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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律:以四个典型人像为例
(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夏洛克与拉斯科里尼科夫)
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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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无疑是现代社会最重大的问题之一。这篇短文以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和夏洛克为例,讨论公民与法律的诸种关系。其中,安提戈涅、夏洛克和拉斯科里尼科夫是文学人物,但与现实中的人相比,这些永恒的人像也许更典型,更有超越性,更能启发我们被日常生活遮蔽了的心智。
    
    
一安提戈涅

    
    安提戈涅之怨
    在文学中,没有一个形象比安提戈涅对法学的影响更大了。她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塑造的女英雄。她是悲剧作家另一部悲剧《俄狄蒲斯》中的同名主人公的长女。
    
    安提戈涅的兄弟普雷尼克犯了叛国罪(他流亡在外,依靠其岳父的力量,带兵攻打他哥当政的国家,他哥哥因此战死,他们的舅父克瑞翁因此回国当政),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因此,国王克瑞翁依据城邦的法令,禁止埋葬普雷尼克,要让他得不到"眼泪和坟墓"。安提戈涅冒着生命危险,勇敢而坚定地挑战这种法令,按照当时的仪式安葬了她的兄弟。克瑞翁国王要她说明理由时,她说:她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
    
    这就是安提戈涅著名的回答。
    
    克瑞翁斥责道:"你胆敢违抗法令吗?"
    
    "我敢。这些法律并非宙斯制定,而她和诸神并立为王位居宙斯之下,公道,不是出于这些人类法律的规定。我也不认为你,一个尘世的凡人,能够一下就取消和践踏上天不可改变的不成文法。上天法律的存在非一天两天;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
    
    在这种情况下,克瑞翁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又说服安提戈涅,从城邦利益的角度反对安提戈涅:"你埋葬了一个兄弟,是否就在背弃另一个被他杀死的兄弟?"安提戈涅则坚持爱的逻辑:"我的天性不喜欢跟着人恨,而喜欢跟着人爱",用无条件和无原则的悲爱抗衡城邦法律的复仇。
    
    后来,克瑞翁不仅宣布严惩叛国者,而且还严惩了安提戈涅,把她送到一个山洞中,准备饿死她,当克瑞翁因为一个预言家的预言,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去解救安提戈涅时,她已经因此自杀了。克瑞翁的儿子海蒙是安提戈涅的情人,在疯狂状态中,他攻击克瑞翁未果,自杀在安提戈涅的尸体边,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在责备克瑞翁后自杀。克瑞翁因此陷入绝望的深渊。最后,他明白了整个故事深刻地体现了希腊人内在的悲剧意识,斗争的双方都是悲剧人物,都值得读者为之落泪。古希腊人的命运观中的悲剧意识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西方,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种悲剧性的怨恨却成为宪政、民主和法治的源头之一。
    
    作为符号的安提戈涅
    在政治学和法学中,安提戈涅这一形象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了,它象征着运用高级法批判国家的实证法的态度和精神。今天我们对这一冲突的解读远远不止于此。比如从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解读(强世功),从爱与正义/法律(李猛)角度的解读,人道主义与实证法的解读。黑格尔只是把安提戈涅局限在家庭伦理范围内,没有把她提高到反对恶法的高度。悲剧作家也没有强调自然法与国家法的紧张和对立,他坚持没有人是美德的独占者。比如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默涅就指责她的做法源于矫情:"你并不爱我们的哥哥,你爱的是你自己正义的姿势。你想以你的姿势赢得不朽。你的行动并非出自对具体生命的同情,而是抽象原则狂热的激情。"但无论如何,安提戈涅作为一种符号,代表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依据天理和良心,对抗恶法。
    
    这一悲剧回答了当时雅典关于自然法的争议。赫拉克利特说:"人类的所有法律都以唯一的--神的--律条为生。"伯里克利在演讲时说,不履行这种法律将招致公认的耻辱。因此,悲剧认同了当时普通雅典人的世界观--对神虔诚,顺从神的意志。所以,在最后,克瑞翁终于意识到,千万不要犯不敬神的罪,"凡人都逃不了注定的灾难。"
    
