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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传销的认定及其立法打击对策
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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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式传销的特点及其性质认定
    传销,这个曾经让众多老百姓倾家荡产、众叛亲离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之下沉寂一段时间后,如今却在直销立法出台的前夕,打着直销的旗号卷土重来了。有的提出了"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营销模式;有的提出了"统一培训主体、统一培训地点、统一培训资料"的培训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分流归类管理;还有的不要求营业代表预先支付货款,并规定售出的产品有退货保障。这似乎说明它们已经改弦更张,做起了合法的营生。但事实是这样吗?我们下面进行考察。
    从组织机构与经营方式来看,设立连锁店铺之后,企业营销的方式不再是人传人,但有的营销机构仍然把营销人员按职位高低仍然分为皇冠大使、行政钻石、高级营业经理、营业经理、高级营业主任、营业主任、营业代表等级,销售奖章从低到高仍然分为银章、金章、红宝石、明珠、蓝宝石、翡翠、钻石等级。这说明,它们产品的销售还是通过人传人的方式进行的,店铺仅是一个储存发货的据点和一块掩盖其传销本质的遮羞布。
    从产品定价与收入分配来看,由于直销产品省了中间环节,价格会明显低于店销产品。但据统计,绝大多数标榜为直销的传销产品,其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直销高档产品的价格。高价只能使传销组织和极少数高端传销者暴富,而对处于金字塔结构的广大低端营销者来说,他们难以拉到下线,只能是血本无归。表面上,传销企业与各级营销者之间关系松散。但实质上,他们却被业绩提成这根收入分配线牢牢地拴到了一起。
    从产品的购买对象与目的来看,按理说,这么昂贵的产品,其购买对象应该是高收入阶层的高档消费者。但实际上,无论是牙膏、牙刷、清洁剂等普通用品,还是护肤品、化装品、美发品、营养品等高档品,其购买者大多是平时节衣缩食的普通农民、工薪阶层,甚至包括广大的失业人群和少数高校学生。那么,他们倾其所有购买,难道为了消费吗?显然不是,他们是为了投资,即寻找下线而暴富。
    从人员的吸收方式与手段来看,传销者总是采取死磨硬缠的方式纠缠和骚扰他们所瞄准的对象,并用反复洗脑的手段使其沦为低端营销者。当新加入者花高价购买会员卡之后,损失已造成,清醒时后悔已来不及。唯一能挽回损失的办法就是购买产品,花费大量的时间,投入更多的开销寻找下线。投入越多,寻找下线的行动就越疯狂,以至于积重难返。
    从宣传形式与内容来看,传销组织一般利用西方的宗教灌输模式,采取虚假的样板宣传和神化教育方法,使高端营销者成为低端营销者崇拜的偶像甚至神。如同邪教法轮功一样,高端传销者在对低端成员洗脑后,总是将他们集体性地推入一个个难以自拔的经济和思想深渊。为了从精神上长期控制他们,基层的传销组织每隔几天就以辅导名义开收费的洗脑会。这种不择手段的宣传行为,已经蔓延到其总部难以控制的地步。
    综上所述,一个经营组织,无论它披着什么样的外衣,提出什么样的口号,只要具有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洗脑式的培训方式、高昂的产品价格和层层累计的收入分配方式四个基本特征,从本质上看,它还属于传销。
    二、新式传销的危害和打击的难度
    如同鸦片能短时间解除人的精神烦恼,鸦片贩子能带动烟具产业和烟铺行业的发展,给地方带来一定的税收,但不能说其是社会友好型产品一样,新式传销虽然设厂设店,吸纳一部分人就业,给政府纳税,但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却是难以估计和消除的。在政治方面,新式传销往往通过腐蚀和拉拢国家干部的手段损害政府信用;其非法培训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和宣传的反动性,遇到打击时则表现出强烈的利益倾向和政治挑衅性。在经济方面,新式传销尤其是外资传销不仅采取隐蔽的营销方法偷税漏税,逃汇套汇,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占市场、破坏市场秩序,阻碍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民族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在道德方面,新式传销鼓吹西方极端的个人价值观和生活模式,采用欺诈和洗脑式的营销方法破坏商业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价值观。在社会方面,新式传销严重影响家庭、亲戚、朋友、邻里和同事关系,其不合格的产品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其疯狂的敛财手段给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居民脱困问题带来额外的麻烦。因此,对这个危及民族经济、民族道德的经济邪教,必须予以坚决的打击。
    新式传销的隐蔽性和反侦察性均很强,有时甚至利用网络的开放性、交易组织的虚拟性、传播的隐蔽性和数据的加密性开展违法活动,因此证据收集和性质认定的难度很大。即使认定了,但由于新式传销涉及传销组织、传销参与者及其亲属的利益,有时还牵涉到一些领导干部,因此其打击就受到了广泛的阻挠。地方政府基于传销事件涉及的人多,怕引起群体性政治事件,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打击新式传销宣传为打击直销,并把其和中国履行加入WTO关于直销的承诺挂起钩来,因此其严厉打击的畏难情绪就更大了。值得注意的是,传销目前已具有内外勾结的趋势,如在重庆等地,一些打着安利旗号的所谓直销组织却干着传销的勾当,而安利(中国)总部却否认与己有关,并指出那些传销的产品为来自港澳甚至国外的走私产品。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情况就复杂了。
