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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制囚犯剃光头是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新举措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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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监狱里看到一个留板寸头的人,你一定不会相信他是犯人;若某个犯人被允许回家探亲,你一定会发现他是个光头。总之,罪犯剃光头,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但这一“常识”现在在海口已经不再了,据新华社2月23日电,海口监狱从今年1月开始,不再强行规定罪犯必须理光头。
    
    从强制理光头到自愿选择光头或板寸头,虽只是一个小小符号的变化,却折射出我国监狱管理的日益人性化。正如服刑人员所说,这是尊重他们人格的具体体现;正如监狱管理专家所言,此举有利于减轻罪犯的身份意识,提高改造效果。
    
    其实,强制犯人剃光头,既无国内法依据,也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翻开我国《监狱法》,其第7条明文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更是具体要求:“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的用具。”这些规定是改造罪犯的经验总结,反映了现代监狱把犯人当人看、最终促使其回归社会的基本理念。笔者曾参观过一些英美国家的监狱,还真是没有发现他们的犯人清一色剃光头的现象。而我们不知起于何时的强制犯人剃光头,实际上是一个不把犯人当主体性人来看待、而将其当作一种客体性物来管理的不好习惯,它关注的是管理的方便、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漠视的是犯人的个体人格和心灵感受,其后果不仅容易引起社会和周围人对犯人有意无意的歧视,就是连犯人自己也久而久之失去了自尊和自爱。
    
    对一些习以为常的传统做法进行反思,是我们这个人权时代的特征。近年来,我们在监狱、劳教所的管理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落实犯人、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权;允许犯人、劳教人员的配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前来监狱、劳教所的夫妻同居室同居;对表现好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定期给予探亲假;在监狱、劳教所实行狱政公开、所务公开,改变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使其在听证中接受监督……所有这一切,都不是孤立的,它是我们整个社会前进的缩影和写照,是我们其他各项事业走向人道化、文明化的必然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股朝着文明与人道前进的时代洪流中,也有个别习惯于传统思维和做法的人发出了一些不太协调的声音,如他们认为允许犯人、劳教人员的配偶到监狱、劳教所来同居,是过了头;允许犯人留头发,有损严肃。这是笔者所不能同意的,我们现在虽然在司法文明、执法人道化方面已经并正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国际公约的一些基本要求相比,我们不是过了头,而是远远不够。如果我们同意下述说法:一个社会对待罪犯的态度是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那我们就应当承认:司法文明,未有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