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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光照千秋
王家福 徐显明 刘隆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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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它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基基础。邓小平理论是一个科学体系,而他的民主法制理论则是这一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集中体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著作和党的各种文献之中。早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就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大政方针,指出“为了保障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9年,他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92年春,他在南方谈话中又进一步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之际,我们特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北京大学刘刘隆亨教授撰文,以示缅怀。
    
    
    王家福(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一、要实行法治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一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为了彻底铲除“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无法无天的现象,明确指出不能“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而“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邓小平虽未明确提出法治命题,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要把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作为治国的标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邓小平还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界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还极其敏锐地提出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问题。他深刻地提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实行法治,就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核心。
      
    二、要把人民民主与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二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对法制的强调是同他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强调紧密相联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主权。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反映人民意志,为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务服务,是人民的法制,是民主的法制。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又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
      
    三、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根本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三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他在回答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明确地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者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四个重要特征。
      
    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由于“法制观念与人民的文化素质有关”,树立法制观念“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还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邓小平明确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树立法制的极大权威,还要坚决克服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邓小平指出,“我们今天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的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也是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的表现。
      
    五、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第五个重要特征。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七个法律中的刑法,其草案就是邓小平主持的一次中央政治会议审定的。同时要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邓小平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再者,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同时也应该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此外,党还应该接受人民和法律监督。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的私利。
      
    以实行法治为核心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在我们国家长期忽视民主、轻视法制,并且经历了严重破坏民主、践踏法制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形成的。它反映了亿万人民的呼声,代表了时代的真理;它打破了坚冰,开辟了道路,恢复和重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史上起到了拨正航向的划时代的作用。
    
    
    徐显明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我们党历来以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重视民主、自由和人权事业的建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人权的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又体现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中关于人权的思想,即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实际上,邓小平的人权理论是非常丰富的,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一简要梳理。
      
    一、人权主体论: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所有人的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就是说,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所有的人。不过,自人权概念产生以来,人权主体理论也处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之中。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或过程,即“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邓小平作为政治家,他强调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这就把社会主义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的人权明确地区别开来。
      
    1985年6月,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一精辟的论断突出了人权问题的实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人不仅遵循这一论断,而且加以发展,明确提出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因此,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从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着想,并以此来分析、判断和处理包括人权在内的所有问题。
      
    二是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人权保障论之一:制度建设
      
    小平同志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小平强调:“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就十分明确地把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或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或目标,就必须加强并实行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很不完备,所以,小平同志一再要求抓紧制定法律,尤其是要抓紧宪法的修改完善。“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正是在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宪法和法律很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种种权利。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而且,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行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我国宪政史上、人权保护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人权的原则与态度,从而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建设。
      
    三、人权保障论之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民主和自由,跟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中国,要充分享有人权,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首先,是要解决贫困问题。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指出要实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就要消灭贫困。针对“四人帮”提出的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的谬论,邓小平指出:我们“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他说,要研究非洲国家搞社会主义越搞越穷的问题。不仅如此,邓小平还反对“贫穷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谬论,指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是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从根本上说,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造成的,社会主义不要贫穷,消灭贫穷只能靠社会主义而绝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要走共同富裕之路。“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
      
    邓小平后来更为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样,在邓小平看来,是多数人共同富裕,还是少数人富裕,这是资本主义富裕观与社会主义富裕观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也与前述社会主义人权观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相一致。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富裕,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和实现人权的必要物质前提和重要表现。
      
    “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要让人民切实享有广泛的人权,就是必须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领导人一再重申:“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是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他还说:“发展才是硬道理。”1990年12月,邓小平指出,要“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邓小平还特别强调:“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经济发展,这是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这个中心。
      
    四、人权建设开放论:借鉴国际经验与注重国际合作
      
    1983年,邓小平同志强调:思想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人道主义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道德问题,当然是可以和需要研究讨论的。但是人道主义有各式各样,我们应当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革命年代我们叫革命人道主义),批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常常标榜他们如何讲人道主义,攻击社会主义是反人道主义。”
      
    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中国永远不允许别国干涉内政。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他特别明确地反对借“人权”的名义来干涉内政。同时,中国也积极支持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与国际保护,并为国际人权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实际上,在《联合国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就已派董必武为代表参加了这一工作。后来,《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也都有中国人参与起草。
      
    特别需要一提的是,《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首次以中国为主进行起草,这表明,我国对世界人权事业所作的贡献及我国在人权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充分肯定。这也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已全面融入国际人权建设事业中。中国不仅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文件,而且还积极签署或批准有关公约。截至目前,我国已加入21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刘隆亨(北京大学教授)
    
    一、邓小平理论确立了发扬民主与完备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往人们把民主与法制只当作一种工具、手段、方法、作风问题看待,而邓小平同志不只是这样,而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看作是根本制度问题,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四位一体”的基本要求,看作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同等重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正如他在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打击一切敌对的力量和犯罪活动;2.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3.组织上,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党和国家的各种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必须用是否有利于这三条来检验。毛泽东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法制“就绝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绝不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把民主和法制提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邓小平理论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不是什么权宜之计,在我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上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他指出:“我们坚持民主与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所谓基本方针,是说明了它的长期性、重要性、指导性和坚定性。
      
    邓小平的文选和谈话中有十几处讲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概括为“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这一基本目标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三、邓小平理论确立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道路和多种途径
      
    邓小平同志在自己的著作和有关讲话中准确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道路问题。包括:
      
    1、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的选择一一排除“左”右干扰,从中国实际出发,发挥自己的优势,比较、借鉴、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坚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
      
    2、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通过改革和建设发展新的民主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
      
    3、坚持民主与法制建设一起抓,通过改革处理好法制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现对领导、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理论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和内容。
      
    4、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按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走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民主法制建设道路。
      
    四、邓小平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邓小平很重视政法的研究,很强调法学的发展和建设,很关心法学的教育及法学人才的培养和训练。
      
    邓小平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1.四项基本原则;2.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3.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4.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5.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6.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民主、法治、人权相统一的理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