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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督机制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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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以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清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
    减刑、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事关刑罚的执行效果和对罪犯的改造质量。运用得好,对促进司法公正、节省司法资源、维护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鼓励其他犯人积极改造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但如果运用不当,使不该减刑、假释的也随意被减刑、假释,就会大大消减这两项制度的严肃性,引起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过去,人们对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并不象对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那样引起重视,大家关注的往往是某犯罪分子是否被抓获,是否受到应有的惩处,至于事后如何执行刑罚,则较少关注。但近年来这方面的腐败现象不时得以披露,如震惊全国的辽宁“虎豹”案,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缓的黑老大邹显卫,只坐了5年牢就神气活现地走出了监狱大门。可以说,此次专项大检查的启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减刑、假释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腐败问题。
    从笔者接触到的一些个案看,该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1、花钱“买”减刑、假释,在个别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个潜规则,多少钱可以买一年刑;2、打通关系,先由本地监所部门出面,将在外地被判刑和执行刑罚的犯人押送回本地,再由本地监所部门“操作”,或减刑,或假释;3、监狱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在减刑、假释的材料报送、人员推荐和名单宣布上弄虚作假;4、减刑、假释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等程序,使暗箱操作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成为可能。
    上述现象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我想最根本的一点还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存在死角。因此,不能指望一次专项大检查就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而应通过这次专项大检查活动,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诊治,探寻长效的监督机制。为此,要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例如,刑法上的死刑和死缓本来就没有可操作的界限,但一旦判处死缓,就可以两年之后改无期,无期再减刑,这样反差就十分明显,一边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另一边则通过减刑可放出来。因此,为缩短二者之间的差距,对于死缓的减刑应当设置更严格的标准;再如,关于减刑,并无每次可减多少的规定,应当规定一个幅度;还有,现在假释的一个条件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如何判断被假释者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应当增加规定由相应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通过鉴定来提供专家意见。
    其次,要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化。目前,规定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既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涉及司法部、公安部等职能主管部门的法规,而由于国家层面的几部法律颁布和修订时间不一,由此不仅导致彼此之间的规定有冲突之处,而且还使不同时期依据各自的上位法而制定的下位法规彼此之间也互相矛盾。鉴于我国转型期法律变更频繁这一客观事实,要求整部法律随时都跟上别的法的修改又不现实,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门针对某个或某类具体问题(如本文中的减刑、假释)协调相关内容,出台统一的规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颁行,这可作为新时期一种新的立法思路加以考虑。
    第三,要将制约和公开贯穿于减刑、假释的全过程。第一步是要改变目前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走过场的现象,将成批审理、不开庭审理改变为个案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第二步,应允许犯人旁听,审理结果应实行公示,以增加裁断的公信力,防止腐败;第三步,要强化监督工作,包括改变目前监所检察监督不力、新闻媒体对这一领域难以监督的局面。
    
    稿件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