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参加WTO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赵维田
字号:


    
     主持人: 刘海年
     时间: 2000-07-07
     地点:法学所报告厅
    
     刘海年:
       
     今天,我们特别请了2010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课题组的同事来参加这个会。会议的内容是:我们国家参加世贸组织WTO以后,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关于WTO的法律规则,我接触过经济学界,包括从WTO总部瑞士访问回来、原来的经济研究所所长杨胜名同志和其他一些同志。接触的经济学界的同志、实际部门的同志和有关法学界的同志都觉得对一些有关WTO的问题不太了解,特别是在具体问题上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包括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都邀请有关学者来做报告。现在一些省市也开始邀请做报告。我们所的老专家赵维田教授对WTO已研究多年,赵维田同志是我国有名的国际法专家,他的航空法在国际上是很有影响的。这几年潜心研究WTO的法律问题,并且出了专著。他在国内是很有影响的学者,其他单位也请他做报告。请赵教授做一次报告是很不容易的,所以今天让他多讲一点,2小时以上。报告之后,大家可以提问题。我们这个课题组,专门请了3个报告人,都是全国有名的专家。一个是陆学毅同志,讲了21世纪中国社会前半期的发展,请了董同志讲了21世纪前半期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请赵维田同志讲一下我们国家参加世贸组织WTO以后,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从这个报告布局可以看出意思是什么,就是让我们课题组的同志了解我们现在生活在怎样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问题以及当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市场结合到一起的时候,对我们国家法制的影响。这样有便于我们去思考一些问题,设计、构思2010年法律体体系,对我们法制建设方面的具体构思会有帮助。因为参加世贸组织,对我们国家的立法,对我们国家的执法和司法产生全面的影响。可能一次会这些问题讲不完,以后抽时间再讲。好在赵维田教授是在咱们所,真是近水楼台。现在请赵维田教授做报告。请大家欢迎(鼓掌)。
    
     赵维田:
       
     不敢说做报告,我就是汇报一下。我这本书出来以后(指?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一书)听到一些初步反映,和我在北京开了约7、8次专家座谈会。在会上我发表意见的要点,在这里简单说一下。由于现在,刚才刘海年说的问题。我这个人一说话就出格,大家不愿意听的愿意批评就批评,因为我一说话就冒尖,其实我不是要冒尖,有些问题对于我本人来说实在是想不通的。不说别的,最近东美谈判以后出了一大批WTO的书,权威性最高的是由王道翰做顾问,龙雍图做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了一套。现在我看了两本,一个叫世界贸易组织读本,读本当然是Textbook。还有一个是问题解答。这两本书的分量和我的差不多。我这本是42万字,他的是40万字,有一本差不多,很厚的。这本由王道翰做顾问,龙雍图做主编,下面有一大串编辑都是经贸界的著名人士,这两本书主要是张翰林(经贸大学),我认识。说不好听一点,这书不堪入目,什么问题也没讲清楚,说了一大堆,我读了两本基本上翻了一遍,这叫什么读本,叫什么问题解答?什么问题也没说清楚。我这话是基本上说,其实也并不是说一个问题也没说清楚。原因在哪里?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经贸部里,不说排斥,最近进步了,发了一个正式通知,请了几个人做经贸部的WTO的法律顾问。本人也入围。最近才开始,重视这法律,过去负责经贸谈判的是经贸部国际司,优秀国际法。当然没有发言权,所以他录制的东西,从入关开始,出大本子。后来,包括乌拉圭文件汇编,出一大本子。其中,连原来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雨军都说是错误百出,根本问题是不懂法律,更不懂国际法,就简单常识来说,GATT关贸总协定,是不是194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生效?这句话对不对?我想接触点的人都知道,GATT到现在也没生效,根本就没生效。法律上生效。(英文)是国际法用语,是靠8国谈判代表签署一个关贸总协定临时使用议定书,这个临时使用议定书只要8国谈判代表签字就算宣布自48年1月1日起开始临时使用。我们在坐的都是干法律这一行的,国际法生效和临时使用差别很大。要是生效的话,各个条文,各国你都要遵守,各国国会讨论立法冲突的一般的都要修改,不修改就优于国内法。最大问题是做出条款。凡是各国法与关贸总协定项冲突的,优先试用本国法。就是做出条款,这是WTO关贸最基本常识,但是居然经贸部重要起草的宣讲中国加入WTO的文件上居然正式这么写着: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中国法学会开的座谈会上发的宣讲提纲,大概发到省部级吧,就是这样写的。这是一个,再一个,什么叫最惠国?到现在还是错的。是越讲越错。包括张翰林编的读本上,不懂国际法生效不生效。说WTO是个国际法律。他这是从哪出来的?他在书上还大吹,读了一点是完全的国际法人,是国际法人实体。我们国际法的同志都知道,原因在哪里?原因在WTO前面有一点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小宪章,另一个第8条规定了WTO的地位。第一款有一句话叫WTO有法人资格。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二次大战后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做为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就说明这个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我们的这个读本上把问题解答的满天飞,WTO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国际法人实体。上次我们室在北大讲课时,有英国教授来。我说我们中国出了一种说法:说WTO是个国际法律。人家笑话。法人是什么?法人是私法、民法、商法的主体法人,公司是法人,那么国际公法怎么出来法人呢?我不是说我都懂了,我研究了不少年,但是就中国现在的状况,真正懂得WTO方向的,说的很准确的,全国不是太令人满意。首先说一下,WTO是不是可以和国际贸易组织划等号?就国际组织还是可以划等号的。WTO这三个字母代表的不光是国际组织,他代表三位一体的概念,第一个它是国际组织。第二个它代表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乌拉圭回合制定一套文件,翻译出来55万字的法律规则。第三个它是一个贸易场所,谈判他可以是WTO成员,也可以不是。他主持国际贸易谈判,所以我们通常说入世至少代表两个思想,第一个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个我们加入了这套世界贸易法典。英文简写就是GATTATD。读本就出了这个问题。它说WTO是经济联合国,经济联合国很重要呀,它和联合国并行。他在书里讲经济联合国。但龙永图事件里很明确有一种概念,起不到多大作用的国际组织。他的问题就在于把WTO看成国际组织。WTO是三位一体,它是经济,外交,法律。因为它解决经贸问题,它建立国际经济秩序问题。第二个外交,WTO虽然是经济,但它受之于政治。外交是最早处理这些国际贸易问题,欧洲传统上由外交部管,后来二战后才有贸易部、对外贸易部,美国有特别代表贸易发言署。第三是法律,所以现在世界上研究WTO有两部分人,有经济学家和国际法学家。在某些意义上,经济学家研究WTO比法学家贡献要大一点,有很多扣子是他们解开的。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中国原来研究关贸总协定的都是从经济法贸易开始的。这是我的开场白。
    
