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后记
字号:
小
中
大
1995年1月,我生平第一次走出国门,来到美国的西雅图,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由于正在进行的课程中没有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我就旁听了指导老师郭丹青(Donald Clarke)教授的课程“财产权法”。根据课程的进度,我每天都在费力地阅读一个又一个判例,写下概要,然后又匆匆赶去旁听几乎每天都有的课堂教学。对我来说,这一切都是陌生的。
西雅图的冬春之际是雨季,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下雨,难得见到阳光。西雅图的纬度又很高,下午4点多就天黑,直到第二天早晨8点多才天亮。与这种阴雨不断、长夜漫漫的情形相似,我的学习也陷入了一片迷惘之中。在国内学习的时候,老师总会先讲到课程的体系,讲到一些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概念,然后进入细致的问题,包括讨论如何将有关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每一天似乎都有明确的收获。而现在,每天阅读几个长长的判例,然后去听课。而在课堂上,老师也几乎不讲什么理论前提和概念,而是花了绝大多数时间与学生一起讨论判例。似乎,每天的学习都是在与判例打交道。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常常自问,这样下去究竟能学到什么?
很快,学期就要结束了,课程也进入了复习考试的阶段。作为访问学者,我虽然不用参加考试,但仍然结合几乎完全是判例汇编的教科书,自己所作的判例摘要,以及课堂上的笔记,开始了课程的复习。突然,一个清晰的财产权法的体系展现在了面前,如财产权的取得、世袭财产、终身财产、附着物、相邻、共有、继承等等。而在先学过的和讨论过的判例,又都像是体系中的一颗颗珍珠,对其中的每一个重要问题做着深入的说明。由此,我也初步感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归纳特点,即从具体的事实和判例逐步上升到理论,而不是从基本概念和理论前提出发,将之演绎到具体的事实。
随着9月份新学年的开始,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系统开设了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版权法、商标法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课程。由于有了从财产权法课程中所获得的经验,我跟随课程的进展,专注地研读每一个判例,并且尽可能地参与课堂的讨论,力求掌握判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然后,在每一门课即将结束的时候,又回过头去尽可能找出那条清晰的理论体系。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学习中,我了解到美国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中的许多条文,都是从一些典型判例中总结而来。同时,还有许多制度则仅仅存在于判例之中,而不见于法律条文中。例如,专利侵权中的等同侵权,版权侵权中的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都是这样。至于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就是存在于判例之中。显然,如果忽略了判例,就会丢失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
1996年的夏天,我已经学完了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所开设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开始总结一年中的学习成果。西雅图的夏天是旱季,终日里阳光明媚。西雅图的夏天,白昼又很长,早晨3点多太阳就出现在了地平线上,直到晚上11点多天才全然黑下来。在房东家的后花园里,有一棵高大的樱桃树,树下摆放着一张用来野炊的桌子。在那个夏天,我把大多数时间都消磨在了樱桃树下,消磨在了放在野餐桌上的教科书、阅读资料和笔记本之间,全身心地沉浸在一个个的判例之中、一个个法律问题之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专利法体系、版权法体系、商标法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之中。那是一个全然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向的夏天。从此,我告别了从理论前提思考问题的方式,而更愿意从具体的判例和事实出发,去探寻某一理论和概念的内涵。
华盛顿大学的校园非常美丽。北边是清澈而深邃的华盛顿湖,南边与湛蓝而浩淼的大洋相望。在地势略有起伏的校园里,一座座欧式建筑洒落于树木、草坪和鲜花之间,让人感到心旷神怡。然而,每每走进法学院的图书馆,看到那些像山一样高高摆放上去的判例汇编时,又全然失去了先前的感觉。进入1996年9月,我接受一位朋友的建议,旁听了他认为最重要的一门课程“法律分析与研究”(Legal Analysis and Research)。这是一门专门针对非普通法系国家学生的课程,主要是讲授法律文献的查找和阅读。随着课程的进行,我几乎每天都徜徉在图书馆里,在高大的书架之间翻阅着各种各样的专著、期刊、判例汇编、立法记录、研究报告和工具书。很快,披在那些判例汇编上的神秘面纱被揭去了,我已经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迅速找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联邦地方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各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而对于WestLaw和LexisNexis等数据库的学习,又使我掌握了各种各样的判例在这些数据库中的位置。所有的这些,都为我日后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1月回国以后,结合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我撰写了一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文章,以期对国内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不久,郑成思教授建议我写一本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书,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体现在判例中的那些制度介绍给国内的读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处于闹市中心,而法学研究所的小院却拥有一片难得的宁静。于是,在这难得的宁静之中,我再次埋首于一个一个的判例之中,首先是力求读懂其中的制度,然后再行之于文字。当然,为了读懂判例,又必须结合有关的法律条文,甚至是立法记载。几年下来,终于有了现在这本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东西。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与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学问。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不断对现有的制度提出挑战,首先迫使法官通过判例解决一些不见于法律条文,不见于以往判例的问题。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也迫使立法者总结判例,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设定出新的制度。当本书付梓之时,这样的判例正在产生,制度的突破也在酝酿之中。我期待着能在不久的将来修订本书,把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最新发展奉献给读者。
《美国知识产权法》,英美法教学书系,李明德著,52万字,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
西雅图的冬春之际是雨季,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下雨,难得见到阳光。西雅图的纬度又很高,下午4点多就天黑,直到第二天早晨8点多才天亮。与这种阴雨不断、长夜漫漫的情形相似,我的学习也陷入了一片迷惘之中。在国内学习的时候,老师总会先讲到课程的体系,讲到一些基本的理论前提和概念,然后进入细致的问题,包括讨论如何将有关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每一天似乎都有明确的收获。而现在,每天阅读几个长长的判例,然后去听课。而在课堂上,老师也几乎不讲什么理论前提和概念,而是花了绝大多数时间与学生一起讨论判例。似乎,每天的学习都是在与判例打交道。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常常自问,这样下去究竟能学到什么?