    悲剧阐发的原则首先被希腊哲学家继承和发扬,在随后的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对之阐幽发微,正式开创了自然法传统。经过西塞罗等人的发展,在罗马法中正式确认了自然法的地位。此后,自然法传统生生不息,弦歌不辍。
    
    安提戈涅的启示
    安提戈涅对今最大的意义在于:法律与公民如何达成一种良性的关系,公民应该如何对待恶法。
    
    实证主义不承认恶法,坚持国家的法律都是正当的,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服从的,用黑格尔式的"黑话"说,国家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当然不存在国家的治理良知问题。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正确的;凡是国家的法律,公民都必须遵守。总之,公民没有任何权利和武器对抗法律。但是,思想家还是从国家权力的缝隙中,为公民找出了一种权利:"善良违法/公民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 
    
    在法治国家里,公民抵抗这种法律必须是公开的,和平的。这种方式制度化的结果主要是违宪审查。正是违宪审查,成功地实现了传统自然法的普遍化和具体化。在今天,法官已经有了对抗违宪法律的技术手段,比如违宪审查,比如援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援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等等,能够尽量避免出现安提戈涅的悲剧。
    
    国人的法律意识一直被认为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我们往往把它归结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太深。但必须意识到,这多少与法律有些关系:地方制定的一些违宪法规,背离了普遍的公平正义,伤害了公民的道德情感。比如很多城市都都存在的歧视外来人口的法规,这种歧视性法规是造成广州的苏萍案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充斥这种法规,我们如何要求公民培养对法律的忠诚?如果人为的区分民工等"低贱"身份(这些法规是违宪的),如果法律应该规定的权利没有规定,我们如何要求公民信仰法律,信仰法律是他们自由和权利的圣经!
    
    安提戈涅基于血缘关系和最基本的伦理,为自己的人道主义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今天我们也看到恶法带来的种种恶果。别林斯基在评价安提戈涅时指出:"高贵的自由的希腊人没有屈服,没有跌到在可怕的幻影(指命运)前,而是通过与命运勇敢地斗争找到了出路,用这种斗争的凄美的壮伟照亮了生命的阴暗的一面,命运可以剥夺他们的幸福和生命,却不能贬低他们的精神,可以把他打倒,但不能把他征服。"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安提戈涅越少越好。对违宪的恶法的隐忍,既是在践踏自己的权利,也是对国家的犯罪,对法律的轻贱。而公民与之进行斗争,未尝不是对法律的忠诚和爱护,它是经过理性反思的,又是基于人之为人的本能,与对法律不加反思的盲从相比,它对法律的感情更为真挚和热烈。而法律也将在这场斗争中,真正拓印到公民的心中。
    
    
二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之死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对这种莫须有的指控,苏格拉底没有象很多人一样,逃往国外,还是接受了。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大义凛然,刚毅不屈,驳斥了对他的指控,因而激怒了审判官,最后被判处死刑。
    
    当苏氏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被一生实践德性的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苏氏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受,不能随便反抗。苏氏还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点;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一生中都没有离开雅典,在七十年的时间内,如果他对雅典有什么不满的话,他可以抛弃雅典的国籍,迁往他国。但苏氏并没有迁往他国,因此,他与雅典的法律之间的契约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而且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这也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订约的证据。因此,他就必须服从这一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
    
    后来,苏格拉底与亲朋纵论哲学后,坦然闲适地饮鸩而死。
    
    在历史上,苏格拉底之死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哲学事件。只有耶稣等少数人之死能与之等量齐观。何以会如此呢?后世多从雅典的民主制度与个人伦理实践(言论自由)的角度解释,本文则从公民与法律关系的角度思考。
    
    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
    与安提戈涅一样,苏格拉底之死也是人类历史上一大悲剧。黑格尔说,这一事件的悲剧性在于两种公正的冲突,两种伦理原理的冲突。因为雅典法律代表公共宗教与城邦利益,而苏格拉底则代表了个人伦理和自由的实践。冲突的结局是,以言论自由和民主著称的雅典杀死了实践这一自由的伟大哲学家。因此,美国老报人斯通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说,他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但正如黑格尔所说,雅典的法律有权对苏格拉底进行反击,结果双方都公正,双方都归于失败。
    
