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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听证:让司法能动弥补立法不足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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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风气之先的深圳市近日又创造出了一个全国第一:该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次就一起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案举行公开听证,法庭在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取保理由后,宣布三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参见《深圳法制报》1月16日 报道)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可以在侦查、起诉、审理的任何一个阶段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这一原则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因而在实践中极容易发生暗箱操作,造成四个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本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没有机会申请。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被关押,就与外面断绝了联系,没有办法通知家人,也没有途径请到律师,自己也不懂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二是本来应当批准取保候审的不批准。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往往从保证办案安全甚至方便省事出发,将取保候审的适用面作不适当的限制,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其理由不进行认真审查,简单地予以拒绝。三是不该取保候审的反而取保候审。由于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公开,监督和制约不力,导致司法腐败,使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被取保候审。四是由于有的办案机关和人员将取保候审视为自己的一项特权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恩赐,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而往往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增加额外条件和随意性,如不“配合”办案就不批准你取保候审、谁的律师有“能耐”就能办成取保候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此次率先对取保候审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取保候审程序的公开化和决定的科学化,也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要求取保候审要实行听证,罗湖法院的做法是多此一举,这是笔者所不能苟同的。在人权保障大踏步前进、司法公正日益受到关注的今日之中国,面对不完美的法律,司法机关应当而且可能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使那些“口惠而实不至”的规定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听证对象只是到了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但按照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之要求,“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也应确立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听证权,由“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的法官来决定对其是否有必要进行审前羁押。
    
    西谚云:不论我是有罪还是无罪,请给我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同样,我们可以说:不论我是该取保候审还是不该取保候审,请给我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