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之求索》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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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最初吸引我的,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它可能是刑法学中迄今为止唯一尚无定论的领域。大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就是“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未曾想到,这竟然决定了我将从事的职业。
初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仍神游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迷宫,难以自拔。最终,在数千字的毕业论文基础上,写成了约7万字的论文稿。此写作纯属兴趣使然,写完之后才发现如何发表成了难题。7万字,作为一篇论文太长,当时的法学类刊物发表1万字以上的文章已属罕见;作为一本书出版又太短,更何况出自一个初出茅庐、默默无闻的青年之手。发表之难,可以想象。唯有孤芳自赏,束之高阁。现在回想起来,迄今为止我唯一没有发表的这篇论文,竟然是我最下功夫的论文!而且永远没有弥补的机会。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迁居,在我选编这本文集的时候,已再也找不着20年前写就的那卷浸满汗水的故纸。
研究成果最终不能发表固然遗憾,但那一年多的潜心钻研过程,不仅对我的研究和写作能力是一种有效训练,而且通过对刑法的主客观关系的苦苦探索,加深了对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的认识,这使我从中受益非浅,为从事刑法学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发表的第一篇论文,是和欧阳涛教授合撰(由我执笔)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发表于《法学季刊》(《现代法学》前身)1983年第3期。这篇文章是我和欧阳涛教授参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强奸罪问题”的调研组,在北京各区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研活动之后写成的调研报告的一部分。没料到,这篇短文发表后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论战。随后一年多时间在许多刊物上发表的数十篇围绕该论题的文章中,有相当部分是与我们商榷的文章。该文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运用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事实错误之理论,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行为人不知道而且事实上无法知道女方可能不满14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对这一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阻却其特定犯罪故意的形成,从而影响其承担奸淫幼女罪的刑事责任(不排除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由于涉及社会道德关注的敏感法律问题,首次提出的这种观点,无论如何在当时或现在都必然会招致许多人的误解或反对。时隔2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对奸淫幼女案件的“明知”问题作出了与上述观点相一致的解释, 但该解释仍然在法学界乃至社会上引起一阵强烈反响。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之难。。
我在《法学研究》上第一次发表论文是在1984年。到法学所工作伊始,就赶上全国第一次“严打”高潮。当时从中央国家机关抽调了一大批青年干部到各基层政法机关协助办案,应对猛然剧增的大量刑事案件。我被指派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并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夜以继日,竟然审理了数十个案件。如此不可思议的高效率,在现在看来,不一定是件好事。所幸的是,“严打”过后,通过案件复查,我所经办的案件无一错案。这无疑应感谢母校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法院同事的通力协作。办案期间,我尽量收集第一手资料。回所后,通过对部分案例的分析研究,写了“试析流氓犯罪类型”一文,被《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所采用。该论文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理论文章奖(1985年)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优秀论文奖(1986年)。虽然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罪名,但具体分解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聚众淫乱等犯罪。该文对这些具体罪行的法律界限均有阐述,至今尚有其价值。
1987年8月,我作为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遴选的访问学者,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Berkeley)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当时我的英语口语和听力均不佳,CLEEC的主席爱德华(R Randle Edward)教授在北京对我进行面试时,很大程度上看中的是我当时已经发表了20多篇论文。这位细心的“中国通”在面试后要我列出一份详细的已发表的论文及所登载刊物的目录给他,以证所言不虚。与我同时参加面试的还有另一位研究学者,他的英语口语和听力明显比我好,只是成果略少,结果到第二年才被录取。可见CLEEC项目对访问学者的研究能力颇为偏重。
