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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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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从公安部传来好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将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并及时通报治安形势,发布治安警示。(参见《人民日报》等1月2日讯)此举不禁令笔者想起两件事:一是几年前北京的地下通道发生系列“闷棍杀手”案,案件侦破后,一些媒体在叫好的同时,也提出质疑:要是警方及时给公众提个醒,不就能减少一些被害者吗?另一件就是前不久刚刚审结的河南省平舆县的黄勇连续杀害17名青少年的特大恶性案,也有不少媒体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提出类似批评:为什么不早些发布消息、让大家有所防范呢?
    长期以来,在公安机关似乎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案件未破,不宜将实情公之于众,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在侦破之前,更是讳莫如深。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它既不利于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又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继续作案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推出治安通报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确保公众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促进警务公开,有利于公安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可以密切警民关系,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公安、理解公安、信赖公安、支持公安。这种认识上的突破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执政理念,即由秘密到公开,由不透明到透明,由不相信民众到相信民众。
    在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将传统公权力运作中的“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变更为“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除非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共利益考虑确有必要,否则一律不得免除公开。与此同时,这些国家还赋予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权,若其请求得不到满足,还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摈弃了“司法神秘主义”,转而最大程度地将有关司法信息披露给公众。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日等国,不仅每年有政府发布的详细介绍该年度各类犯罪指标的《犯罪白皮书》,而且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公开出版、接受各方的查阅和拷问。几年前,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曾前往纽约市警察局拜访其局长,会谈时提及一些“敏感”数字,没想到他却很大方地告诉我,这些都早已在网上公布了。临别,他还在门口随手拿起几本免费发放的小册子送我,其中有的提醒公众,在哥伦比亚大学旁边的一拐弯处,常有人借口问路来抢劫,因此建议行人不要搭理那些形迹可疑的问路人,让他们去问警察;有的则告诉读者,近一段时间盗窃分子盗窃汽车里的物品案件增多,建议大家停车后将车里的东西拿走或锁在后背箱里;还有的则说,如果家里暂时没人,最好将收音机或电视机开着,使入室盗窃分子以为这家有人;如果要外出度假,最好跟邻居、警方打个招呼,请人定期剪剪花园里的草,否则如果草长深了,就容易被人知道这家主人不在。
    去年,笔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正值核武器专家凯利自杀一案惹得英国朝野沸沸扬扬。刚开始,各种猜测都有,如有的认为是政府陷害所致,有的认为是外国间谍所为,但英国警方及时地通过新闻发布会,逐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最后公布了凯利系自杀的结论。随后,案件被移交给司法部门,由法官来调查布莱尔、BBC记者等人要否对凯利自杀一事负责。记得其时我恰好应布莱尔夫人谢利大律师之约去其唐宁街10号住所拜会,虽然此时布莱尔首相刚刚被法官传讯过,但他们却仍在按计划收拾行李准备第二天的休假,对于电视上正在播放的首相作证之新闻,他们似乎也见多不怪,至少是没有我想象中的尴尬。
    在牛津,我还有一个切身的体会,那就是英国的司法信息公开使我的那些同行们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与英国内务部、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他们的许多课题不仅经费直接来自于这些部门的资助,而且在调研、统计资料的获取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配合。当我看到一包包、一袋袋的资料从警察局或法院邮来,看到他们认真地对那些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时,我是既羡慕、钦佩又感到惭愧。想起自己就中国死刑问题做报告时,对方问起我中国每年判处多少人的死刑,我却回答说这是国家秘密,无从知晓。显然,这样的回答不单是不能让别人满意,也不能让自己满意:连起码的数据都没有,又怎能证明、怎能说服?
    报载,此次公安系统自上而下实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尚属第一次;又闻听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信息公开条例》。相信经历了SARS之痛后的中国,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方面必将迈出更大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