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关于政法教育和科学研究中的问题(1957年)
—— 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党委召开的座谈会上的发言
谢怀栻
字号:

今天出席的都是几年来的老同事,相知甚深,可以知无不言。不过过去是不行的。前几年我讲过一些话,都被人记在小本本上,作为以后整我的材料。现在当然不会再那样了。因此,我愿意提出门点来谈谈。
    
    
    (一) 略
    
    (二)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1.培养教员的问题。有三大缺点:第一是空喊培养,没有具体办法。只有一个全校的总计划,笼而统之地提出一些原则,再往下就没有具体计划。各教研室被培养的人更缺少具体帮助。第二是忽而紧忽而松。有时把教员看得很神秘,许多人不能干,到了反保守后的一个时期,又太松了,把一些未经很好培养的人送上台。第三是把"干中学"搞成空洞的,自流的事。有些人干也未干好,学也未学好,几年过去了。
    
    总之,我认为我校领导上"把培养教育员的工作简单化,把'干中学'庸俗化"。什么是简单化呢?好象培养教员只是让一个人上台讲三、四个小时的课就成功了,看得这样简单。实际上,事先读熟讲稿,上台照念一番,人人可做。因此,在我们教研室就出现了"讲大课易,做辅导难"的奇怪论调。至于把"干中学"庸俗化是说把"干中学"变成自流的过程,使人可以把它作为优游岁月的借口。其实,在这方面,许多同志也有苦闷,可是领导上不重视,总说别人有思想问题。
    
    2.把讲谭当成政治待遇。有些非党干部只能写写讲稿,作"后台"工作,然后让党员上台去讲。是这些非党干部没有能力讲课吗?可是明明他们在写讲稿。徐平同志说:旧知识分子处治思想改造快,学术思想改造慢。似乎有道理,但又不尽然。徐长龄在哲学教研室几年不能上台讲课,刚到国家与法律理论教研室,马上就准备上台了。难道几年改造不好的,几个月反而改造好了吗?可见这只是领导上的"决定"而已。
    
    3.教学中存在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如联系实际的方针未贯彻好,对理论联系实际的理解有片面性:在教学中特别强调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对联系政策实际则强调不够。如学了历史唯物主义以后,说不出总路线所依据的是什么规律;历史唯物主义同个人思想不大好联系,就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不好联系实际。过去同学学习哲学的小结,都是普通的思想检查,不学哲学也能写出来。教研室也如此,哲学教研室对政策的研究就不重视,对党的政策不从哲学理论上去研究。从主任到一般干部都不重视。因此,老是强调联系实际,老是不能满足学员的要求。
    
    其次,我们的教材是东抄西抄;崇拜权威,教条主义。自己对于问题不用独立思考,而美其名曰"仿造"。艾思奇、杨献珍永远是我们讲稿的来源,人家错了,我们还不得不为人家辩护。
    
    
    (三)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问题
    
    用主观主义方法来领导科学研究工作,典型的例子就是科学讨论会一再延期。论文题目是为应付差事而选的,并不是研究的成果;有的则是直接由上级交下来的任务。科学研究用上级派任务的办法是作不出成绩来的。听说别人在搞科学讨论会,我们就也要搞,可是我们并未为科学讨论会创造条件。徐平同志在学术委员会中轻描淡写地说这里有若干主观因素,实际上完全是主观主义。现在又规定要在今年年底开科学讨论会,我看又靠不住。必须肯定,用主观主义、行政命令方式,开展科学研究是永远办不到的。
    
    
    (四)、(五)略
    
    
    (六)肃反工作中的主观主义问题
    
    主观主义太厉害。以我自己的事为例。在肃反中是先作出结论,然后逼着你去承认。这种作风极其恶劣。例如,硬要我承认对土改不满,斗了几天,后来我只得承认,自动投案。"帮助"我的同学笑逐彦开,说这才合乎规律。又如硬要我承认在三反中动机不纯,说我至少是幸灾乐祸。后来我只得承认,写了检讨。又如硬要我承认是"C•C•",我后来就承认了。有的党员对我说:"你是聪明人,只要你的检讨符合我们的意图,你就可以过关,否则还有麻烦。"这种作风太危险了。我现在对这些同志并没有意见,他们当时也是一阵风,受到当时风气的支配,不过今后不能如此了。我在此附带声明:我在肃反中写的关于思想动机的检讨,很多都是逼出来的,是不真实的。
    
    肃反以后作了很多善后工作,这表明党的伟大。肃反结束很久,有些同志同我谈了话。讲话后还要加个"但是":一是你的历史本来复杂,因此自己也要负责;一是虽然搞错了,但对你也是一次政治上的锻炼。是否可对每个干部都来这样一次锻炼呢?本来说清楚了就算了,带上这个但是",反而使人不愉快了。
    
    (后略)
    
    (载《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摘自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印发的小册子,编者略加删节。)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