    从结果上看,苏格拉底/雅典的悲剧与安提戈涅/克瑞翁的悲剧一样,都是两种正义的冲突,结局也相似:公正的双方两败俱伤。不同的是,苏格拉底并没有犯除言论自由以外的任何罪行,而安提戈涅的弟弟则犯了叛国罪。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出现具体的法律,而在《安提戈涅》中,则出现了两种明显冲突的法律。苏格拉底并没有援引任何超越实证法的高级法律为自己辩护,而是勇敢地接受了判决;安提戈涅则援引神法,勇敢地对抗实证法。从苏格拉底一生践行德性的决心和他拒绝逃跑的理由看,苏格拉底之死未必是一个真正的悲剧,因为他成就了自己,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与此同时,也成全了雅典法律,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维持;而安提戈涅的悲剧性要强一些,在那场战争中,没有一个人是胜利者。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始终尊重实在法,并以死来捍卫实在法的尊严,堪称恪守法律的楷模;而安提戈涅则以死来对抗实在法,堪称对抗实在法的英雄。
    
    公民与法律的契约关系
    苏格拉底拒绝出逃的一个重大理由是,他与雅典法律之间有一个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明示的,而是默示的,因为他一直是雅典的公民。法律说(在对话中,苏氏听到的法律的命令):"凡亲眼看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居留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订立了合同,愿意服从我们的法令。"苏氏还进一步把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比喻为父母子女的关系。"我们生你,养你,教你,凡所能给其他公民的利益,我都给你一份。"公民仰赖法律生存,法律赋予了公民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并通过制裁违法者,呵护公民个体。
    
    这可以说是解释公民何以要守法的重要理由。因为公民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法律上构建国家--个人关系的结果。这一关系一旦被建立起来,对于公民和国家都是有拘束力的,类似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公民不同意国家的法律,公民完全可以抛弃国籍,远走他国,从而与法律脱离关系;如果没有与法律脱离关系,则必须服从法律。这种把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契约关系的做法,缓解了公民的自由意志与守法的强制性的矛盾:因为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自己缔结的,因此,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理性,也就是尊重自己。
    问题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有没有限度呢?
    
    法律的德性与公民的德性
    苏氏把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德报怨: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而且国家的地位还高于父母,对父母不能报复,对国家则更不能报复。如果违背了法律,除违背契约,不守信义这一种重罪外,还有两种罪:"不服从生养自己的父母;不服从教养恩人。"这样,违背国家法律不仅仅是在法律上"犯了罪",而且在伦理上也是犯了罪。表面上,苏氏似乎认为,公民服从法律是无限度的、无条件的,他自己也以身殉法律。如此一来,在遇到恶法时,除了脚底抹油,就别无他法了。在当时的雅典,这种做法还很容易,但在主权林立的现代民族国家里,这种方式基本不太可能。但应当注意的是,苏氏所说的法律,应该理解为良法。首先,苏氏把法律理解为"生"、"养"公民的法律;其次,法律还"广开言路,并不强制执行。"公民完全有渠道表达自己对法律的意见。另外,在对苏氏的审判中,我们不知道审判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整个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对法律的正当性提出任何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处死苏氏,是因为审判官认可了对苏氏控告的事实,而不是因为恶法。从这一点看,苏氏与安提戈涅并不存在那么大的差别。对于恶法,从苏氏一生所作所为看,他肯定会象安提戈涅那样,勇敢地抵制它。
    
    如果法律是有德性的法律,公民与法律之间又存在契约关系,那么,守法就成为公民的德性之一。对法律的忠诚,就是对自己的忠诚,爱法律就是爱自己。因为一个连法律都不遵守的公民,在城邦、国家这类共同体中,就不可能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同时也不尊重自己,爱护自己。因为他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在德性上是成问题的,是一个不节制和不正义的人。这种"未经省察的生活"绝对是"不值得过的"。
    
    
    
三夏洛克

    
    夏洛克的故事
    夏洛克是莎士比亚剧作中的三大人物(哈姆雷特、福斯塔夫)形象之一,是沙翁1598年创作的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一个犹太高利贷富商,为人刻毒、贪婪。基督徒安东尼奥则乐善好施,借钱从不收利息,坏了夏洛克不少生意,而且他还公然羞辱高利贷者。夏洛克对此嫉恨在心。一次,安东尼奥为帮助好友巴萨尼奥完婚,不得已向夏洛克借高利贷,夏洛克没有利息,但却同安东尼奥签了一个生死契约,规定到期不还就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
    