伯克利法学院是美国第一流的法学院之一,在美国数百所法学院中排名在前10位之内。伯克利城依山傍海,西与名城旧金山仅隔一座海湾大桥,东邻重镇奥克兰。是一座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宁静祥和的小城,以加利福尼亚大学总部所在地和伯克利法学院而闻名。在伯克利期间,我开始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问题感兴趣。加大图书馆和法学院图书馆丰富的藏书,以及电子化管理的便捷的查阅系统,提供了可以快速查阅许多国家有关经济犯罪问题资料的途径。回国后,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我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本文集收入的涉及经济刑法问题的11篇文章,大致能够反映我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
1993年11月至1997年,我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刑法修改小组的成员,参与了刑法修订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原计划在1998年完成刑法修订草案,但为了赶在人大换届年之前通过修订刑法,经过1996年冲刺般的工作,最终提前于1997年3月将修订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立法工作机制的某些固有弊端,以及时间之仓促,使新刑法留下了诸多遗憾。但较之旧刑法,毕竟有了长足的进步。1996年在《法学研究》发表的“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一文,是我对刑法修改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以及新刑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的思考心得,也是能够反映我的一些基本学术观点的一篇有代表性的论文。
上世纪末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逐渐显露。我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关注,大约始于1993年。是年,由福特基金会资助、英中文化协会(Great Britain-China Center)组织的一个“司法与人权”考察团,赴英国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考察研究,我是其中一员。就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先后访问了London, Birmingham, Bristol, Cambridge, Oxford, Exeter等城市以及英国议院、有关司法部门、研究机构、著名大学和非政府组织。期间恰逢英国皇家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洋洋20多万言的关于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引发英伦全民大讨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回国后,我在《外国法译评》(《环球法律评论》的前身)上撰文评述当时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讨论情况。此后,一直较为关注我国的司法改革问题,陆续写了一些探讨文章,本文集选用了其中的几篇。
2000年9月,我作为富布赖特(Fulbright)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主要课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与兰迪看来确实有缘。时隔12年,他早已不当CLEEC的主席(1982-1995),但作为哥大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的奠基人,一直担任中心主任。我在北京申请富布赖特项目时,填写了哥伦比亚和耶鲁两所意向大学,供美方负责联系时选择。由于兰迪毫不犹豫的认可,哥伦比亚法学院先于耶鲁法学院接纳了我,使我能在12年后重访纽约, 并在慕名已久的哥大学习和工作。哥大有其自豪的历史和令人瞩目的成就。迄今为止,哥大校友中仅各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有58位之多。法学没有诺贝尔奖,但哥大法学院在全美法学院排名中稳居前5位之列,可谓实力雄厚。兰迪作为美国当代法律界研究中国法的先驱,于1982年创办了哥大的中国法研究中心。我到哥大时,兰迪已临近退休。他从事中国法研究40年,在哥大法学院执教30年(1973-2002),担任中国法中心主任20年,可谓桃李遍天下。在他退休之前,由其学生和福特基金会鼎力相助,筹资100多万美元,设立了“爱德华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中国学子留美深造。此一善举实不负兰迪与中国法的半世情缘。
哥大法学院与李本(Benjamin L. Liebman)博士签约,聘他继任哥大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从2002年开始。李本出身法学世家,有着极佳的教育背景和家学渊源。父母均为法学教授,其父曾任哥大法学院院长。李本在耶鲁、牛津、哈佛大学分别获得两个文学士学位和一个法律博士学位。难能可贵的是,拥有三所世界著名大学学位证书的他,居然能说一口纯正、流利的中国话,并从事中国法研究多年。由此可见,他从竞争者中脱颍而出,成为哥大中国法中心的新掌门人绝非偶然。候任期间,李本为了爱情远赴英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返美上任之时,在北京与我见面叙旧,我随口提到2000年在联邦最高法院旁听的一起案件,不知后来判决如何。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他回去后即帮助查询并发来电子邮件,附上了该案的判决书全文。其为人实在,由此可见一斑。
