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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商会法律制度的创立
高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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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
    
    中国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晚清以降,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禀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年,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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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20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