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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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既是保证我国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将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
一、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现象滋长蔓延的原因,并不在于对犯罪的刑罚不够严厉。从我国这些年惩治犯罪的情况来看,1982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严惩严重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司法机关也大力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迄今为止,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死刑条款和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可以说,我国已经把严惩犯罪作为整治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却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治安问题日渐增多,1989年重大刑事案件比1988年上升一倍,1990年又比1989年上升百分之十一,近期内仍将呈继续上升趋势。从这一角度来看,预防为主宽在治本原则的提出,也是对我国整治社会治安工作进行历史反思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
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条件。从广义上说,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和阻吓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郭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这就需要做大量的长期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各种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的工作。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地体现了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依法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处,并将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从而发挥刑罚所固有的警戒社会的一般预防功能利防止再犯的特殊预防功能;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利不安全隐患,以达到积极预防的目的;加强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乃是提高人的素质,预防利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强化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则是堵塞违法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基层组织防治违法犯罪的能力,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可见,上述六个方面的工作都是着眼于预防,侧重于治本,是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法制原则
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坚持法制原则,首先耍做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这不仅要求完善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健全直接规范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在较长一段时间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凭政策和经验办事及临机应付状态,缺乏必要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以致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渐流于形式,成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软任务。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法律化、制度化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除了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方、各部门都应根据这个《决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部门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和制度,理顺各地方、各部门、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
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从经济领域的承包责任制借鉴、引申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主持下,根据各地区、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成若干具体目标,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从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十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看,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一)综合性的承包责任制。这种责任制一般适于地方政府和部门逐级承包时采用。具体做法通常是,自上而下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目标要求、职责任务、检查监督、评分标准和奖惩办法等都明确加以规定。《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二)专业性承包责任制。此类责任制适用于特定的行业利场所。譬如:消防、交通、特种行业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文化市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影剧院、舞厅等,因其治安状况的行业特点明显,需要分门别类,承包落实特定的治安责任。
(三)单项性承包责任制。这主要适用于某些企事业单位对贵重物品仪器、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机密文件资料、金库等要害部位的特别管理,实行单项承包到人,按规定兑现奖惩。
(四)季节性承包责任制。通常适用于农村的某些传统节日或特定季节。如春节、春耕和收割季节,往往赌博盛行,争山争林争水以及偷摘哄抢邻里经济作物等纠纷增多,有时甚至引发大规模宗族械斗。近年来有些地方针对这种规律性的现象,在特定时期实行一定的治安承包责任制,把不同时节的治安目标和任务列入承包协议,从乡、村到村民,责任层层落实,及时奖惩,效果明显。
(五)联防承包责任制。这适用于相邻单位、地区结合部、条属单位与所在地段之间的各种治安联防形式。如,厂乡联防护路、护厂、护库、护矿责任制,林场乡村联防护林责任制,友邻乡镇、街道联防责任制,警民联防和军地联防责任制等。
(六)单位治保责任制。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列为政治思想工作目标管理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一项内容,层层承包,逐级落实,使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政治思想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为了保证将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等结合起来,还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及贡任人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失职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企业晋级和评选文明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制度。这种一票否决权制,是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对于建立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重要的保障利促进作用。由于一票否决权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其行使必须十分慎重。为了便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全国普遍推广并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宜由中央对此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正确指导实践。我们认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必须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一)行使否决权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部署并监督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职责。因此,一票否决权似应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二)行使否决权的原则或标准。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应根据一定的原则或标准来行使否决权。首先,作为否决对象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没有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所预定的具体目标;其次,未达标是由于该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失职所致;第三,这种失职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才能适用一票否决权。
(三)行使否决权的范围。主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企业晋级、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依据否决决定,可取消被否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其提升、晋级、参加评选的资格;扣缴预付的保证金和扣除奖金等。
(四)行使否决权的程序。应制订必要的程序规范来保证一票否决权约有效行使。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一领导机构的成员均为兼职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办事机构承担,因此,应由该办事机构向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否决的动议,并附上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失职情况的书面调查和考核材料,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行使否决权。此外,对否决决定可否申请复议,否决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否决决定的执行等,也应作出适当的规定。