    后来,安东尼奥的货船在海上遇风暴失事,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双方诉至法院。夏洛克坚持要按照契约割肉。聪明的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为安东尼奥辩护。她准许夏洛克割肉,但"依照契约"不准流一滴血,也不能多一点或者少一点,否则,就要夏洛克抵命,财产全部充公。夏洛克于是败诉。
    
    自此,"夏洛克"一语成了贪得无厌、狠毒无情的放债者的代称。
    
    在沙翁笔下,贪婪、冷酷的夏洛克是个反面角色,与鲍西娅的善良、机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直被世人视为卑鄙小人。但是,实际上,沙翁无意把夏洛克写成一个绝对的反面人物,虽然据考证,沙翁写这一人物时,英国的排犹思潮并没有消失,而且他写作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竞争而写(当时另外一个剧院正在上演马洛的《马耳他岛上的犹太人》)。但是,普希金在研究沙剧时指出,沙剧中的人物形象多是多重的,普希金举的第一个人就是夏洛克。
    
    耶林为夏洛克平反
    
    数百年后,夏洛克终于遇到一个真正的知音,那就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
    
    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夏洛克一改以前的丑陋卑俗,成了捍卫威尼斯法律的护法英雄,一个理想的法律人的典型形象。看看夏洛克慷慨激昂的话吧:我所要求的一磅肉,这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夏洛克在法庭的辩论中,完全诉求法律支持:"我要求法律的裁判。";"我只要求法律允许我照约执行处罚";"我用法律的名义,请您立刻进行宣判。"
    
    然而,鲍西娅巧妙地击败了夏洛克。虽然鲍西娅的机智让人赞叹,但文学是文学,法律是法律。她用看起来合理的诈术欺骗了夏洛克。在道德上,鲍西娅也并不比夏洛克高明。法院的判决理由明显是错误的。法院完全可以用其他理由,比如以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夏洛克的不合理要求,但同时保护夏洛克的债权。因此,耶林感慨地说,"当夏洛克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可以想象,夏洛克在离开法庭时的心情,他对法律,对公正该有多么绝望!以后,夏洛克还会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吗?1895年,俄国人利科尔在《从法律的观点看沙剧》就指出,如果要割肉就得允许流血。
    
    公民:为法律而斗争
    早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法律的"斗争哲学":"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耶林在演讲中,提出了两个命题: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公民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原因在于,权利由于法律,才有生命,同时权利又将生命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法律就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法律的权威取决于权利的行使,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既使个人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也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因此,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是法律能够生效的条件。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犯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与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要求相比,耶林的主张将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推进了一层。公民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离开了公民对法律的运用,法律将成为没有生命的废纸。耶林针对的是私权。因为公法及刑法的实行,要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负起责任,而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公众对公法的关注和公民意识的提升同样重要。只有公法真正得以贯彻,私法才可能有保障。如果公法一塌糊涂,怎么可能指望法官在实施私法时奉公守法,清正廉明?公民在公法权利被侵害时的隐忍,对官员的腐败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耶林提出的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最理想、最完美的。一方面,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法律的任务不在于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在于创造、组织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其他。因此,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权利被侵害就是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公民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放弃法律,就是违背法律,使法律的生命荡然无存。因为权利与法律是同义语,法律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公民就很容易把自己看成是法律的制定者,他们捍卫法律就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捍卫权利、捍卫法律的过程中,公民与法律的感情增进了,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正如苏格拉底所说,是父母子女的关系。
    
    这种公民与法律的关系是积极的,它追求一种公民人文主义:"法律兴亡,匹夫有责",追求公民理想而成熟的人格,超乎流俗的风骨与气魄。它需要理性的勇气,更需要个人对自己的社会义务的担当。它要求人们都有在理性算计之外,还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惟其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成为罪恶的帮凶和无聊的看客,才不会对违背法律的恶行采取犬儒主义的消极退避态度。
    
