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研究之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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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我被任命为法学所副所长,临时任务也就接踵而至。1979年11月,上级指派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和我四人,由我牵头,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参加审判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准备工作。这是中央的紧急任务,我们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到中纪委报到。中纪委领导对法学所的同志来参加工作十分重视,不仅亲自接见了我们,而且在一次会议上把我介绍给当时党的总书记胡耀邦同志。我们来中纪委之前,那里已经集中了一批政法实际部门的同志,两案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了。我们参加进去,和他们一起工作,一起讨论。准备工作的核心任务是起草一份起诉书,但在起诉书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上存在纷歧意见,工作进展不快。经过一个月的摸索,我们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感到有必要向领导上反映。我们四人联名写了一封信给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乔木(他同时也是社科院院长)和主持两案准备工作的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张启龙、刘顺元诸同志。信上说:当前在制作起诉书中遇到的“困难在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确,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落实。”“两案的罪与非罪界限何在?同志们的认识不是一致的。分歧在于对犯罪如何理解。有些同志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理解犯罪,即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从这一理解出发,他们认为,两个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背着党中央和毛主席搞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是犯罪,而执行当时路线的活动不是犯罪。另外一些同志则从比较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犯罪,即认为凡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因此两个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干的一切坏事,包括路线活动在内,都是犯罪,都要审判。”“依照我国刑法,一种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犯罪:(1)损害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2)违反法律,依照法律应受刑罚的处罚。路线活动,尽管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但当时是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号召和领导下进行的,谈不上违反法律。把它当做犯罪活动来追究,法律上是讲不通的。”“我们觉得,两案审判集中在追究两个集团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上,而把他们执行路线的活动撇开,是最妥当的。”“两案搜集的证据材料很多,堆满了几间屋,问题是对材料的核实做得不充分,因此在一些问题上,目前还存在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落实的情况。”我们建议,“从现在起,按照审判的要求开展必要的侦查和预审活动,对收集到的材料逐一查对核实,弄清具体情节和背景情况,摸清被告的底数,务期做到审判时心中有数,应付自如。”我们还提出,“两案审判除了要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做好准备,还有法律方面也要做好准备。……估计将来两案审判一定会遇到不少法律问题。有些问题是现在就能够想得到的。例如,在程序法方面:审判是公开进行还是不公开进行?通过普通法庭审判还是组织特别法庭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对两案是否适用?被告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庭对质怎么办?要求查对原证怎么办?能否以国家机密为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在实体法方面:适用新刑法还是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什么叫做集团犯罪?什么叫做阴谋?下级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是否要承担责任?区分错误路线和反革命罪行的标准为何等等。”“法律问题是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不下于事实和证据。法律仗打得不好,也会使审判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要想打好法律仗,不能单单着眼于两案,还要看到对今后的审判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影响。国际影响当然也要考虑在内。按照这些要求,就不能随意处理法律问题,而要斟酌时宜,权衡利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中外古今的经验,做出妥善的解决。”
