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其免责
张玉瑞
字号:

互联网服务商是互联网发展的中坚力量,无论是从国际还是我国的现状和发展,互联网服务商均是网络立法的重点扶植对象。于是在人们印象里,互联网服务商享受非常广泛肋免责,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互联网服务商的确对某些行为享受免责,但是免责范围极为有限,并且是合情合理。除此以外,对于互联网服务商,版权法制裁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在这个前提下,才可看清互联网服务商的免责情况。
    
    一、互联网服务刹的侵权行为
    
    所谓互联网服务商.包括网上信息经营者和上网服务商。
    
    网上信息经营者包括专业网站,如提供拍卖、购房等商品、服务专项交易的
    
    服务商;也包括综合网站,指提供综合消息、服务的全景网站,例如雅虎、技搜狐、新浪。上网服务商指为用户上网提供电话线连接的经营者.其网站规模有的很小。
    
    互联网服务商是互联网上的"常住户口",有正式身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是支撑互联网的基本框架之一。
    
    与互联网服务商相对应的是服务商的用户,即互联网的普通浏览者、使用者,是互联网上规模最大的群体,但很多人在互联网上没有常住户口或真户口。
    
    服务商的授权责任有两种;
    
    (一)直接授权责任
    
    互联网服务商在提供的内容中,直接侵犯他人版权如抄袭他人文章、上裁侵权音乐,负直接侵权责任。如在美国1997年11月判决的著名案例《花花公子》诉RNE公司'中,被告是电子公告板经营者,其对用户所有上裁的内容,均进行人工浏览,然后亲自上裁。这种行为改变了被告地位,从被动提供信息交换的场所,变为以复制方式,主动、直接侵犯版权。从另一角度看,该案被告有些冤枉,冤就冤在对公告板上的内容太负责任,要自己检查,自己动手贴上公告板。如果不动手,起码就构不成直接侵权。
    
    这一案例鲜明说明,对互联网服务商自己动手侵害他人版权,不存在任何"免责"。
    
    (二)间接侵权
    
    制裁网上侵权,必须有足够证据。起诉他人侵犯版权,必须指出是谁、以什么形式侵犯了版权。互联网上侵权主体的重要特点,就是直接侵权人往往是用户,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均属虚构。即使真实,也不一定就是债权人,因为上网需要帐号,账号可以互借、共用,他人盗窃上网账号也可从事侵权活动。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于是就盯上了服务商,他们有正式户口,对网站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在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认识不足前提下,很多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姑息和纵容政策,甚至知道别人侵权,相信自己不动手,就不合侵权,其实这是误解。互联网股务商对他人上裁的内容侵犯版权,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构成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也是侵权,其赔偿责任并不比直接授权轻。间接侵权成为互联网段务商头上的紧箍咒。与抓获互联网上直接侵权人相比,找到侵权行为的场所非常容易,这一场所,就是服务商的计算机。版权人发动了多次诉讼,在直接侵权者不明的情况下,要求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美国1996年12月判决的著名案例sega公司诉Sabella案,'说明这一问题。
    
    原告Sega公司在被告SabeIIa经营的电子公告板上,发现了自己的两个游戏软件,标明是原告Sega公司产品,使用Sega商标。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盗版游戏软件,是公告板的用户自行上裁、下裁的。被告并没有干预。但是法院认为被告间接侵犯版权,理由是:
    
    1、被告明知他人侵权。被告是公告板的经营者:在公告板]上,他人上载、下裁的游戏软件,明确标有原告se8a公司商标。被告有能力对上载、下级进行监视。
    
    2、被告为侵权行为提供条件,鼓励用户下裁,公告板自动记载下裁总数。
    
    被告刊登说明,说公告板上有大量游戏可供下裁;还说每天要数次对公告扳进行检查,满足用户随时提出的有关要求,使用户最大限度地得到满意。被告的公告板安排,使用户可以方便发现、下裁侵权游戏软件。被告还在公告板上销售侵权解密软件即"复印机",方便用户的直接授权行为。被告提供免费下裁时问,佼直接侵权者可建立自己的盗版软件库。
    
    以上版权法上的直接授权、间接侵权责任,对互联网服务商始终适用,不存在免责。以下情况,互联网服务商场存在合情合理的免责,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些就是互联网服务商对网上债权行为的责任限制。
    
    (一)瞬时存储的责任限制
    
    服务商对在互联网中,其设备起通道、管道作用时,他人发送和接收的内容,不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是广泛连接的网,服务商作为网中的一个结,对他人传递的内容,不承担授权责任。
    
    (二)临时存储的责任限制
    
    所谓"临时存储",不同于上面的"瞬时内容"。所谓"临时存储",是一种技术手段,目的是缓解该服务商设备(计算机)中信息的拥挤、阻塞。对用户经常访问的网站,在第一个用户访问以后,服务商的计算机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临时存储,这种临时存储与其"出处"网站的内容,从理论上应当保持同步更新。以后的用户发出命令浏览该内容,就可以直接从服务商的计算机上获得,这样缓解了用户经常访问的网站的交通量,也方便了用户。
    
    只要对临时存储内容不加改变,服务商对这种临时存储中的他人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三)用户指令寄存的责任限制
    
    服务商对他人上裁、下裁、寄存于服务商计算机中的内容,包括建立的网站、上裁的作品等,如果不知道存在侵权的;或者由于实际上不知道,而对表面上的侵权事实或情况,末加注意的,不承担授权赔偿责任,只有责任加以清除。这就是说,对用户指令寄存的内容,互联网服务商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免责是对上述服务商间接授权责任的减轻,即时间接授权行为,服务商只有在故意和重要过失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轻过失不构成授权。
    
    (四)查找工具的责任限制
    
    与上述责任限制不同,本责任限制适用于互联网服务商本身的内容,即服务商在自己网站上开列的信息查找工具,包括查找特定网页的搜索引擎,和对其他网上材料的引导例如他人站名、网址、网站介绍、代表网站的符号,或对网站内容的超文本连按等。
    
    如果查找、连接过程是由软件自动完成的,服务商未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
    
    经济利益,且服务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责任切断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