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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王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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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一个比较好的草案,内容比较全面、成熟,是一个很有基础的草案。但要达到最后通过的程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总的来看,仍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还需要做大的修改。
    
    体系结构还值得推敲
    
    这个草案好像是民事通行法律的汇编,有些是新写的,有些是原有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汇编。逻辑性不够,结构也不够科学合理。比如说第一编规定的民事权利,最后一篇所写的法律适用的章节,与草案整个体系不一样,草案没有债权篇,只有合同篇。侵权行为的责任,跟其他的编也不一样,其他的编是从权利上讲的,而这里是从责任上讲的,不太协调。收养法这一编也是这样,本来是婚姻家庭的内容,却单独列了一编,应该纳入婚姻家庭编,因为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
    
    一些重要问题尚需研究
    
    有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草案还没有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举几个例子,比如说国家财产所有权。拥有巨大的国家财产,这是中国的特色,是决定中国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到底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我个人想,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权,不言而喻,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它是所有权的代表人。因为代表全体人民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只是在人大通过的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利。意思就是说,重大国家财产的处分,应该通过人大审议。
    在我国有些地方,存在把国有财产违法转让的行为,这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得不好,造成了财产的浪费、流失或者是被侵占。这里就有诸多问题需研究,如国有财产转让的程序是什么?应如何监督?中央所有的财产和地方所有的财产应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的解答,应在以后民法典的完善中体现。
    再比如集体财产所有权问题。应该明确什么叫集体所有权。其中所指的集体是谁?谁是成员?现在看来,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找不到主体,农村的集体常常是村委会成了集体财产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农民成员的权利很少。我们应该廓清的是,集体财产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权,而不是村委会的所有权,不是乡镇政府的所有权,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所有权,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小组成员的集体所有权,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真正的所有人,否则的话,很可能集体的所有财产就变成了村委会主任所有的财产,变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所有的财产,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甚至是对农民权利变相的剥夺。
    还有国家有权征用集体和单位财产的补偿问题,因公共利益的征用和商业用途的征用应该有所不同。我们对农民所有土地的征用,特别是商用的,我们补偿得不够,实际上开发商把一部分钱赚走了。很多这样比较重大的问题,应该弄得比较清楚。
    
    知识产权应补充写入民法典
    
    目前的民法草案中,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我们有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样一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是不是一定要写入民法典中?有人不大赞成。但是我认为,在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我们中国最缺的就是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我们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有了核心技术的发展,我们才能得到最大的发展,才能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才可能使国家强大起来。中国作为制造国,不是粗加工的制造国,也不是利用别人的技术赚取廉价加工费的制造国,应该是高质量的制造国。所以民法典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编。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形态财产、无形财产的保护。我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创新、自由的保障。如果我们有了创新自由的法律环境,会创造更多的新发明、新技术。针对中国的情况,为了推动中国的技术创新,把这样一些条款加进去,不仅可保护无形财产,而且要保护创新精神。
    
    现行单行法应该修改
    
    原有的单行法收进了民法草案里面,觉得应该与时俱进修改补充。时代发展了,情况也变化了,有一些条文需要加进去。比如说合同法,现在出现了几种比较重要的新类型合同,比如说旅游合同等等,应当加进合同法中,这样对现实生活的健康规范有好处。还有一些东西,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条款,也未写进民法典中,也可以补进去。另外,债权的一般规定,也应该加进去,加在合同法的前面,跟整个的体例相一致起来。
    我们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民法典审议修改好。应该把这个草案公诸于世,让所有的人都来参与讨论,参与修改。因为民法牵涉到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企业,要在全国讨论,听取意见。另外是组织三部分专家:法工委的专家、高等法律院校的专家、还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家。根据常委会的意见研究修改,然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组织下修改好民法草案。一年不够就两年,两年不够就三年。民法典的审议通过,将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备,对中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的幸福,都有很大的作用。
    
    (本文是王家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草案时的发言选登)
    
    (原载于《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