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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能否拒绝披露消息来源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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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案件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起因是新闻记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拒不向陪审团提供消息来源。本案涉及到3位记者,布兰兹伯格、帕帕斯和考德威尔。布兰兹伯格是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记者,写了一篇有关毒品活动的文章。他拒绝向州大陪审团作证并指认拥有大麻或制造大麻麻醉剂的犯罪嫌疑人。帕帕斯是马萨诸塞州专门进行国内骚乱报道的电视台记者,曾经在保证不泄露任何见闻的条件下获准在黑豹党总部逗留数小时。他既不作报道,也拒绝告诉大陪审团当时黑豹党总部都发生了些什么。考德威尔是《纽约时报》的一名记者,在与黑豹党首领会谈后写了一系列的采访报道。他拒绝出席联邦大陪审团的听证会,而该听证会调查的是黑豹党可能违反若干刑事法律,包括可能暗杀总统的行为。初审法院签发了保护令,认为除非政府能够证明考德威尔可能提供的证据中含有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而且该证据不可替代,否则考德威尔不必公开自己的新闻线索。考德威尔认为上述有限特权(conditional privilege)保护不充分,仍不出庭作证,被法院判为藐视法庭。上诉法院撤销了针对考德威尔的有罪判决,维持了对布兰兹伯格和帕帕斯的指控。这些记者提起了上诉,请求赋予禁止强制他们出庭作证的有限特权,除非能够证明他们掌握的消息与犯罪活动有关,并且政府不可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此类消息。
    
    判决要点: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记者必须公开消息来源。
    
    本案由怀特法官代写多数法官意见书。在意见书的开始部分,怀特法官就直截了当地指出,要求新闻记者出庭作证,没有侵害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怀特意识到,记者在采集新闻时,通常承诺为消息来源保密,或者只公布部分消息来源。如果记者公开所有的消息来源,可以预见的是,以后再也没有人会为记者提供消息。因此,新闻采集应当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否则出版自由形同虚设。
    
    但怀特接着指出,本案不涉及侵害言论或出版自由的问题,因为公开的内容不会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法院也没有禁止或限制记者通过保密的方式来采集新闻。关键问题是记者是否与其他公民一样,应当按照大陪审团的要求,回答与犯罪调查活动有关的问题。由于宪法不承认普通公民享有拒绝向大陪审团提供他们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消息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记者同样不享有这样的特权。从本案案情看,记者坚持认为新闻采集中包含的利益大于法律实施和保障大陪审团有效工作中包含的公共利益的观点,是毫无依据的。从历史上看,在没有为新闻线人提供宪法保护的情况下,出版业依然繁荣。
    
    根据先例,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附加哪怕是间接的责任,政府也必须证明其中包含着“令人信服的”或者“极其重要的”利益。本案符合这一条件:(1)政府在根除非法毒品交易、阻止暗杀总统的企图和防止社区暴力骚乱中具有重大利益;(2)根据布兰兹伯格、考德威尔的文章和帕帕斯承认的活动内容,他们很可能提供帮助政府确定是否发生过非法活动,如果发生过,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起公诉的信息。因此,记者必须提供消息来源。
    
    评论:作为公众的耳目和代言人,新闻记者是否享有特权一直是言论自由领域一个比较敏感而重要的话题。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要求记者在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出庭并作证是否侵犯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最高法院至今没有接受出版条款有必要独立于言论条款的观点。在本案中,记者享有普通公民不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要求遭到了拒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利益问题上,出版界不应当享受宪法的特别保护。最高法院的先例表明,记者公开消息来源是有条件的,即政府必须证明自己的相关要求含有令人信服的或极其重要的利益。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看,宪法通常为出版界提供保护使其免受事先审查或事后审查的困扰。此外,区别对待出版的法律通常受到极其严格的司法审查。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