很快,学期就要结束了,课程也进入了复习考试的阶段。作为访问学者,我虽然不用参加考试,但仍然结合几乎完全是判例汇编的教科书,自己所作的判例摘要,以及课堂上的笔记,开始了课程的复习。突然,一个清晰的财产权法的体系展现在了面前,如财产权的取得、世袭财产、终身财产、附着物、相邻、共有、继承等等。而在先学过的和讨论过的判例,又都像是体系中的一颗颗珍珠,对其中的每一个重要问题做着深入的说明。由此,我也初步感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归纳特点,即从具体的事实和判例逐步上升到理论,而不是从基本概念和理论前提出发,将之演绎到具体的事实。
随着9月份新学年的开始,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系统开设了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版权法、商标法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课程。由于有了从财产权法课程中所获得的经验,我跟随课程的进展,专注地研读每一个判例,并且尽可能地参与课堂的讨论,力求掌握判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然后,在每一门课即将结束的时候,又回过头去尽可能找出那条清晰的理论体系。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学习中,我了解到美国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中的许多条文,都是从一些典型判例中总结而来。同时,还有许多制度则仅仅存在于判例之中,而不见于法律条文中。例如,专利侵权中的等同侵权,版权侵权中的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都是这样。至于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就是存在于判例之中。显然,如果忽略了判例,就会丢失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
1996年的夏天,我已经学完了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所开设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开始总结一年中的学习成果。西雅图的夏天是旱季,终日里阳光明媚。西雅图的夏天,白昼又很长,早晨3点多太阳就出现在了地平线上,直到晚上11点多天才全然黑下来。在房东家的后花园里,有一棵高大的樱桃树,树下摆放着一张用来野炊的桌子。在那个夏天,我把大多数时间都消磨在了樱桃树下,消磨在了放在野餐桌上的教科书、阅读资料和笔记本之间,全身心地沉浸在一个个的判例之中、一个个法律问题之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专利法体系、版权法体系、商标法体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之中。那是一个全然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向的夏天。从此,我告别了从理论前提思考问题的方式,而更愿意从具体的判例和事实出发,去探寻某一理论和概念的内涵。
华盛顿大学的校园非常美丽。北边是清澈而深邃的华盛顿湖,南边与湛蓝而浩淼的大洋相望。在地势略有起伏的校园里,一座座欧式建筑洒落于树木、草坪和鲜花之间,让人感到心旷神怡。然而,每每走进法学院的图书馆,看到那些像山一样高高摆放上去的判例汇编时,又全然失去了先前的感觉。进入1996年9月,我接受一位朋友的建议,旁听了他认为最重要的一门课程“法律分析与研究”(Legal Analysis and Research)。这是一门专门针对非普通法系国家学生的课程,主要是讲授法律文献的查找和阅读。随着课程的进行,我几乎每天都徜徉在图书馆里,在高大的书架之间翻阅着各种各样的专著、期刊、判例汇编、立法记录、研究报告和工具书。很快,披在那些判例汇编上的神秘面纱被揭去了,我已经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迅速找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联邦地方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各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而对于WestLaw和LexisNexis等数据库的学习,又使我掌握了各种各样的判例在这些数据库中的位置。所有的这些,都为我日后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1月回国以后,结合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我撰写了一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文章,以期对国内的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不久,郑成思教授建议我写一本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书,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体现在判例中的那些制度介绍给国内的读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处于闹市中心,而法学研究所的小院却拥有一片难得的宁静。于是,在这难得的宁静之中,我再次埋首于一个一个的判例之中,首先是力求读懂其中的制度,然后再行之于文字。当然,为了读懂判例,又必须结合有关的法律条文,甚至是立法记载。几年下来,终于有了现在这本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东西。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与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学问。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不断对现有的制度提出挑战,首先迫使法官通过判例解决一些不见于法律条文,不见于以往判例的问题。现实生活和技术发展也迫使立法者总结判例,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设定出新的制度。当本书付梓之时,这样的判例正在产生,制度的突破也在酝酿之中。我期待着能在不久的将来修订本书,把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最新发展奉献给读者。
《美国知识产权法》,英美法教学书系,李明德著,52万字,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
李明德
200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