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的机遇产生难得的著作
——读陈春龙教授新作《中国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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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十分渴望有机会亲身参与司法实践;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十分渴望有机会潜心进行理论研究。这一非常正确而合理的期盼、在现实生活中却相当难以实现。这就使得汗牛充栋的著述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要么是纯理论指导,与实践结合不够,也难得有亲自办案的机会,收集系统的案例;要么是纯就事论事,理论论证不够,也难得有做系统理论准备的机会。令人欣喜的是:在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进行的形势下,既能从事理论研究又能从事司法实践的学者开始出现。一辈子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陈春龙教授,既是首批幸运者之一。在高级法院任职副院长六年的他,在宦海中未忘却知识分子的使命和思索,运用深厚的理论积淀,统率、梳理亲身经历的司法实践,完成了被法律出版社总编辑誉为“一部向司法机关推出的关于公正、谨慎司法的力作,一部操作性和理论性兼备的力作”——《中国司法赔偿》。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赔偿是对滥用司法权行为的国家补救。我国司法赔偿,是指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的赔偿。
包括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是近五六十年才在国际上兴起的法律领域。其理论和实践尚处初创阶段。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对于有着数千年“官贵民贱”、“民不告官”、“官不悔判”封建传统的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亦因如此,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从理论上阐述清楚国家赔偿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实施国家赔偿的首要前提。
依据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国家是基于公民意志产生的政治实体。公民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以给自己提供安全和秩序,创造社会福利。国家因此而成为高踞于所有社会成员之上的管理者地位,只是表现现象和外在形式。其实质,国家只是为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手段和工具。如果国家因此侵犯公民权益,那不是公民选举政府组成国家的初衷,而是权利的异化和变质。
但现实生活却十分遗憾地一再表现,这种异化和变质是时时发生的。为此,确认国家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国家享有公民集体赋予的优越于任何单个公民的权力,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自然相应加重。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是否同人民一样履行守法义务,是否在违法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尺。
从法理上看,国家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发生侵权事件时,它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又通过赔偿个案,使公民集体与国家之间主从关系的本质得以具体展现。受害公民不再象过去那样诚惶诚恐、千恩万谢、甚至怀有弄不好再被抓进去的畏惧心理,而是挺直腰杆,以主人的身份,接受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从法律高度肯定了国家与个人各自独立意志和独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否定了个人利益永远、绝对、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的观点,加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责任,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中国司法赔偿》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理顺了国家赔偿理论的来龙去脉,为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保持清醒的头脑,提供理论支撑。
执掌国家司法大权的司法机关如何公正、谨慎司法,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发生后如何尽速纠正和弥补,是古今中外司法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其中既有制度和体制的原因,也有主观人为的因素。关键在于如何在司法程序的每个环节层层把住关口:作为警官,在行使侦查权时,如何把握严厉打击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的界限;作为检察官,在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时,如何从国家赔偿角度加以注意;作为法官,在审理司法赔偿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那些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公正决定……,这些既是事关人权保障、社会稳定的大事,又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在这些涉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本理论上,不少理论工作者发表了林林总总的研究成果。但象《中国司法赔偿》作者这样,能抓住要害、切中时弊地揭露具体问题,加以理论剖析,提出可操作性对策的,非深入司法机关相当长时期而不能做到。如作者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思路开阔,很有创见。分析淋漓尽致,鞭斥入木三分;情况符合实际,对策操作性强。
该书作者积六年审判实践经验,从500余经典案例中选出167个案例,对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全过程:确认、请求、协商、复议、决定、执行等作出准确描述;对其热点和难点:赔偿原则、行为确认、精神损害、刑讯逼供、虚伪供述、证明责任、立法完善等进行深入探讨。全书体系完整,资料丰实,论证充分,文字简练明快;既有对司法赔偿制度历史意义、法律价值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宏观思考,又有对国内外具体规定的比较和赔偿范围、操作程序的微观考察;全书在编排体例上亦有不同于一般著作的独到之处。是一部有相当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的学术著作,是目前能见到的同类主题中最全面、最有份量的一部好书。
这部53万字的巨著出版后,受到众多法官的青睐,成为审判案头的常备之物。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亦能从此书中感受到一种理论结合实践后的鲜活与生命。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赔偿是对滥用司法权行为的国家补救。我国司法赔偿,是指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的赔偿。
包括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是近五六十年才在国际上兴起的法律领域。其理论和实践尚处初创阶段。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对于有着数千年“官贵民贱”、“民不告官”、“官不悔判”封建传统的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亦因如此,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从理论上阐述清楚国家赔偿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实施国家赔偿的首要前提。
依据现代法治国家理论,国家是基于公民意志产生的政治实体。公民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以给自己提供安全和秩序,创造社会福利。国家因此而成为高踞于所有社会成员之上的管理者地位,只是表现现象和外在形式。其实质,国家只是为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手段和工具。如果国家因此侵犯公民权益,那不是公民选举政府组成国家的初衷,而是权利的异化和变质。
但现实生活却十分遗憾地一再表现,这种异化和变质是时时发生的。为此,确认国家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国家享有公民集体赋予的优越于任何单个公民的权力,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自然相应加重。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是否同人民一样履行守法义务,是否在违法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尺。
从法理上看,国家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发生侵权事件时,它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又通过赔偿个案,使公民集体与国家之间主从关系的本质得以具体展现。受害公民不再象过去那样诚惶诚恐、千恩万谢、甚至怀有弄不好再被抓进去的畏惧心理,而是挺直腰杆,以主人的身份,接受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从法律高度肯定了国家与个人各自独立意志和独立权益存在的合法性,否定了个人利益永远、绝对、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的观点,加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责任,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中国司法赔偿》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理顺了国家赔偿理论的来龙去脉,为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保持清醒的头脑,提供理论支撑。
执掌国家司法大权的司法机关如何公正、谨慎司法,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冤假错案发生后如何尽速纠正和弥补,是古今中外司法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其中既有制度和体制的原因,也有主观人为的因素。关键在于如何在司法程序的每个环节层层把住关口:作为警官,在行使侦查权时,如何把握严厉打击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的界限;作为检察官,在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时,如何从国家赔偿角度加以注意;作为法官,在审理司法赔偿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那些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公正决定……,这些既是事关人权保障、社会稳定的大事,又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在这些涉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本理论上,不少理论工作者发表了林林总总的研究成果。但象《中国司法赔偿》作者这样,能抓住要害、切中时弊地揭露具体问题,加以理论剖析,提出可操作性对策的,非深入司法机关相当长时期而不能做到。如作者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思路开阔,很有创见。分析淋漓尽致,鞭斥入木三分;情况符合实际,对策操作性强。
该书作者积六年审判实践经验,从500余经典案例中选出167个案例,对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全过程:确认、请求、协商、复议、决定、执行等作出准确描述;对其热点和难点:赔偿原则、行为确认、精神损害、刑讯逼供、虚伪供述、证明责任、立法完善等进行深入探讨。全书体系完整,资料丰实,论证充分,文字简练明快;既有对司法赔偿制度历史意义、法律价值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宏观思考,又有对国内外具体规定的比较和赔偿范围、操作程序的微观考察;全书在编排体例上亦有不同于一般著作的独到之处。是一部有相当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的学术著作,是目前能见到的同类主题中最全面、最有份量的一部好书。
这部53万字的巨著出版后,受到众多法官的青睐,成为审判案头的常备之物。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亦能从此书中感受到一种理论结合实践后的鲜活与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