1980年4月,两案审判准备工作已经持续了半年多,起诉书也已数易其稿。但是,由于领导上思想认识不一致,罪行与路线错误未分清,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强对两案审判的领导,中央成立了两案审判委员会。从四月底至五月初,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中央两案审判委员会和由中纪委签头的两案领导小组招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在4月30日的大会上,有一位发言者说,由于“四人帮”是搞阴谋的,而他们的阴谋贯穿于他们的全部活动,因此,“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有活动都是罪行。我们法学所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活动不都是罪行,其中也有路线错误。我在5月1日的大会上作了发言,谈了我们的意见。我说:“我觉得‘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搞篡党夺权有个发展过程,未见得从一开始就是如此。再者,阴谋家、野心家也不需要在每件事上,每项活动中都搞阴谋。因此,说‘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的所有活动中都搞了阴谋,都是罪行,是不是太绝对了。我觉得更接近真实的估计,恐怕是‘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主要活动是搞阴谋,是罪行,但也有一些活动不过是路线错误。”我说:“我们衡量任何事物,都要有个尺度、标准,审判更是如此。审判是什么?审判就是用法律作标准,对案件进行衡量、判断、处理。所以审判得处处讲标准,审判离开标准寸步难行。”在区分罪行与路线错误的问题上,“我想是不是可以规定这样三条:(1)任何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因执行党中央、毛主席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而犯的错误,尽管引起了严重后果,都是路线错误,不是罪行。(2)搞阴谋的活动,即使形式上曾经经过毛主席、周总理或其他领导同志,都应当算做罪行,不能算做路线错误。(3)在某项活动无法确定是罪行还是路线错误时,应按路线错误对待。”阴谋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但刑法对这个概念未作解释。“我们现在审判‘四人帮’,就要对这个概念作出解释。我觉得解释要恰当,不能过于广泛,也不能过于狭隘。过于广泛,把什么都当作阴谋,就起不到区分罪行与路线错误的作用。过于狭隘,比如说,凡是毛主席、周总理有过批示,画过圈的,都不算阴谋,就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使我们不敢理直气壮地清理‘四人帮’的罪行,同样也会妨碍罪行与路线错误的正确区分。据我观察,在对阴谋一词的理解上,两种偏向都是存在的。阴谋的概念究竟如何解释才好?我考虑是否应该包含两个因素:(1)背着党中央、毛主席;(2)另搞一套。阴谋顾名思义是背地里干的勾当,如果不是背着党中央、毛主席,那成什么阴谋呢?另搞一套,是指在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之外另有活动。如果活动符合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那就成执行路线的活动,又怎么能够算作阴谋呢?”“有人也许会问,搞阴谋与经过毛主席是否有矛盾。我觉得并不矛盾。所谓经过毛主席,仅仅是把具体事情报告或请示过毛主席,其中的真实意图仍然是背着毛主席的。把某件事报告给毛主席,取得毛主席的认可,给阴谋活动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这正是阴谋家、野心家惯用的伎俩。只要在起诉书中把前后情节和中间经过具体揭露出来,人们是能够分辨真伪虚实的。”
我在发言中还着重谈了事实问题。“有经验的同志都知道,对办案来说,弄清事实是最重要的一条。事实查清了,其余的事都好办,唯独事实不清,这个案子没法办。从开始两案准备工作以来,在两案领导小组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查证核实的工作,掌握了‘四人帮’的大量罪行材料,弄清了大部分事实和情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事实方面,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一部分材料没有经过查证核实,对它的可靠程度,我们没有把握。案件的某些局部,某些环节,我们还闹不清楚,特别是来龙去脉和政治背景没有都搞清楚。”由于这个原因,现在的起诉书(初稿)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是存在缺陷的。“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具体的,有情节,有内容,有血有肉,能给人以实感。但是起诉书(初稿)有些地方写得太抽象,一件大事,一句话就交代了,使人得不到什么印象。”“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准确的,时间、地点、人、经过、后果等等都应当准确地写出来。但是起诉书(初稿)有些地方写得很含糊,不是缺这,就是缺那。