    三、我国打击新式传销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价格欺诈、产品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完备,处罚措施异常严厉,所以传销产品的价格基本接近于市场同类产品,公司的利润也不会明显高于非传销公司所经销的同类产品,其销售人员更不可能获得高额奖金。在我国,禁止和打击传销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等。这些立法对于遏止传销尤其是外资传销的传播和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北京市自2003年来,共立案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0余件,制止和取缔变相传销事件30余起,组织查缴了《安利箴言800句》等非法出版物。但这些立法的效力层次普遍不高,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健全,目前在实施中已出现如下不足,一是直销尤其是外资直销准入制度不完善,一些国际上臭名昭著的传销组织以直销的名义顺利地进入我国之后,则以变相传销的手段迅速地占领我国市场;二是缺乏关于直销企业组成结构和人员资质的具体法律规定,营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龙蛇混杂,难以阻止他们从事可获取暴利的非法传销活动;三是直销产品的价格管制、竞争监管和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一些变相传销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并大肆逃税;四是直销产品的质量技术、卫生、基因安全和"三包"等监管规定不完善,一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变相传销者的侵害却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五是直销企业的培训、集会与宣传监管规定不完善,以传销或变相传销为目的的秘密非法培训、集会、虚假宣传、精神甚至人身控制现象时有发生;六是缺乏严厉的传销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规定,一些非法传销组织因为处罚不力目前已恶性膨胀到难以控制的地步;七是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由于缺乏协作执法和安全执法机制而难以有效地履行打击职责;八是地方保护主义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为了收取少数税收或害怕群体性示威事件而支持、包庇甚至纵容新式传销违法活动;九是缺乏与港澳甚至国外协作打击传销的机制,大陆的新式传销活动受到港澳甚至国外传销组织的遥控。
    目前,直销立法即将出台,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加紧了侵占中国市场的步伐,上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构建直销立法体系、完善打击传销的政策显得越来越必要。在立法体系方面,应制定与《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衔接的《销售法》、《直销条例》和《反传销条例》。在打击传销的政策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传销罪立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包括市场准入、黑名单禁入、产品宣传、出版物发行、培训组织、产品销售、房屋租赁、市场巡查、有奖举报、不良记录和警示信息等在内的可评价监管政策体系;国家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直销规划和内外资待遇平等等政策;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产品价格核定、明示和价格变更监管政策;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全过程的收入核查和税收监管政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等政策;国家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医药、保健品和其他日化用品的卫生和基因安全政策;国家公安部门应完善打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与邪教式宣传的政策;国家海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打击传销产品走私的政策;国家监察部门应完善打击传销主管者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此外,上述部门还应建立居民自治组织配合行政执法的激励机制,制定跨区与跨国打击传销的政策,建立协同执法尤其是公安部门保障执法安全的制度。上述政策制定或完善工作应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新式传销在中国的蔓延。
    (本文于2004年7月被国务院领导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