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即命令”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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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连续阅读有关分析法学的资料,头脑中也就有一些念头、想法什么的冒出来,它们没有经过严格地证明,但是,有时自己觉得也有些意思,就顺笔写出了。
欲治分析法学,不得不读英国学者奥斯丁(1790——1859)的著作。说起来,奥斯丁也是将近200年前的人物了,可是,他对于法律的理解却产生了久远的影响,甚至被公认为是英美分析法学派的宗师。他的理解,说起来也简单,那就是法律即命令,而命令又与“义务”和“制裁”密切联系等。面对接踵而至的这些让人感觉压抑的术语,人们心情沉重,而这些术语中所包含的限制、强制等,似乎又与法律乃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种精神背道而驰。这些就不多说了。当然,我们还可以理解这些术语,甚至还可以复述他的有关论述,因为我们也有一些历史经验与其相互呼应,但是,这种说法与传统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相去甚远,那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我们接受起来虽然不得不称赞其逻辑严密,但也往往感觉其生硬粗粝。
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在大多数士人心目中,或者说由于大多数士人的集体塑造,法律当然有鲜血淋漓的属性,特别是在暴君时期。但是,暴君自在可以放伐之列,暴法可易,也属于人之常情。与此同时,法律又不完全是一个生硬冷漠的东西,相反,法律是一个带有或浓或淡人情味的工具,是一个应该给人亲切感觉、温情脉脉的工具。我们经常听到“法律不外人情”,“情、理、法”,“理无可恕,情有可原”之类的说词。而且,这类说法之影响至深至远,普通百姓至今也能朗朗上口。因此,“春秋决狱”、(唐)太宗“释囚”一类的故事,才能百代传唱。按照这种理解,奥斯丁式的命令说简直没有品位,不上档次!就好像在书房中比刀弄剑,煞风景先,遑论其它!
也许先秦时代的法家认识更接近奥斯丁的认识?但那种认识已经由于过于片面而被后来的历史发展所淘汰。实际上,历代的司法判决,(当然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判决),都在努力使法律成为传达感情、凝固亲情、扬善惩恶的载体。在日常工作中,使人们感觉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生硬冰冷,而是像隔壁二哥一样就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他经常与我们点头问好,又擦肩而过。即使偶尔见面,儒生官员的审判又往往动之以情,约之以理,晓之以法,使相互怨恨之两造复归于和好。
我感觉,这里的关键在于,也许中西人士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同,西人似乎更愿意通过理性认知法律,而法律因此也就具备了理性的若干品质,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术语铿襁有力等;而传统士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当然有理性的成份,但是,我们的这种理性很不同于西人的逻辑理性。首先,我们的理性侧重于论述问题的平衡全面,像汉字的书写,讲究整体布局的和谐一致、左右呼应、错落有致。与此相关,业内高手可以将与本问题有关的种种考虑“一网打尽”而使人折服。从前,韩非子在自己的文章中曾经一口气举出47项国家可亡的原因。郭沫若老读此,惊叹不已,称其为一次次的海浪拍击岩石,席卷而来,又回卷而去,“……可亡也,……可亡也”,不绝于耳,令人震惊。与此不同,西人的理性似乎更强调从哪来又到哪去的思路。因此,西人擅长于从哪个逻辑起点出发,到达什么结论的推论。只要逻辑起点没有问题,推论又符合一般的思考规则,那自然具有逻辑上“无往不胜”的道理。其次,我们的理性中又夹杂着相当“诗意的情感内容”。(李泽厚语)国人更愿意通过这种本民族的理性了解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愿意通过这种理性与情感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把握一切现象,包括法律。儒家的精神也是强调不要弄得过于清晰,“和为贵”嘛!因而,我们所了解的法律就介乎道德和信念之间,它不是没有斩钉截铁的断句,但是,它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特点。它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区别,我们似乎知道,但又不十分确切。或者说,感觉上它们是有区别,但也就到此为止。
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之一就是,这种在英美也属于冷酷的法律命令说,以及与之有关的制度器物一旦引入中国,它的前景究竟如何?也许,它不仅不能恢复曾经有过的精美雅致的生活,反而会加快生活粗陋化的进程。从此,赤裸裸代替了斯文。温良恭俭让、酬唱应和不见了,代之以掳胳膊挽袖子、衣冠不整、骂骂咧咧;代之以缁铢必计,讨价还价。也许,正如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新法的好处未得,而其坏处已经暴露无遗。
行文至此,史家陈寅恪多年前说过的话又浮现在耳边。陈老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指出:“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重大久远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其忠实输入不改本来面目者,若玄装唯识之学,虽能震动一时之人心,而卒归于消沉歇绝。”若思想观念之输入如是,法律学说之输入焉能例外!念想至此,陡感任务艰巨,竟至于辗转反侧,夜不能寐。法学人当然可以几乎同步地介绍、引进国外的理论观念,立法者也可以轻易地“拿来”国外的制度与规则,然而真正困难的是,如何使输入之国外法律理论制度规则符合我国的文化与国情。此役若能有所斩获,其必为吾民族之大幸;而精心策划并全力推动者,吾民族之大英雄也!
