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需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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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接触到一个有关“线人”的案子,开始引起我对这个陌生问题的关注:某公安干警被指控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保护伞,但他却辩护说,他不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之所以与其接触密切,是因为对方是他负责联系的“线人”。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线人或特情举报或提供情报来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据《南宁早报》2004年2月26日报道:目前光在南宁市当“职业线人”的就有近百人。另据《青岛早报》2003年9月8日报道:该市的一个“线人”披露,他手下还有40多个“线人”,他举报的许多线索都是底下“线人”提供给他的。
但是究竟何为“线人”,“线人”的性质是什么,哪些机关可以聘用“线人”,聘用“线人”的审批程序是什么,充当“线人”的资质又是什么,“线人”从业时要遵守哪些“游戏规则”,如何对其进行监督,相应地,“线人”又有何权益,如何保证其人身安全、规范其劳动报酬,等等,却不得而知。在此情形下,“线人”就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法律“边缘人”:他既处于执法的边缘,也处于违法犯罪的边缘;这种边缘地位又使“线人”成为一柄“双刃剑”:他既可能有利于惩治违法犯罪,也有可能给社会和民众带来混乱和不安。因此,对“线人”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不能缺席。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对“线人”进行规范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解决:
首先,关于使用“线人”的基本原则。由于“线人”是在国家正式的执法力量之外,出于特殊案件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例外措施,因此原则上对于“线人”要从严控制,尽量缩小其适用面,否则,“线人”使用太多,将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
其次,对“线人”的审批。无论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聘用“线人”,还是在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时段聘用比较固定、时间较长的“线人”,都需要由有关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就其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由法官来决定此类案件是否需要采用“线人”、某人是否有资格担任“线人”。
第三,“线人”的义务和对“线人”的监控。“线人”决不能为获得案件线索而诱惑对方当事人犯罪;也不能采取法律授权之外的取证措施;还不能泄露其所接触的工作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线人”及其联络人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他们干出一些违背聘用“线人”初衷的事情来。
第四,“线人”的权利。“线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有权在遇到因公负伤、死亡时享有得到补偿的权利;有权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为其保密。
最后,还有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无法回避,需要认真研究:一是“线人”在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任规避问题,如为了取得犯罪团伙的信任,“线人”面对正在发生的案件无动无衷,甚至还参与其中,怎么办?对此,笔者的初步意见是: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允许“线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要禁止他实施重大的犯罪行为。再就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案件侦破之后,要否要求“线人”出庭作证?从公正审判的要求看,他应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但从保护“线人”的人身安全看,又要求尽可能地对他的身份进行保密,如何协调这一对矛盾呢?笔者以为,可采取让“线人”在法庭上以不暴露面目的方式如设立隔离的证人室,来达到既出庭作证、又不暴露其身份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线人或特情举报或提供情报来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个别现象。例如,据《南宁早报》2004年2月26日报道:目前光在南宁市当“职业线人”的就有近百人。另据《青岛早报》2003年9月8日报道:该市的一个“线人”披露,他手下还有40多个“线人”,他举报的许多线索都是底下“线人”提供给他的。
但是究竟何为“线人”,“线人”的性质是什么,哪些机关可以聘用“线人”,聘用“线人”的审批程序是什么,充当“线人”的资质又是什么,“线人”从业时要遵守哪些“游戏规则”,如何对其进行监督,相应地,“线人”又有何权益,如何保证其人身安全、规范其劳动报酬,等等,却不得而知。在此情形下,“线人”就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法律“边缘人”:他既处于执法的边缘,也处于违法犯罪的边缘;这种边缘地位又使“线人”成为一柄“双刃剑”:他既可能有利于惩治违法犯罪,也有可能给社会和民众带来混乱和不安。因此,对“线人”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不能缺席。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对“线人”进行规范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解决:
首先,关于使用“线人”的基本原则。由于“线人”是在国家正式的执法力量之外,出于特殊案件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例外措施,因此原则上对于“线人”要从严控制,尽量缩小其适用面,否则,“线人”使用太多,将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
其次,对“线人”的审批。无论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聘用“线人”,还是在某一个领域、某一个时段聘用比较固定、时间较长的“线人”,都需要由有关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就其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由法官来决定此类案件是否需要采用“线人”、某人是否有资格担任“线人”。
第三,“线人”的义务和对“线人”的监控。“线人”决不能为获得案件线索而诱惑对方当事人犯罪;也不能采取法律授权之外的取证措施;还不能泄露其所接触的工作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线人”及其联络人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他们干出一些违背聘用“线人”初衷的事情来。
第四,“线人”的权利。“线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有权在遇到因公负伤、死亡时享有得到补偿的权利;有权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为其保密。
最后,还有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无法回避,需要认真研究:一是“线人”在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任规避问题,如为了取得犯罪团伙的信任,“线人”面对正在发生的案件无动无衷,甚至还参与其中,怎么办?对此,笔者的初步意见是: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允许“线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要禁止他实施重大的犯罪行为。再就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案件侦破之后,要否要求“线人”出庭作证?从公正审判的要求看,他应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但从保护“线人”的人身安全看,又要求尽可能地对他的身份进行保密,如何协调这一对矛盾呢?笔者以为,可采取让“线人”在法庭上以不暴露面目的方式如设立隔离的证人室,来达到既出庭作证、又不暴露其身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