特别是在叙述行为人时,总是说“他们”如何如何,使人看不出到底是谁。”“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完整的,是事实的全貌,首尾经过、来龙去脉应当原原本本交代清楚。但是起诉书(初稿)里,有些地方只写了事实的片断,给人以藏头去尾、残缺不全的感觉。”“起诉书作为一个法律文书,应当有一个严紧的逻辑结构,事实情节应当按照逻辑顺序加以安排,结论要从事实自然而然地得出来,而不是人为地硬加上去。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觉得起诉书描绘的情况,下的论断,合情合理,无可怀疑。但是起诉书(初稿)在不少地方还达不到要求,某些论断听起来使人觉得勉强,缺乏说服力。”“今后的查证核实工作,重点要摆在‘四人帮’的具体犯罪活动上。起诉书里最需要的是具体犯罪活动。现在我们的起诉书(初稿)里,“四人帮”的言论摆得多,危害后果摆得多,相对而言,具体活动显得少。‘四人帮’的言论当然也很重要,因为他们当时是掌权者,一句话可以致人于死地,有些言论也应算是活动。但是光靠言论还不够,一是言论可以作不同解释,二是谁先说的还有争论,仅凭言论往往不能定案。后果也是一样。如果我们没有抓住他们的具体活动,他们对后果完全可以赖账。加强查证预审工作,查清‘四人帮’的具体罪行,用来充实起诉书,这是当务之急。”
我们脱产参加两案准备工作将近一年。1980年10月,除刘海年同志留下继续参加林彪集团案的检察工作外,我们告别中纪委,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回顾这段经历,我觉得非常宝贵。我们法学所四位同志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在各种场合充分谈了自己的意见。有些意见说得对,受到了同志们的肯定;但也有意见可能是“书生之见”,未必说到点子上。不过,无论怎样,我们尽了力。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工作中,从一道工作的同志们那里,学到了远比自己在这场伟大审判中尽一点微薄之力多得多的东西。这段经历将永远留在我的记忆之中。
1983年8月间,又一项临时任务光顾到我头上,法学所领导要我去参加外交部主持的香港问题座谈会。这时,中英两国政府已经开始举行香港问题谈判,谈判当中遇到的问题不少,座谈会的目的就是找一些专家学者在一起把问题议一议,出出主意,当当参谋。座谈会不定期举行,通常是在每轮会谈之后,由外交部官员通报情况,然后大家发表意见。中英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我方要求收回香港,而英方企图“以主权换治权”,赖在香港不走。双方的距离如此之大,实在没有什么好谈的。据说每次会谈,都是由双方的代表团团长各自将准备好的发言稿照念一遍,然后就是磋商新闻公报的措辞和下次开会的日期。一直到10月中旬,英方的态度才有所松动,表示不再坚持以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为先决条件,愿意在中方政策基础上进行谈判。从12月7日第七次会谈起,双方开始在中国对港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务实性的讨论。往后的谈判虽说绝不轻松,但总地说来是顺利的,不断有进展,到1984年6月下旬,已经达到可以动手起草协议文本的地步了。双方同意成立一个中英联合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事。中方组长是外交部的柯在鑠大使。英方组长是英国外交部的“中国通”魏德巍(他1987年出任港督时改名卫奕信)。领导上临时给我一个外交部条法司法律顾问的名义,让我参加小组的工作,由后台走到了前台。我毫无这方面的经验,心里着实惶恐,开始几天真是硬着头皮上,后来进入角色,便不感觉紧张了。联合工作小组在代表团休会期间全天进行工作,通常是半天中英双方在一起开会,半天各自开会,为第二天作准备,中间还要穿插答记者问。起草协议文本的工作其实也是谈判,文本中的每一条都要经过艰辛的讨价还价才能定下,送代表团作最后审定。为了加快进度,8月初又成立一个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土地契约、国籍和民航三个问题的磋商。9月17日中英双方就“联合声明”文本和三个附件以及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全部达成协议,9月26日中英联合声明草签,大功告成,我的工作也随之结束。我本以为这趟临时任务到此终了,那知仅仅是一个开端,我同港澳回归祖国的工作从此结下不解之缘,一大串任务等着我去承担。我先后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7月-1990年4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1993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1993年7月-1995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6年1月-1997年8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8年5月-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工作(1997年7月-2003年3月),前后加在一起,长达十八年之久。所有这些工作,都是由内地和香港或澳门人士共同完成。在内地委员中,有几位是从法学院校和研究所来的,被称为“专家委员”,我是其中一员。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发言的机会比别人多一些,因此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这些问题,有时还动笔写些文章,久而久之,基本法研究当真成了我们的第二专业。临到这次编辑论文集,我发现自己写的关于基本法的文章远比法制史论文多,这也算我参加临时任务始料不及的意外收获吧!
