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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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信息财产与传统知识财产一样,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具有专有权。它不同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但与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信息产权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法律强调保护的是"首创性"、"识别性"等起关键作用的无形资产。
信息、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
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把人们带入了信息时代。人们现在讲起"信息化",也主要指积极利用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至于信息本身或者信息的内容,似乎反倒被忽视了。日本2002年颁布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及《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应当说是较清晰、较完整地道出了信息、信息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我们研究。
信息财产与知识财产是21世纪最重要的财产。
西方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实际上已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
新技术信息内容为专利申请案中的专利说明书、商标(商标是附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总的来讲,信息覆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产权的核心仍旧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的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够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
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
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而只有用"伊利"、"蒙牛"、"帕马拉特"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只是在2002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才开始反思过去各种提法的不足。其中谈到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创新战略、应用战略、保护战略、人才战略四个方面。过去讲"教育立国"仅仅涉及人才一方面,讲"科技立国"则只涉及创新战略这一方面中的一部分,都没有讲全,也没有抓住要点。日本的这种反思,实际上也很值得我们反思。我们直到现在可能很多人仍旧不懂得,知识创新或者信息创新决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问题。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的利弊,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即不赞成在中国搞专利制度的人,至今仍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我国企业无数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是不利的。不过,"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应当使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清楚了。
2002年,英国的哈里斯教授对中国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讲"知识产权或许是今天唯一最重要的私有财富形式"时,我们的学者则论述着"人要生活离不开有形财产"。几乎在同一时期,海尔集团的老总说:虽然该集团几乎在世界各地都有工厂(有形财产),但与该集团享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这些有形财产的分量很轻。看来,成功的企业家比学者更明白:在当代,有形财产的积累,是靠无形财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去推动的。
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起来,袁隆平、王选等人,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在信息创新时代,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下去,中国的经济社会才能获得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为保障并促使发展更快更稳,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研究并尽快实施相关的法律。
《人民论坛》 (2004年 第二期)
信息、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
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把人们带入了信息时代。人们现在讲起"信息化",也主要指积极利用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至于信息本身或者信息的内容,似乎反倒被忽视了。日本2002年颁布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及《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应当说是较清晰、较完整地道出了信息、信息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理论上值得我们研究。
信息财产与知识财产是21世纪最重要的财产。
西方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实际上已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
新技术信息内容为专利申请案中的专利说明书、商标(商标是附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总的来讲,信息覆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信息产权的核心仍旧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的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够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
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
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而只有用"伊利"、"蒙牛"、"帕马拉特"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只是在2002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才开始反思过去各种提法的不足。其中谈到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创新战略、应用战略、保护战略、人才战略四个方面。过去讲"教育立国"仅仅涉及人才一方面,讲"科技立国"则只涉及创新战略这一方面中的一部分,都没有讲全,也没有抓住要点。日本的这种反思,实际上也很值得我们反思。我们直到现在可能很多人仍旧不懂得,知识创新或者信息创新决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问题。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的利弊,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即不赞成在中国搞专利制度的人,至今仍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我国企业无数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是不利的。不过,"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应当使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清楚了。
2002年,英国的哈里斯教授对中国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讲"知识产权或许是今天唯一最重要的私有财富形式"时,我们的学者则论述着"人要生活离不开有形财产"。几乎在同一时期,海尔集团的老总说:虽然该集团几乎在世界各地都有工厂(有形财产),但与该集团享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这些有形财产的分量很轻。看来,成功的企业家比学者更明白:在当代,有形财产的积累,是靠无形财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去推动的。
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起来,袁隆平、王选等人,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在信息创新时代,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下去,中国的经济社会才能获得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为保障并促使发展更快更稳,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研究并尽快实施相关的法律。
《人民论坛》 (2004年 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