三、协调原则
确立协调原则,就是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是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治理活动的简单相加和无序堆砌,而是各个子系统和诸因素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的动态大系统。综合治理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系统的内在协调,充分发挥事物的整体综合效应。尤其是下列各主要系统的协调运作对于推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指挥系统。该系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同时,政府也要担负起重要的领导责任,大量的工作要由政府去组织实施。因此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指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它采取虚实结合的体制开展工作。所谓“虚”,是指该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通过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问题。所谓“实”,指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应定编定人,形成专门工作班子。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2、对本地区、本部门一定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3、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4、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5、办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立法系统。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机关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各种立法需求,及时制定利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各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不得相互抵触,而且要注意彼此衔接配套。发现有相互抵触或脱节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加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应依法监督检查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促其协调运作。
(三)司法系统。该系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它们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侦破、起诉、审判各种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并运用公安通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堵漏建制,提高劳改劳教工作质量,减少“两劳”回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等。
(四)群防系统。主要包括: 1、民调组织。要大力疏导和及时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纠纷升级;2、单位内保组织。切实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技术防范措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3、街道、乡村的基层治保组织。要在积极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同时,大力加强城乡联防、工农联防、地段联防、军警民联防等,消除治安死角;4、保安服务公司。在不断提高保安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为大型企业等重要单位提供专业性优质可靠的安全保卫服务。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逐渐形成立体式、网络化、综合型的治安防范体系,这不仅能有效地弥补警力不足,而且将扩大治安管理的社会覆盖面,无疑会成为推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方面军。
(五)教育系统。不仅指各类学校,还包括宣传部门。新闻机构、工青妇组织和其他负有社会教育职能的单位和团体。学校教育重在育人,要强调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要做好"双差生"、流失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多出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剔除文化垃圾。共青团、工会、妇联要与单位、街道、乡村、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管理系统。是指各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特别要强化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通过不断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面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治安防范制度,堵塞易于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漏洞和空隙。
四、科学原则
确立科学原则,就是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首先,要重视和开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才能使这项工作获得科学的指导而富有成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理论思维的新学科。它的孕育和诞生,不仅切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符合现代科学研究既细密分支而又高度综合的发展趋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涉及社会学、法学、犯罪学、公安学、劳动改造学、行政管理学、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经济学,统计学、未来学等众多部门科学,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门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所能包括或取代的。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整休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就发现它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规律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科这一崭新本科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作为正在创建中的新学科,其体系并无任何先例可循。它需要一切有志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通力合作,勇于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提炼和充实,使之更趋于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其次,要重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事机构中,实行科学的分工运作。在地(市)以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中,可以考虑分设政法组、跨部门组、社区组、统计监测组、情报综合组等专门小组。这些工作小组应各尽其责,协助和督促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具体指导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善于组织和利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利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供领导机构决策时参考。因此,对各小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他们必须努力成为有关方面的专家,也可以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
具体来说:1、政法组,要注重组织和推进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种法规协调情况和立法需求的调查研究,发现和防止法规协调万面的问题和缺陷,提出解决和补救的办法和建议,及时提交领导机构和立法机关。同时,注重组织和开展对各司法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协调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防止司法机关之间或其内部的不协调现象,提出决和纠正的办法及建议,反馈给有关司法部门,并提交领导机构和权力机关。
2、跨部门组,侧重于指导和推动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跨部门的联合行动,分析考察各部规章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和作用,及时发现易于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漏洞,提改进工作和健全规章制度的建议,提交领导机构并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
3、社区组,要经常组织和深化对各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协调各地方社区的共同治理行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指导和协助制订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发现地方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补救措施和建议,提交领导机构和地方社区的领导机关。
4、统计监测组,应致力于组织和推动对社会治安状况和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利严密的监测,精确地掌握各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据、查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特别要注意对由于各种原因而未报案、末立案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黑数”或“暗区”的调查统计,并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严密的追踪监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作连续的经常的考察分析,为不断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
5、情报综合组,其主要职责是尽可能地采用包括电子计算机在内的先进科技手段,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情报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建立全国和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料库,并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承担内部刊物交流等不属于其他小组工作范围的有关辅助任务。