1980年4月,两案审判准备工作已经持续了半年多,起诉书也已数易其稿。但是,由于领导上思想认识不一致,罪行与路线错误未分清,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强对两案审判的领导,中央成立了两案审判委员会。从四月底至五月初,在彭真同志主持下,中央两案审判委员会和由中纪委签头的两案领导小组招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在4月30日的大会上,有一位发言者说,由于“四人帮”是搞阴谋的,而他们的阴谋贯穿于他们的全部活动,因此,“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有活动都是罪行。我们法学所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活动不都是罪行,其中也有路线错误。我在5月1日的大会上作了发言,谈了我们的意见。我说:“我觉得‘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搞篡党夺权有个发展过程,未见得从一开始就是如此。再者,阴谋家、野心家也不需要在每件事上,每项活动中都搞阴谋。因此,说‘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的所有活动中都搞了阴谋,都是罪行,是不是太绝对了。我觉得更接近真实的估计,恐怕是‘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主要活动是搞阴谋,是罪行,但也有一些活动不过是路线错误。”我说:“我们衡量任何事物,都要有个尺度、标准,审判更是如此。审判是什么?审判就是用法律作标准,对案件进行衡量、判断、处理。所以审判得处处讲标准,审判离开标准寸步难行。”在区分罪行与路线错误的问题上,“我想是不是可以规定这样三条:(1)任何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因执行党中央、毛主席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而犯的错误,尽管引起了严重后果,都是路线错误,不是罪行。(2)搞阴谋的活动,即使形式上曾经经过毛主席、周总理或其他领导同志,都应当算做罪行,不能算做路线错误。(3)在某项活动无法确定是罪行还是路线错误时,应按路线错误对待。”阴谋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但刑法对这个概念未作解释。“我们现在审判‘四人帮’,就要对这个概念作出解释。我觉得解释要恰当,不能过于广泛,也不能过于狭隘。过于广泛,把什么都当作阴谋,就起不到区分罪行与路线错误的作用。过于狭隘,比如说,凡是毛主席、周总理有过批示,画过圈的,都不算阴谋,就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使我们不敢理直气壮地清理‘四人帮’的罪行,同样也会妨碍罪行与路线错误的正确区分。据我观察,在对阴谋一词的理解上,两种偏向都是存在的。阴谋的概念究竟如何解释才好?我考虑是否应该包含两个因素:(1)背着党中央、毛主席;(2)另搞一套。阴谋顾名思义是背地里干的勾当,如果不是背着党中央、毛主席,那成什么阴谋呢?另搞一套,是指在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之外另有活动。如果活动符合文化大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那就成执行路线的活动,又怎么能够算作阴谋呢?”“有人也许会问,搞阴谋与经过毛主席是否有矛盾。我觉得并不矛盾。所谓经过毛主席,仅仅是把具体事情报告或请示过毛主席,其中的真实意图仍然是背着毛主席的。把某件事报告给毛主席,取得毛主席的认可,给阴谋活动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这正是阴谋家、野心家惯用的伎俩。只要在起诉书中把前后情节和中间经过具体揭露出来,人们是能够分辨真伪虚实的。”
我在发言中还着重谈了事实问题。“有经验的同志都知道,对办案来说,弄清事实是最重要的一条。事实查清了,其余的事都好办,唯独事实不清,这个案子没法办。从开始两案准备工作以来,在两案领导小组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查证核实的工作,掌握了‘四人帮’的大量罪行材料,弄清了大部分事实和情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事实方面,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一部分材料没有经过查证核实,对它的可靠程度,我们没有把握。案件的某些局部,某些环节,我们还闹不清楚,特别是来龙去脉和政治背景没有都搞清楚。”由于这个原因,现在的起诉书(初稿)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是存在缺陷的。“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具体的,有情节,有内容,有血有肉,能给人以实感。但是起诉书(初稿)有些地方写得太抽象,一件大事,一句话就交代了,使人得不到什么印象。”“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准确的,时间、地点、人、经过、后果等等都应当准确地写出来。但是起诉书(初稿)有些地方写得很含糊,不是缺这,就是缺那。特别是在叙述行为人时,总是说“他们”如何如何,使人看不出到底是谁。”“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完整的,是事实的全貌,首尾经过、来龙去脉应当原原本本交代清楚。但是起诉书(初稿)里,有些地方只写了事实的片断,给人以藏头去尾、残缺不全的感觉。”