耶鲁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Paul Gewirtz)教授对我未能成行耶鲁,似乎有些歉疚。为了弥补缺憾,他向我发出了邀请并主动与兰迪协商“借调”我两个月,我和兰迪欣然应允。从纽约到纽黑文(New Haven)乘坐火车最便捷,对于坐在宽敞舒适的车厢里就着一杯咖啡,一份报纸,不时欣赏窗外美丽景色的异乡旅人来说,1小时40分钟的路程并不觉得长。相对于纽约这个繁华大都市而言,纽黑文就像一个精致的盆景。整洁的小城静静地依傍在湛蓝的大西洋边,没有林立的高楼大厦,没有污染的工业烟尘,没有奢靡的灯红酒绿,没有应酬不尽的社交活动,一切似乎都围绕着耶鲁大学而存在。要想静下心来读书,耶鲁是个再好不过的地方。耶鲁校园与哥大风格迥异,随处可见的欧式古典建筑,外墙以花岗岩石料为主,建筑风格介于教堂与城堡之间,显得古朴、坚实而美观。耶鲁法学院在历年全美法学院排名中经常高踞榜首,鲜有不在前三名之列。与哥大法学院一样,耶鲁法学院不仅以学术精湛著称,而且以培养出多名美国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而自豪。耶鲁大学的中国法中心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猛。葛维宝教授虽然不谙中文,却精明强干,广结善缘,尤其是将“中国通”何杰森(Jonathan Hecht)研究员从哈佛大学挖过来之后,更是如虎添翼。短短几年内,与中国的立法、司法部门以及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大有后来居上之势。耶鲁法学院每期接纳的中国访问学者比哥大法学院少,而且为期半年以上的访问学者不多,因此中国法中心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较好的住宿和办公条件,这是哥大的访问学者难以企及的,也反映了耶鲁中国法中心在法学院的实力地位。加上耶鲁法学院藏书极为丰富的图书馆和各种各样令人感兴趣的学术研讨会,中国法中心为我们安排的对联邦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访问,以及对中国学者十分友善的房东波尔和安妮夫妇等,使我在纽黑文度过了一段充实而愉快的时光。
福兮祸所伏,美东之行也带来了一点意料不到的麻烦。境外的法轮功组织在北美有一定势力,我在美东地区较多的学术活动和社交活动,似乎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我回国后不久,居然有人假冒我的身份和名字,在境外法轮功报刊、网站上发表文章,攻击中国的反邪教政策和政治制度,企图利用我的学术影响,欺骗海内外舆论。过去只听说有假冒著名画家名字,作画骗钱之事,没料到还会有盗用学者名分,造文欺世之徒。无论假冒者的动机如何,法轮功的枪手竟然沦落到这步田地,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罢。
由于工作需要,我的一些研究还涉及犯罪学、人权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刑法等领域。本文集亦收入若干此类有代表性的文章,只是不易归类,而分别插入相关各编。时值母校50周年华诞,吾辈一介书生,愧无以为贺,唯拙文数篇,回报母校老师四年教诲之恩。
至感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和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以及编委会学友们的辛勤劳作,在“非典”肆虐京城的非常时期,以他们的非常努力促成文集的出版,在此一并鸣谢!
初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仍神游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迷宫,难以自拔。最终,在数千字的毕业论文基础上,写成了约7万字的论文稿。此写作纯属兴趣使然,写完之后才发现如何发表成了难题。7万字,作为一篇论文太长,当时的法学类刊物发表1万字以上的文章已属罕见;作为一本书出版又太短,更何况出自一个初出茅庐、默默无闻的青年之手。发表之难,可以想象。唯有孤芳自赏,束之高阁。现在回想起来,迄今为止我唯一没有发表的这篇论文,竟然是我最下功夫的论文!而且永远没有弥补的机会。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迁居,在我选编这本文集的时候,已再也找不着20年前写就的那卷浸满汗水的故纸。
研究成果最终不能发表固然遗憾,但那一年多的潜心钻研过程,不仅对我的研究和写作能力是一种有效训练,而且通过对刑法的主客观关系的苦苦探索,加深了对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的认识,这使我从中受益非浅,为从事刑法学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发表的第一篇论文,是和欧阳涛教授合撰(由我执笔)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发表于《法学季刊》(《现代法学》前身)1983年第3期。这篇文章是我和欧阳涛教授参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强奸罪问题”的调研组,在北京各区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研活动之后写成的调研报告的一部分。没料到,这篇短文发表后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论战。随后一年多时间在许多刊物上发表的数十篇围绕该论题的文章中,有相当部分是与我们商榷的文章。该文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运用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事实错误之理论,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行为人不知道而且事实上无法知道女方可能不满14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对这一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阻却其特定犯罪故意的形成,从而影响其承担奸淫幼女罪的刑事责任(不排除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由于涉及社会道德关注的敏感法律问题,首次提出的这种观点,无论如何在当时或现在都必然会招致许多人的误解或反对。时隔2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对奸淫幼女案件的“明知”问题作出了与上述观点相一致的解释, 但该解释仍然在法学界乃至社会上引起一阵强烈反响。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之难。。