原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一、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现象滋长蔓延的原因,并不在于对犯罪的刑罚不够严厉。从我国这些年惩治犯罪的情况来看,1982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严惩严重犯罪的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司法机关也大力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迄今为止,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死刑条款和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可以说,我国已经把严惩犯罪作为整治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却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治安问题日渐增多,1989年重大刑事案件比1988年上升一倍,1990年又比1989年上升百分之十一,近期内仍将呈继续上升趋势。从这一角度来看,预防为主宽在治本原则的提出,也是对我国整治社会治安工作进行历史反思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
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条件。从广义上说,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和阻吓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郭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这就需要做大量的长期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各种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的工作。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地体现了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依法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处,并将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从而发挥刑罚所固有的警戒社会的一般预防功能利防止再犯的特殊预防功能;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利不安全隐患,以达到积极预防的目的;加强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乃是提高人的素质,预防利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强化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则是堵塞违法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基层组织防治违法犯罪的能力,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可见,上述六个方面的工作都是着眼于预防,侧重于治本,是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法制原则
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坚持法制原则,首先耍做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这不仅要求完善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健全直接规范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在较长一段时间理,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凭政策和经验办事及临机应付状态,缺乏必要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以致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渐流于形式,成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软任务。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法律化、制度化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除了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方、各部门都应根据这个《决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部门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和制度,理顺各地方、各部门、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
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从经济领域的承包责任制借鉴、引申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主持下,根据各地区、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成若干具体目标,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从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十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看,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一)综合性的承包责任制。这种责任制一般适于地方政府和部门逐级承包时采用。具体做法通常是,自上而下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目标要求、职责任务、检查监督、评分标准和奖惩办法等都明确加以规定。《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二)专业性承包责任制。此类责任制适用于特定的行业利场所。譬如:消防、交通、特种行业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文化市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影剧院、舞厅等,因其治安状况的行业特点明显,需要分门别类,承包落实特定的治安责任。
(三)单项性承包责任制。这主要适用于某些企事业单位对贵重物品仪器、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机密文件资料、金库等要害部位的特别管理,实行单项承包到人,按规定兑现奖惩。
(四)季节性承包责任制。通常适用于农村的某些传统节日或特定季节。如春节、春耕和收割季节,往往赌博盛行,争山争林争水以及偷摘哄抢邻里经济作物等纠纷增多,有时甚至引发大规模宗族械斗。近年来有些地方针对这种规律性的现象,在特定时期实行一定的治安承包责任制,把不同时节的治安目标和任务列入承包协议,从乡、村到村民,责任层层落实,及时奖惩,效果明显。
(五)联防承包责任制。这适用于相邻单位、地区结合部、条属单位与所在地段之间的各种治安联防形式。如,厂乡联防护路、护厂、护库、护矿责任制,林场乡村联防护林责任制,友邻乡镇、街道联防责任制,警民联防和军地联防责任制等。
(六)单位治保责任制。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列为政治思想工作目标管理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一项内容,层层承包,逐级落实,使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政治思想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为了保证将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等结合起来,还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及贡任人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失职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企业晋级和评选文明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制度。这种一票否决权制,是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对于建立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重要的保障利促进作用。由于一票否决权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其行使必须十分慎重。为了便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全国普遍推广并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宜由中央对此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正确指导实践。我们认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必须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一)行使否决权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部署并监督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职责。因此,一票否决权似应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二)行使否决权的原则或标准。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应根据一定的原则或标准来行使否决权。首先,作为否决对象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没有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所预定的具体目标;其次,未达标是由于该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失职所致;第三,这种失职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才能适用一票否决权。
(三)行使否决权的范围。主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企业晋级、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依据否决决定,可取消被否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其提升、晋级、参加评选的资格;扣缴预付的保证金和扣除奖金等。
(四)行使否决权的程序。应制订必要的程序规范来保证一票否决权约有效行使。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一领导机构的成员均为兼职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办事机构承担,因此,应由该办事机构向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否决的动议,并附上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失职情况的书面调查和考核材料,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行使否决权。此外,对否决决定可否申请复议,否决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否决决定的执行等,也应作出适当的规定。
三、协调原则