“起诉书作为一个法律文书,应当有一个严紧的逻辑结构,事实情节应当按照逻辑顺序加以安排,结论要从事实自然而然地得出来,而不是人为地硬加上去。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觉得起诉书描绘的情况,下的论断,合情合理,无可怀疑。但是起诉书(初稿)在不少地方还达不到要求,某些论断听起来使人觉得勉强,缺乏说服力。”“今后的查证核实工作,重点要摆在‘四人帮’的具体犯罪活动上。起诉书里最需要的是具体犯罪活动。现在我们的起诉书(初稿)里,“四人帮”的言论摆得多,危害后果摆得多,相对而言,具体活动显得少。‘四人帮’的言论当然也很重要,因为他们当时是掌权者,一句话可以致人于死地,有些言论也应算是活动。但是光靠言论还不够,一是言论可以作不同解释,二是谁先说的还有争论,仅凭言论往往不能定案。后果也是一样。如果我们没有抓住他们的具体活动,他们对后果完全可以赖账。加强查证预审工作,查清‘四人帮’的具体罪行,用来充实起诉书,这是当务之急。”
我们脱产参加两案准备工作将近一年。1980年10月,除刘海年同志留下继续参加林彪集团案的检察工作外,我们告别中纪委,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回顾这段经历,我觉得非常宝贵。我们法学所四位同志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在各种场合充分谈了自己的意见。有些意见说得对,受到了同志们的肯定;但也有意见可能是“书生之见”,未必说到点子上。不过,无论怎样,我们尽了力。更重要的是,我们从工作中,从一道工作的同志们那里,学到了远比自己在这场伟大审判中尽一点微薄之力多得多的东西。这段经历将永远留在我的记忆之中。
1983年8月间,又一项临时任务光顾到我头上,法学所领导要我去参加外交部主持的香港问题座谈会。这时,中英两国政府已经开始举行香港问题谈判,谈判当中遇到的问题不少,座谈会的目的就是找一些专家学者在一起把问题议一议,出出主意,当当参谋。座谈会不定期举行,通常是在每轮会谈之后,由外交部官员通报情况,然后大家发表意见。中英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我方要求收回香港,而英方企图“以主权换治权”,赖在香港不走。双方的距离如此之大,实在没有什么好谈的。据说每次会谈,都是由双方的代表团团长各自将准备好的发言稿照念一遍,然后就是磋商新闻公报的措辞和下次开会的日期。一直到10月中旬,英方的态度才有所松动,表示不再坚持以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为先决条件,愿意在中方政策基础上进行谈判。从12月7日第七次会谈起,双方开始在中国对港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务实性的讨论。往后的谈判虽说绝不轻松,但总地说来是顺利的,不断有进展,到1984年6月下旬,已经达到可以动手起草协议文本的地步了。双方同意成立一个中英联合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事。中方组长是外交部的柯在鑠大使。英方组长是英国外交部的“中国通”魏德巍(他1987年出任港督时改名卫奕信)。领导上临时给我一个外交部条法司法律顾问的名义,让我参加小组的工作,由后台走到了前台。我毫无这方面的经验,心里着实惶恐,开始几天真是硬着头皮上,后来进入角色,便不感觉紧张了。联合工作小组在代表团休会期间全天进行工作,通常是半天中英双方在一起开会,半天各自开会,为第二天作准备,中间还要穿插答记者问。起草协议文本的工作其实也是谈判,文本中的每一条都要经过艰辛的讨价还价才能定下,送代表团作最后审定。为了加快进度,8月初又成立一个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土地契约、国籍和民航三个问题的磋商。9月17日中英双方就“联合声明”文本和三个附件以及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全部达成协议,9月26日中英联合声明草签,大功告成,我的工作也随之结束。我本以为这趟临时任务到此终了,那知仅仅是一个开端,我同港澳回归祖国的工作从此结下不解之缘,一大串任务等着我去承担。我先后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7月-1990年4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1993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1993年7月-1995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6年1月-1997年8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8年5月-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工作(1997年7月-2003年3月),前后加在一起,长达十八年之久。所有这些工作,都是由内地和香港或澳门人士共同完成。在内地委员中,有几位是从法学院校和研究所来的,被称为“专家委员”,我是其中一员。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发言的机会比别人多一些,因此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这些问题,有时还动笔写些文章,久而久之,基本法研究当真成了我们的第二专业。临到这次编辑论文集,我发现自己写的关于基本法的文章远比法制史论文多,这也算我参加临时任务始料不及的意外收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