    这些年,中国涌现了一批法律斗士,如丘建东、杨剑昌等。他们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从而也使法律得以实践。一些人对丘建东的小额官司颇有微词,认为这反映了社会整合能力的下降,道德调解能力的下降,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这种泛道德化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从这类官司中受惠的不是当事人,而是社会公众。比如为1块钱打赢了官司,致使电信局改变了收费规则,当事人除了赢得感情上的痛快,会陪上不少打官司的费用,而整个社会却从官司中受惠。为这种细小的权利而斗争,并非一般人愿意做的,因为它实在是不合算。相反,只有那些法律斗士才能走出理性计算的囚笼,投入到这种公益事业之中,虽然他的本意可能并不在于促进公益。我们要做的,不是指责这些法律斗士,而是要完善程序,提高我们保护权利的技术。可以想象,如果人人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再主张自己的点滴权利,法律将在一次次的隐忍中失去所有的意义,我们承诺的法治蓝图就只是海市蜃楼而已。
    
    
四拉斯科里尼科夫

    
    杀人犯拉斯科里尼科夫
    拉斯科里尼科夫是陀斯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罪与罚》中的主人公。托氏的这篇小说被英国文学家JohnDrinkwater称为一切写实派作品中最伟大的小说。托氏在1865年给《俄罗斯先锋报》编辑的信中提到这本小说,认为它是"一个犯罪心理学报告"。
    
    拉斯科里尼科夫是一个贫穷的男大学生,但他为人很善良。经常无私地资助别人,曾经把乞丐一般的母亲给他的几十卢布全部白给了一个寡妇。他又深受"超人"哲学的影响,把自己和拿破仑相比。他把人分为两类,即"不平凡的人"和"平凡的人"。前者能推动世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甚至杀人也在所不惜;而后者是平庸的芸芸众生,不过是"繁殖同类的材料"和前者的工具。因为生活的困顿,他常常要靠把东西典当给一个老太婆过日子。老太婆非常刻薄、吝啬,为了实践自己的超人哲学,走出困窘的生活,他铤而走险,用斧头非常残忍地砍死了老太婆和她的妹妹,并抢走了她的钱,但是一点也没用。他在犯罪之后,不断的为自己寻找合理的借口,却又在不断的懊悔中树立起高超的道德标准,他始终无法逃脱出良心对他的控诉和惩罚,后来,他遇到了自己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情感,他产生了一种深刻的"与人类的隔绝感",非常痛苦。一个偶然的梦和妓女索尼娅改变了他的命运。他梦到全世界遭了一场可怕的瘟疫,被一种天生具有智能和意志的微生物侵入,于是乎没有人把自己的判断、自己的科学理论、自己的道德信念和信仰,看作是不可动摇的真理。结果大家都惶恐不安,彼此不相了解,他们不知如何判断,对于什么是恶、什么是善的的问题,意见不一,众说纷纭。他们不知谁是有罪、谁是无辜的,于是人们怀着一种无法理解的仇恨,互相屠戮残杀。瘟疫流行起来,全世界只有几个人获救,这是几个纯洁的特殊人物,他们负有创造新人种和新生活的使命,使大地更新和净化,但谁也没有见过这些人。他体会到:若是世界缺少了一种绝对标准,则将会造成毁灭。至此他分裂的人格,才慢慢的回归宁静。在自傲与自贬中,他向索尼娅,一位靠卖淫养活继母的孩子的年轻妓女,一个虔诚的基督教的离婚说明了自己是凶手的事实,她劝她自首,自愿接受律法的惩罚,在当局不知道他是凶手的情况下(可能永远不知道),他自首了,接受了8年的西伯利亚的监狱苦工生活。索尼娅陪着他,用自己的真爱温暖他的心灵。
    
    犯罪与惩罚
    在托氏另外一部伟大的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里,也有一个大致相同的故事。佐西马长老向阿辽沙讲述他年轻时传教的经历时,提到一件事:一个军官曾经因为感情杀死一个女人,并成功地假祸于人,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他家庭和事业都非常成功。在聆听佐西马长老的传教后,非常愧疚,决意将凶杀的真相告诉世人。但是人们都不相信。后来,他在满怀着神关爱自己的希望中病死。
    