我在《法学研究》上第一次发表论文是在1984年。到法学所工作伊始,就赶上全国第一次“严打”高潮。当时从中央国家机关抽调了一大批青年干部到各基层政法机关协助办案,应对猛然剧增的大量刑事案件。我被指派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并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夜以继日,竟然审理了数十个案件。如此不可思议的高效率,在现在看来,不一定是件好事。所幸的是,“严打”过后,通过案件复查,我所经办的案件无一错案。这无疑应感谢母校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法院同事的通力协作。办案期间,我尽量收集第一手资料。回所后,通过对部分案例的分析研究,写了“试析流氓犯罪类型”一文,被《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所采用。该论文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理论文章奖(1985年)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优秀论文奖(1986年)。虽然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罪名,但具体分解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聚众淫乱等犯罪。该文对这些具体罪行的法律界限均有阐述,至今尚有其价值。
1987年8月,我作为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遴选的访问学者,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Berkeley)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当时我的英语口语和听力均不佳,CLEEC的主席爱德华(R Randle Edward)教授在北京对我进行面试时,很大程度上看中的是我当时已经发表了20多篇论文。这位细心的“中国通”在面试后要我列出一份详细的已发表的论文及所登载刊物的目录给他,以证所言不虚。与我同时参加面试的还有另一位研究学者,他的英语口语和听力明显比我好,只是成果略少,结果到第二年才被录取。可见CLEEC项目对访问学者的研究能力颇为偏重。
伯克利法学院是美国第一流的法学院之一,在美国数百所法学院中排名在前10位之内。伯克利城依山傍海,西与名城旧金山仅隔一座海湾大桥,东邻重镇奥克兰。是一座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宁静祥和的小城,以加利福尼亚大学总部所在地和伯克利法学院而闻名。在伯克利期间,我开始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问题感兴趣。加大图书馆和法学院图书馆丰富的藏书,以及电子化管理的便捷的查阅系统,提供了可以快速查阅许多国家有关经济犯罪问题资料的途径。回国后,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我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本文集收入的涉及经济刑法问题的11篇文章,大致能够反映我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
1993年11月至1997年,我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刑法修改小组的成员,参与了刑法修订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原计划在1998年完成刑法修订草案,但为了赶在人大换届年之前通过修订刑法,经过1996年冲刺般的工作,最终提前于1997年3月将修订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立法工作机制的某些固有弊端,以及时间之仓促,使新刑法留下了诸多遗憾。但较之旧刑法,毕竟有了长足的进步。1996年在《法学研究》发表的“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一文,是我对刑法修改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以及新刑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的思考心得,也是能够反映我的一些基本学术观点的一篇有代表性的论文。
上世纪末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逐渐显露。我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关注,大约始于1993年。是年,由福特基金会资助、英中文化协会(Great Britain-China Center)组织的一个“司法与人权”考察团,赴英国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考察研究,我是其中一员。就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先后访问了London, Birmingham, Bristol, Cambridge, Oxford, Exeter等城市以及英国议院、有关司法部门、研究机构、著名大学和非政府组织。期间恰逢英国皇家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洋洋20多万言的关于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引发英伦全民大讨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回国后,我在《外国法译评》(《环球法律评论》的前身)上撰文评述当时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讨论情况。此后,一直较为关注我国的司法改革问题,陆续写了一些探讨文章,本文集选用了其中的几篇。
