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的结构
——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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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位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
学术论文的结构:
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例2:
博士论文: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导论
(一)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 本文研究范围
(三) 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
(四) 体例安排
(二) 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实例: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六章 结论
(一) 总结
(二) 论文的基本观点
(三)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四) 论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三) 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
三分结构
四分结构
编章结构
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 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 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 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 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 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 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第二种 并立关系
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 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实例4:
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
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间
评论: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实例5:
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混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实例6:
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实例7:
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
一、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评论: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 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 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 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 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 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 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 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 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 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评论: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
实例2:
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 (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 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 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评论: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
实例3:
博士论文为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评论: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不适当的实例1:
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 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其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 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 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 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 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 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结语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
学术论文的结构:
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例2:
博士论文: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导论
(一)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 本文研究范围
(三) 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
(四) 体例安排
(二) 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实例: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六章 结论
(一) 总结
(二) 论文的基本观点
(三)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四) 论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三) 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
三分结构
四分结构
编章结构
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 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 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 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 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 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 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 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 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 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 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第二种 并立关系
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 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 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 善意取得
第八章 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 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实例4:
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
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间
评论: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实例5:
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混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实例6:
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实例7:
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
一、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评论: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 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 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 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 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 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 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 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 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 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评论: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
实例2:
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 (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 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 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评论: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
实例3:
博士论文为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评论: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不适当的实例1:
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 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其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 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 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 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 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 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结语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