    拉斯科里尼科夫和军官的例子一样。他们都犯了重罪,最后都是神的真理和人间的律法战胜了邪恶。
    
    关于犯罪与惩罚的关系,刑法学理上一直有罪刑相应的原则。惩罚犯罪的正当性,理论上有很多观点,比如功利主义,报应主义等等。因为犯罪是危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国家有权力也有必要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无论是在社会契约论传统中,还是在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中,惩罚犯罪都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和自由,而且这种权力在现代国家中仅仅为国家所独享。
    
    对于国家而言,制裁犯罪者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手段而言。福柯关于监禁与惩罚的研究就表明,刑罚的宽松和人道并不是因为贝卡利亚或者边沁等人的人道主义话语,而是一种治理技术的转变。国家制裁犯罪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持国家本身的存在和获取更多的合法性资源,获取公民对制度的忠诚。因此,国家完全可能会为了制裁而制裁。法郎士在《诸神渴了》中的精采描写就是一个例子:法国大革命期间,一次群众集会上,一个女人突然说自己的钱包丢了,愤怒的人们一致认为是边上的一个教士偷了,于是猛打教士,后来女人突然说钱包找到了,人们于是把愤怒的情绪转移到了这个女人身上。按照涂尔干的实证社会学,我们可以推断,国家或者社会会为了惩罚而制造犯罪,为了凝聚一个集体的共同意识,可以甚至应当有意构造并排除一些异质者,这种策略常常被作为国家的一种控制策略来使用。我们在早期的"替罪羊"这一早期的祭祀方式中可见一斑。比如一个村子里一个人被杀了,重要的是要惩罚一个人,而不论这个人是谁。好像在《蒙塔尤》,一个法国人关于法国的一个村庄的研究中就有这样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女神不是一个正义女神,而摇身一变,成了狩猎女神。在《审判》中,卡夫卡的精采描写就是一个例子。
    
    而陀斯妥耶夫斯基描写的这两个人物形象,却为我们提供了犯罪与惩罚的另外一种关系,那就是犯罪寻找惩罚。
    
    公民的受难与法律的爱
    杀人后拉斯科里尼科夫,感到了一种与世人不能沟通的孤独和绝望,产生了"以痛苦赎罪"的念头。这是为什么呢?仅仅是因为国家的强制吗?不是,因为当时他虽然受到了警察局不断的询问,但是警察局对他的罪证并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他完全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因为他犯罪以后,感觉到自己违背了人之为人的本性,对世俗的法律的违背,不是因为它背离了国家的要求,而是因为它背离了人性的要求。当然,拉斯科里尼科夫之所以要赎罪,最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因为他受了妓女索尼娅的感召,认为自己的心灵必须要经过苦难,才可能得到救赎。这虽然来自于神的要求和戒律,但这一神圣传统与律法是完全可以勾连在一起的。
    
    在《旧约·申命记》中,摩西就把上帝赐予以色列的律法比作老鹰,它接取雏鹰,背着它们飞。圣经中描述的这种律法是一种爱的律法,与苏格拉底对公民与法律的关系的界定相同:法律与公民的关系就是母子关系。换言之,法律的面目并不是狰狞可怖的,而是慈善的,法律的逻辑不是复仇,而是爱。就象神爱世人一样,它要求法律也爱世人。但是法律只是一些戒律,它自身不能行动,因此法律爱世人的要求最终要落实在每一个人身上,圣经要求"爱里的邻人",法律也要求人能够推己及人,虽然这种要求远远比如道德高。正因为此,拉斯科里尼科夫在杀人后才会体会到一种可怕的与世隔绝感,这种隔绝感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他希望借助于作苦力来拯救自己的灵魂,以便重新回到这个社会上,即使因为他的罪被处死,他也可以因为自己的赎罪行为,洗刷了自己的耻辱,和对这个社会的背叛,灵魂重新回到这个社会。此时,法律是在报复犯罪人,惩罚他曾经对这个社会造成伤害的行为,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看,法律在惩罚的时候,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灵魂的关爱,它使犯罪人重新回到了社会,这也许是犯罪与惩罚、复仇与爱的深刻悖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刑罚的重点在于改造犯罪人,使其成为一个"新人",一个与过去完全不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