欲治分析法学,不得不读英国学者奥斯丁(1790——1859)的著作。说起来,奥斯丁也是将近200年前的人物了,可是,他对于法律的理解却产生了久远的影响,甚至被公认为是英美分析法学派的宗师。他的理解,说起来也简单,那就是法律即命令,而命令又与“义务”和“制裁”密切联系等。面对接踵而至的这些让人感觉压抑的术语,人们心情沉重,而这些术语中所包含的限制、强制等,似乎又与法律乃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种精神背道而驰。这些就不多说了。当然,我们还可以理解这些术语,甚至还可以复述他的有关论述,因为我们也有一些历史经验与其相互呼应,但是,这种说法与传统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相去甚远,那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我们接受起来虽然不得不称赞其逻辑严密,但也往往感觉其生硬粗粝。
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在大多数士人心目中,或者说由于大多数士人的集体塑造,法律当然有鲜血淋漓的属性,特别是在暴君时期。但是,暴君自在可以放伐之列,暴法可易,也属于人之常情。与此同时,法律又不完全是一个生硬冷漠的东西,相反,法律是一个带有或浓或淡人情味的工具,是一个应该给人亲切感觉、温情脉脉的工具。我们经常听到“法律不外人情”,“情、理、法”,“理无可恕,情有可原”之类的说词。而且,这类说法之影响至深至远,普通百姓至今也能朗朗上口。因此,“春秋决狱”、(唐)太宗“释囚”一类的故事,才能百代传唱。按照这种理解,奥斯丁式的命令说简直没有品位,不上档次!就好像在书房中比刀弄剑,煞风景先,遑论其它!
也许先秦时代的法家认识更接近奥斯丁的认识?但那种认识已经由于过于片面而被后来的历史发展所淘汰。实际上,历代的司法判决,(当然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判决),都在努力使法律成为传达感情、凝固亲情、扬善惩恶的载体。在日常工作中,使人们感觉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生硬冰冷,而是像隔壁二哥一样就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他经常与我们点头问好,又擦肩而过。即使偶尔见面,儒生官员的审判又往往动之以情,约之以理,晓之以法,使相互怨恨之两造复归于和好。
我感觉,这里的关键在于,也许中西人士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同,西人似乎更愿意通过理性认知法律,而法律因此也就具备了理性的若干品质,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术语铿襁有力等;而传统士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当然有理性的成份,但是,我们的这种理性很不同于西人的逻辑理性。首先,我们的理性侧重于论述问题的平衡全面,像汉字的书写,讲究整体布局的和谐一致、左右呼应、错落有致。与此相关,业内高手可以将与本问题有关的种种考虑“一网打尽”而使人折服。从前,韩非子在自己的文章中曾经一口气举出47项国家可亡的原因。郭沫若老读此,惊叹不已,称其为一次次的海浪拍击岩石,席卷而来,又回卷而去,“……可亡也,……可亡也”,不绝于耳,令人震惊。与此不同,西人的理性似乎更强调从哪来又到哪去的思路。因此,西人擅长于从哪个逻辑起点出发,到达什么结论的推论。只要逻辑起点没有问题,推论又符合一般的思考规则,那自然具有逻辑上“无往不胜”的道理。其次,我们的理性中又夹杂着相当“诗意的情感内容”。(李泽厚语)国人更愿意通过这种本民族的理性了解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愿意通过这种理性与情感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把握一切现象,包括法律。儒家的精神也是强调不要弄得过于清晰,“和为贵”嘛!因而,我们所了解的法律就介乎道德和信念之间,它不是没有斩钉截铁的断句,但是,它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特点。它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区别,我们似乎知道,但又不十分确切。或者说,感觉上它们是有区别,但也就到此为止。
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之一就是,这种在英美也属于冷酷的法律命令说,以及与之有关的制度器物一旦引入中国,它的前景究竟如何?也许,它不仅不能恢复曾经有过的精美雅致的生活,反而会加快生活粗陋化的进程。从此,赤裸裸代替了斯文。温良恭俭让、酬唱应和不见了,代之以掳胳膊挽袖子、衣冠不整、骂骂咧咧;代之以缁铢必计,讨价还价。也许,正如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新法的好处未得,而其坏处已经暴露无遗。
行文至此,史家陈寅恪多年前说过的话又浮现在耳边。陈老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指出:“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重大久远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其忠实输入不改本来面目者,若玄装唯识之学,虽能震动一时之人心,而卒归于消沉歇绝。”若思想观念之输入如是,法律学说之输入焉能例外!念想至此,陡感任务艰巨,竟至于辗转反侧,夜不能寐。法学人当然可以几乎同步地介绍、引进国外的理论观念,立法者也可以轻易地“拿来”国外的制度与规则,然而真正困难的是,如何使输入之国外法律理论制度规则符合我国的文化与国情。此役若能有所斩获,其必为吾民族之大幸;而精心策划并全力推动者,吾民族之大英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