,因而将域名与商业名称联系在一起应属最佳选择。
四、域名的注册与管理
1.域名注册与管理体系是一种多层次的技术操作体系;
2.域名注册机构属于私营机构;
3.域名注册是注册机构基于协议向用户提供的一种"服务";
4.域名的管理具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在此结构中,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不存在任何"民主"制度;
5.域名的"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域名系统的正常运作,是对域名系统的维护及对域名的解析服务,不涉及任何"行政"意义的管理事项;
6.任何行政管理机关均不可能承担域名的注册与管理职能。
五、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1.作为"私营"机构,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
2.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3.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4.制订某种政策,为涉及域名的权利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是域名系统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