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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宏观调控法治化
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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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为防止政府宏观调控失灵需要宏观调控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主要包括依法划清宏观调控范围,界定宏观调控职权,规范宏观调控行为,强化宏观调控程序,规定宏观调控方法,明确宏观调控责任等内容。
    
    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不应涉及微观领域,要依法确立划分标准,划清哪些领域属于微观领域,哪些领域属于宏观领域,杜绝那种无所不包、过多过细的做法,依法使宏观调控限定在宏观领域,宏观着眼,大处着手,抓大放小。具体来说,宏观调控应是超出私人领域、针对市场失灵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调控。
    
    宏观调控职权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一方面,这种权力为宏观调控所必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就必须要有高于私人、代表社会、作用全局、足够权威的国家权力,这样才能令行禁止,有效调控,因而必须依法赋予有关宏观调控主体以相当的职权。另一方面,这种权力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而言是一种国家强权,较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而言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外在干预,相对于微观领域而言事关宏旨,如果不依法加以限制,会易于滥用,为此必须依法限制宏观调控职权。宏观调控法治化,就是要依法实现宏观调控职权的授予和限制的有机统一,界定宏观调控职权。具体来说,宏观调控职权应界定为发展计划权、财税政策权、货币政策权、产业调节权。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的行为规则,是为规范宏观调控行为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宏观调控法要根据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从以下方面规范宏观调控行为。首先,宏观调控行为要有效地进行,要有法律根据,具有合法性,是合法行为;其次,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特定主体作出的行为,行为主体要合格;第三,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要依职权做出;第四,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五,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运用行为,必须要有制约机制,才能保证行为规范。
    
    宏观调控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程序化。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行为,必须依程序进行,程序是国家权力运用必须遵循的一套规范、流程和程式,也是对国家权力运用的防范、制约和纠偏,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宏观调控行为作用于宏观领域,涉及社会整体,针对社会公益,不直接针对私人利益,利害关系不突出,当事人地位模糊不清,具有不可诉性。如果宏观调控行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虽然很严重,但往往不可诉,为此要防患于未然,预先确保宏观调控行为科学化,而这需要程序去保证,程序是宏观调控科学化的保证。因此,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规定宏观调控程序。
    
    要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必须要有有效的方法,这些方法必须合法化、法律化,并依法行使。所谓的合法化,是指宏观调控方法要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于宏观调控是从经济体系中找出几个关键变量作为杠杆由国家掌控,进而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调控,因此,只有那些关键变量具有杠杆性质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因素才能构成宏观调控方法。具体来说,宏观调控方法主要包括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所谓法律化,是指这些方法要上升为法律规则,成为行为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普遍适用。法律也是一种方法,一切最通行、最有效的方法都应上升为法律。所谓依法行使,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主体、职权、程序、要求行使,不得非法行使,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求规定宏观调控方法。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的这一属性决定了法律责任是法律的重要构成要素。宏观调控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宏观调控中的马虎草率、主观任性、不负责任的现象,必须依法明确法律责任,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求依法明确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