确立协调原则,就是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是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治理活动的简单相加和无序堆砌,而是各个子系统和诸因素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的动态大系统。综合治理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系统的内在协调,充分发挥事物的整体综合效应。尤其是下列各主要系统的协调运作对于推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指挥系统。该系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同时,政府也要担负起重要的领导责任,大量的工作要由政府去组织实施。因此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指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它采取虚实结合的体制开展工作。所谓“虚”,是指该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通过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问题。所谓“实”,指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应定编定人,形成专门工作班子。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2、对本地区、本部门一定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3、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4、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5、办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立法系统。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机关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各种立法需求,及时制定利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各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不得相互抵触,而且要注意彼此衔接配套。发现有相互抵触或脱节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加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应依法监督检查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促其协调运作。
(三)司法系统。该系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它们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侦破、起诉、审判各种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并运用公安通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堵漏建制,提高劳改劳教工作质量,减少“两劳”回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等。
(四)群防系统。主要包括: 1、民调组织。要大力疏导和及时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纠纷升级;2、单位内保组织。切实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技术防范措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3、街道、乡村的基层治保组织。要在积极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同时,大力加强城乡联防、工农联防、地段联防、军警民联防等,消除治安死角;4、保安服务公司。在不断提高保安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为大型企业等重要单位提供专业性优质可靠的安全保卫服务。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逐渐形成立体式、网络化、综合型的治安防范体系,这不仅能有效地弥补警力不足,而且将扩大治安管理的社会覆盖面,无疑会成为推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方面军。
(五)教育系统。不仅指各类学校,还包括宣传部门。新闻机构、工青妇组织和其他负有社会教育职能的单位和团体。学校教育重在育人,要强调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要做好"双差生"、流失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多出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剔除文化垃圾。共青团、工会、妇联要与单位、街道、乡村、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管理系统。是指各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特别要强化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通过不断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面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治安防范制度,堵塞易于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漏洞和空隙。
四、科学原则
确立科学原则,就是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
首先,要重视和开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才能使这项工作获得科学的指导而富有成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理论思维的新学科。它的孕育和诞生,不仅切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符合现代科学研究既细密分支而又高度综合的发展趋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涉及社会学、法学、犯罪学、公安学、劳动改造学、行政管理学、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经济学,统计学、未来学等众多部门科学,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门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所能包括或取代的。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整休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就发现它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规律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科这一崭新本科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作为正在创建中的新学科,其体系并无任何先例可循。它需要一切有志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通力合作,勇于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提炼和充实,使之更趋于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其次,要重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事机构中,实行科学的分工运作。在地(市)以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中,可以考虑分设政法组、跨部门组、社区组、统计监测组、情报综合组等专门小组。这些工作小组应各尽其责,协助和督促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具体指导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善于组织和利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利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供领导机构决策时参考。因此,对各小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他们必须努力成为有关方面的专家,也可以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
具体来说:1、政法组,要注重组织和推进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种法规协调情况和立法需求的调查研究,发现和防止法规协调万面的问题和缺陷,提出解决和补救的办法和建议,及时提交领导机构和立法机关。同时,注重组织和开展对各司法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协调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防止司法机关之间或其内部的不协调现象,提出决和纠正的办法及建议,反馈给有关司法部门,并提交领导机构和权力机关。
2、跨部门组,侧重于指导和推动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跨部门的联合行动,分析考察各部规章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和作用,及时发现易于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漏洞,提改进工作和健全规章制度的建议,提交领导机构并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
3、社区组,要经常组织和深化对各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协调各地方社区的共同治理行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指导和协助制订地方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发现地方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补救措施和建议,提交领导机构和地方社区的领导机关。
4、统计监测组,应致力于组织和推动对社会治安状况和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利严密的监测,精确地掌握各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据、查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特别要注意对由于各种原因而未报案、末立案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黑数”或“暗区”的调查统计,并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严密的追踪监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作连续的经常的考察分析,为不断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
5、情报综合组,其主要职责是尽可能地采用包括电子计算机在内的先进科技手段,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情报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建立全国和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料库,并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承担内部刊物交流等不属于其他小组工作范围的有关辅助任务。
原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