2000年9月,我作为富布赖特(Fulbright)学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主要课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与兰迪看来确实有缘。时隔12年,他早已不当CLEEC的主席(1982-1995),但作为哥大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的奠基人,一直担任中心主任。我在北京申请富布赖特项目时,填写了哥伦比亚和耶鲁两所意向大学,供美方负责联系时选择。由于兰迪毫不犹豫的认可,哥伦比亚法学院先于耶鲁法学院接纳了我,使我能在12年后重访纽约, 并在慕名已久的哥大学习和工作。哥大有其自豪的历史和令人瞩目的成就。迄今为止,哥大校友中仅各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有58位之多。法学没有诺贝尔奖,但哥大法学院在全美法学院排名中稳居前5位之列,可谓实力雄厚。兰迪作为美国当代法律界研究中国法的先驱,于1982年创办了哥大的中国法研究中心。我到哥大时,兰迪已临近退休。他从事中国法研究40年,在哥大法学院执教30年(1973-2002),担任中国法中心主任20年,可谓桃李遍天下。在他退休之前,由其学生和福特基金会鼎力相助,筹资100多万美元,设立了“爱德华奖学金”,专门用于资助中国学子留美深造。此一善举实不负兰迪与中国法的半世情缘。
哥大法学院与李本(Benjamin L. Liebman)博士签约,聘他继任哥大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从2002年开始。李本出身法学世家,有着极佳的教育背景和家学渊源。父母均为法学教授,其父曾任哥大法学院院长。李本在耶鲁、牛津、哈佛大学分别获得两个文学士学位和一个法律博士学位。难能可贵的是,拥有三所世界著名大学学位证书的他,居然能说一口纯正、流利的中国话,并从事中国法研究多年。由此可见,他从竞争者中脱颍而出,成为哥大中国法中心的新掌门人绝非偶然。候任期间,李本为了爱情远赴英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返美上任之时,在北京与我见面叙旧,我随口提到2000年在联邦最高法院旁听的一起案件,不知后来判决如何。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他回去后即帮助查询并发来电子邮件,附上了该案的判决书全文。其为人实在,由此可见一斑。
耶鲁法学院的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Paul Gewirtz)教授对我未能成行耶鲁,似乎有些歉疚。为了弥补缺憾,他向我发出了邀请并主动与兰迪协商“借调”我两个月,我和兰迪欣然应允。从纽约到纽黑文(New Haven)乘坐火车最便捷,对于坐在宽敞舒适的车厢里就着一杯咖啡,一份报纸,不时欣赏窗外美丽景色的异乡旅人来说,1小时40分钟的路程并不觉得长。相对于纽约这个繁华大都市而言,纽黑文就像一个精致的盆景。整洁的小城静静地依傍在湛蓝的大西洋边,没有林立的高楼大厦,没有污染的工业烟尘,没有奢靡的灯红酒绿,没有应酬不尽的社交活动,一切似乎都围绕着耶鲁大学而存在。要想静下心来读书,耶鲁是个再好不过的地方。耶鲁校园与哥大风格迥异,随处可见的欧式古典建筑,外墙以花岗岩石料为主,建筑风格介于教堂与城堡之间,显得古朴、坚实而美观。耶鲁法学院在历年全美法学院排名中经常高踞榜首,鲜有不在前三名之列。与哥大法学院一样,耶鲁法学院不仅以学术精湛著称,而且以培养出多名美国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而自豪。耶鲁大学的中国法中心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猛。葛维宝教授虽然不谙中文,却精明强干,广结善缘,尤其是将“中国通”何杰森(Jonathan Hecht)研究员从哈佛大学挖过来之后,更是如虎添翼。短短几年内,与中国的立法、司法部门以及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大有后来居上之势。耶鲁法学院每期接纳的中国访问学者比哥大法学院少,而且为期半年以上的访问学者不多,因此中国法中心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较好的住宿和办公条件,这是哥大的访问学者难以企及的,也反映了耶鲁中国法中心在法学院的实力地位。加上耶鲁法学院藏书极为丰富的图书馆和各种各样令人感兴趣的学术研讨会,中国法中心为我们安排的对联邦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访问,以及对中国学者十分友善的房东波尔和安妮夫妇等,使我在纽黑文度过了一段充实而愉快的时光。
福兮祸所伏,美东之行也带来了一点意料不到的麻烦。境外的法轮功组织在北美有一定势力,我在美东地区较多的学术活动和社交活动,似乎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我回国后不久,居然有人假冒我的身份和名字,在境外法轮功报刊、网站上发表文章,攻击中国的反邪教政策和政治制度,企图利用我的学术影响,欺骗海内外舆论。过去只听说有假冒著名画家名字,作画骗钱之事,没料到还会有盗用学者名分,造文欺世之徒。无论假冒者的动机如何,法轮功的枪手竟然沦落到这步田地,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罢。
由于工作需要,我的一些研究还涉及犯罪学、人权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刑法等领域。本文集亦收入若干此类有代表性的文章,只是不易归类,而分别插入相关各编。时值母校50周年华诞,吾辈一介书生,愧无以为贺,唯拙文数篇,回报母校老师四年教诲之恩。
至感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和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以及编委会学友们的辛勤劳作,在“非典”肆虐京城的非常时期,以他们的非常努力促成文集的出版,在此一并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