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国际法庭审判萨达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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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被捕,已使伊拉克旧政权的结束不留悬念。但是,在举世瞩目之际,在文明与法治深入人心的今天,如何处置萨达姆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政治考虑与法律技术因素交织在一起,一时似乎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萨达姆接受法律的审判是他为其所作所为承担责任的必然方式,而权衡伊拉克问题的形势和国际社会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他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应是一种最佳方案。
对发动战争的人进行法律追究的做法早已有之。一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和约》曾经准备对德皇威廉二世进行审判,但是由于荷兰的庇护而未能成功。二战结束后,盟国建立了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德国和日本的战犯进行了审判。虽然有人讽刺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但是它所建立起来的对包括前国家元首在内的个人追究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责的原则在国际法上产生重大的影响。至少,简单复仇式地将败亡者“就地正法”,让其即刻毙命的古老作法已经是行不通了。
不应交由伊拉克人民处置
美国主导了今年的对伊战争,并完全掌握着萨达姆的命运。可是偏在这时,美国总统布什要貌似谦虚地表达“个人的意见”,要将萨达姆交由伊拉克人民来处置。乍听起来,这很像是掌握主动的警察在抓住嫌疑人后告诉激愤的围观者:我不管,你们处理吧!生活中,这样的倒霉的嫌疑人有可能会暴毙街头。
可是伊拉克领管会有多大的自主性来操作这次审判,他们有没有合适的法律与合格的法官来进行审判?同时,他们在目前伊拉克局势不稳的情况下,能否客观、冷静而又安全地进行审判?这是令人怀疑的。
在年初,伊拉克刚刚废止了对小偷等违法犯罪的人割手、割耳之类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缺少现代法治的根基和精神,而且还容易在人们的心中形成残酷对待敌人和罪犯的心理传统。现在的伊拉克,萨达姆已经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而民众的激昂情绪不利于审判的进行。而且,恐怖主义分子和萨达姆的残余势力肯定也不会允许审判的顺利进行,麻烦必然不会少。
为了肯定纽伦堡审判的意义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通过决议,一致确认了《纽伦堡法庭宪章》中所包括的惩办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原则。1993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和1994年卢旺达刑事法庭的成立,还开创了由国际法庭审理国内战争罪犯的先例。特别是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为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已经导致国际法上追究个人国际责任新机制的出现。
现在规约已经生效,法院也得以建立。因此,在国际社会的层面上,追究前国家元首的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在法律技术上已经是不甚困难。
减少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实在准备和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过程中,美国就曾经主张,要由国际法庭追究伊拉克领导人的责任。但是,由于美国的孤立主义和独善倾向,它不愿意接受该规约的约束,不但不批准该规约,对法院的态度也是前后有别。
笔者认为,即使由美国对萨达姆进行审判也是不妥的。因为它又会被认为是战胜国对战败国前国家元首的法律摆布,公正形象难以保证。同时,由于审判给美国反对恐怖主义袭击带来的压力也不能忽视。在这个意义上,交由国际社会,比如说由联合国建立的法庭进行审判,既不会排除美国的参与甚至主导,又可以由国际社会承担成功与失败的责任,美国就可以减少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联合国的宗旨在今天可以归结为和平、发展、人权与正义,而正义正是其他三个目标的保障和要求。如果说萨达姆破坏了和平、发展、人权与正义,在全球化的今天,不仅伊拉克人民不会答应,世界各国的人民也不会答应。
即使是一个独裁者和人民的罪人,也应该给他正义的审判,因为我们追求的是正义的目标,需要遵循公平的规则。即使完美的国际法庭并不存在,也应该以此保证对萨达姆的审判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为历史留下以公平方式伸张正义的案例。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联合早报网
笔者认为,萨达姆接受法律的审判是他为其所作所为承担责任的必然方式,而权衡伊拉克问题的形势和国际社会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他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应是一种最佳方案。
对发动战争的人进行法律追究的做法早已有之。一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和约》曾经准备对德皇威廉二世进行审判,但是由于荷兰的庇护而未能成功。二战结束后,盟国建立了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德国和日本的战犯进行了审判。虽然有人讽刺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但是它所建立起来的对包括前国家元首在内的个人追究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责的原则在国际法上产生重大的影响。至少,简单复仇式地将败亡者“就地正法”,让其即刻毙命的古老作法已经是行不通了。
不应交由伊拉克人民处置
美国主导了今年的对伊战争,并完全掌握着萨达姆的命运。可是偏在这时,美国总统布什要貌似谦虚地表达“个人的意见”,要将萨达姆交由伊拉克人民来处置。乍听起来,这很像是掌握主动的警察在抓住嫌疑人后告诉激愤的围观者:我不管,你们处理吧!生活中,这样的倒霉的嫌疑人有可能会暴毙街头。
可是伊拉克领管会有多大的自主性来操作这次审判,他们有没有合适的法律与合格的法官来进行审判?同时,他们在目前伊拉克局势不稳的情况下,能否客观、冷静而又安全地进行审判?这是令人怀疑的。
在年初,伊拉克刚刚废止了对小偷等违法犯罪的人割手、割耳之类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缺少现代法治的根基和精神,而且还容易在人们的心中形成残酷对待敌人和罪犯的心理传统。现在的伊拉克,萨达姆已经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而民众的激昂情绪不利于审判的进行。而且,恐怖主义分子和萨达姆的残余势力肯定也不会允许审判的顺利进行,麻烦必然不会少。
为了肯定纽伦堡审判的意义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通过决议,一致确认了《纽伦堡法庭宪章》中所包括的惩办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原则。1993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和1994年卢旺达刑事法庭的成立,还开创了由国际法庭审理国内战争罪犯的先例。特别是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为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已经导致国际法上追究个人国际责任新机制的出现。
现在规约已经生效,法院也得以建立。因此,在国际社会的层面上,追究前国家元首的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在法律技术上已经是不甚困难。
减少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实在准备和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过程中,美国就曾经主张,要由国际法庭追究伊拉克领导人的责任。但是,由于美国的孤立主义和独善倾向,它不愿意接受该规约的约束,不但不批准该规约,对法院的态度也是前后有别。
笔者认为,即使由美国对萨达姆进行审判也是不妥的。因为它又会被认为是战胜国对战败国前国家元首的法律摆布,公正形象难以保证。同时,由于审判给美国反对恐怖主义袭击带来的压力也不能忽视。在这个意义上,交由国际社会,比如说由联合国建立的法庭进行审判,既不会排除美国的参与甚至主导,又可以由国际社会承担成功与失败的责任,美国就可以减少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联合国的宗旨在今天可以归结为和平、发展、人权与正义,而正义正是其他三个目标的保障和要求。如果说萨达姆破坏了和平、发展、人权与正义,在全球化的今天,不仅伊拉克人民不会答应,世界各国的人民也不会答应。
即使是一个独裁者和人民的罪人,也应该给他正义的审判,因为我们追求的是正义的目标,需要遵循公平的规则。即使完美的国际法庭并不存在,也应该以此保证对萨达姆的审判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为历史留下以公平方式伸张正义的案例。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