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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以后律师业面临的问题
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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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加入WTO以后,随着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市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开放,大量的外国律师将进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加入WTO对中国律师业而言,既是一次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我认为我国律师业将要面临和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身份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解放以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人的人治观念比法治观念更浓厚。司法腐败带来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轻视,律师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更加剧了人们对律师职业评价的降低。
    在国外,律师、法官、检察官形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之间职业互换是正常现象。西方国家的议员、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来源于律师界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家领导人通常都有过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而这在我国就变得难以想象。因为专业律师必须辞去公职,档案要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多少有些象搞单干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地位已经民间化,很难再进入政治职业阶层。这是对法律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一制度使律师阶层丧失了政治热情、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这将会助长部分律师的拜金主义,将律师推向一味追逐商业利益的深渊。反过来,由于律师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在执业活动处于相对于司法人员的劣势,常常受到政府机构及其成员的排斥。很多政府和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把律师当作异己力量对待,比如就有文件对律师进行工商档案调查、股票帐户调查作出限制。这样导致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同时,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也亟待改善,如律师的取证行为缺少基本保证。律师税制过于苛刻,律师出国审批存在许多现实的障碍等等。
    律师属于知识分子阶层,具有与社会联系广泛、对社会问题认识深刻的优势。律师群体是研究社会科学的高层次人才,是全社会的宝贵资源,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优势有利于社会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进步。在我们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把律师当作商人一部分的观念是十分有害的,它将会影响律师在更高的层面上发挥作用。提供法律服务仅是律师业务的一部分,律师执业群体还肩负着参与制定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的使命。律师应直接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就眼前而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常委、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的律师逐年增多,那么将来实现上述目标也是可能的。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律师作为优质的后备政治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必将得到加强。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中国律师本是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一种象征而设立和恢复的,20年来,从社会装饰品的角色走向前台已属不易。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要解决法律上的律师性质和地位问题,还要解决人们旧有观念中的律师性质和地位问题,我们尚有很远的路要走。在中国行将加入WTO之际,我们谨呼吁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尽快行动起来,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
    第二,律师的自身素质与业务机会问题
    20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相对于时代的要求、外国律师队伍的素质,差距也是很大的。目前我国11万律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86.8%,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不足50%,其中能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不足4000人,他们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国外的律师一般都有硕士以上学历。西方国家的律师教育是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未取得其他专业本科文凭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学院。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律师的业务素质与社会需求的水平形成巨大反差。一些涉外领域的业务,比如反倾销难以深入。所以说,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应当说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面临的重要问题。
    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全面学习和系统培训。中国律师首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WTO对中国律师来讲,是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和全新法律规则。我国法律也将进行一系列修改、补充。其次应加强学习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中国律师还要学习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和运行方式。行政部门和律协应组织律师进行国际交流与培训,以增进律师在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税务、国际贸易、信息通讯、并购、BOT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知识。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应分成经营型人才和业务处理方面的人才。律师事务所应邀请会计师、专利师、税务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加盟,为跨国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律师的考核制度应有所改革。律师职业的特点是对律师的阅历、独立思考的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均有较高要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律师考试都对考生文字组织能力进行考察。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问题
    律师服务国际化竞争,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我国律师业在这方面又显得不足。全国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9000多家,平均每家律师不过11人。国外几百人的律师事务所很常见。英国的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和美国、德国的2家所合并后,成为世界第一大所,拥有2700名律师,其业务覆盖全球。而在我国,有几十名律师的事务所就为大所了。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小而全的"万金油"式的所,经办的业务从简单的诉讼到复杂的咨询无所不包。其明显的缺欠就是杂而不精。这说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还处于一种自由市场状态。律师业务开展状况基本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素养,与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无多大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只是各个律师业务的简单相加。律师事务所仅仅是借以领取执业证书和年检注册的地方。我国律师事务所不能作为知识和人才的集合发挥规模优势的状况应当改变。
    当今的律师业务,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往往需要多个领域的专门人才共同完成,比如有的项目同时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诉讼业务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一个有专业分工的大所要比个体作坊式的小所更有竞争力。
    德国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和我国一样都比较小。在开放之初,由于无法和英美律师所团队式的经营方式匹敌,在办理金融、投资、证券和融资等国际业务方面一度陷入被动。通过鼓励合并、强强联合,德国律师事务所在近十年内发展较快,情况已大为改观。法国业有类似的经历。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种趋势。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汲取。作为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其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和综合实力已对国内律师拓展业务空间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我们只有尽快组建一批"航空母舰"才能与之抗衡。
    国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形态有合伙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两合律师事务所等。在组建"航空母舰"时股份化是最佳选择。律师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21世纪的趋势。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几年来律师责任盛行有限责任化。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实行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
    政府应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同时改革的税费制度。按现行税制,律师业务的50%左右将作为各种税收上缴,在国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般只交纳一项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却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赋。过重的税务负担严重阻碍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政府应采取措施,减轻律师事务所的负担,积极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法律服务本土色彩非常浓厚。外国律师对中国的法律事务很难达到了如指掌的程度。"入世"以后,不仅中国律师需要外国的经验,外国的律师也需要与中国合作。那么,合作是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经营的另一条发展之路。事实上很多外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与中国所合作的愿望,尤其那些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的所,我们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改变"小作坊"式的作业方式。通过与外国所合作认真借鉴和学习国外办所的经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比如在金融、保险等领域西方国家的律师服务较为成熟,与国际名所合作就能缩短这方面的距离。
    第四,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与保护问题
    在WTO成员国内部实现律师行业跨国执业自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或早或晚,中国律师都必须选择正视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挑战。
    无疑,加入WTO将会大大增加律师业务机会。首先,加入国际一体化,外国律师进入中国,中国律师也可以进入外国市场。其次,律师不仅为企业和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也会为政府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还有,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也为律师提供大显身手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律师业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相比而言力量还很薄弱,因此,我认为,开放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应逐步进行。比如,根据WTO"不对称"原则,各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可以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帮助,增强其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同时,各发展中国家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方面,应根据各自的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我们可以运用WTO"不对称原则",根据"入世"的承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放开我国的律师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