     我讲的第一个问题:WTO的国际经济法特征
    
     我没作定义,但我认为它是国际经济法特征,最主要特征,它的法理根据是科学经济学。传统国际法的法理根据一般是国际道义,战争法是人道主义,这是一个概念。另一个,它的整套法律规则要用法经济学手法检验,从经济理论来检验,所以WTO的最基本组织,是世界贸易自由化,这个贸易自由化在逐步实行,它的理想目标,也就是现在通行的世界经济一体化,整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加上现代科技手段。而贸易自由化,这是科学经济学,从英国19世纪亚当斯密、李嘉图开始,是国际经济理论的创始人,在他们之前,国际贸易,特别是欧洲国际贸易通行的理论,叫重商主义。所谓重商主义,是把贸易当作外交,就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要靠贸易把金银财宝赚回来,国家金银财宝多了,国家政治地位就提高了,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了,叫重商。现在不是金银财宝,是奖出限入,奖励出口,限制入口。现在,我们通商叫保护主义,严格说在思想体系上是受重商主义影响。亚当斯密里嘉图的经济理论,国际贸易,国际分工,这几种理论比较优势,可以简单的算出来。这个贸易自由化,有一段时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部分国家采用,坚持最久的是英国,英国坚持对外开放。他是根据亚当斯密李嘉图的理论,一个国家单方面的打开大门实现贸易自由,对本国有好处。这理论可以说它很高深,很尖端。别的我不管,坚持贸易对本国有好处,现在的理论上比李嘉图原始的公式要复杂的多,现在的理论中的优势概念扩大了。李嘉图理论有一国资源优势,一国劳动力优势,当然还有文明优势。现在的比较优势扩大了,像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很多优势看一个国家的创造发明,技术优势、科学技术优势。现在中国也提出科技兴国。还有技术落后的国家,通过仿造也可以创造本国的优势。当年50年代,日本的经济起飞就靠仿造,他自己真正的发明创造较少,像家电,现在的日立、松下、东芝等家电厂家,当年都是荷兰飞利蒲的合资企业,利用飞利蒲的技术,开始是靠仿造,后来也改进了,创造一点。因此,实际上我们中国的家电也是靠仿造。例如纺织业,93年我在青岛讲课时,纺织业领导给我算了一笔帐:青岛有8家纺织厂,每个厂有1万多工人,当年的情况是不织布,10万人就没饭吃。多织一尺布就多赔一些钱,织了就赔,原因是设备老化,现在纺织业更换了设备,结构进行了调整,取得了很好成绩,主要是靠仿造,中国纺织业方面的科技发明大概很有限。将来探讨中国的优势时,我个人认为,科技优势中也应建议提出仿造,所以现在贸易自由化被证明是一条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被历史所验证,虽然在一次大战以后和二次大战以前反复很厉害。在某种意义上说WTO,这一套55万字的条款,都是在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形成过程之间经过经验积累汇集结晶出来的,最后凝化成法律。有些条款包括关贸总协定,如果阅读的话,特别是翻译的法律,很难理解。英国人看不懂英国法。英文不是语文的概念,有些条款不能硬扣,应该研究它的历史,是怎样沉淀出来的,最典型的是关贸总协定第20条,很难理解。简单的几句话,如果死扣就不知讲的什么。WTO的许多案例中,有过解释,一解释就活了。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很多条款都是经过许多历史反复,在贸易方面,如进口方利益,出口方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是权衡经济利益的结果沉淀出来的,它就围绕一个问题,世界贸易自由化。
    
     第二个: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最惠国的根据,在经济上就是经济理论,关于关贸总协定,在我所收到的国内发表的书中说,最惠国来源于主权国家平等,包括经贸大学出的字典,书里面的解释。后来国际法学会有不少人反对,实际上最惠国的开始发源在11世纪即北非、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欧洲那时还是地方邦,意大利邦,法国邦,还是地区成邦,未形成国家,成帮到北非做生意,先到者,埃及王子给予优惠待遇,后来者也提出优惠,与先到者待遇一样。这是争出来的,根据是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所以,最惠国的法理根据也是经济学。再举一个例子,关贸总协定第12条。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12条是例外:如果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失衡,出现赤字,国际收支失衡时,可以允许限制贸易,采取数量限制。其根据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因斯基的理论,有历史记录,后来经过对关贸总协定的研究证明,凯因斯基的理论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比如限制进口汽车减量,消费者手中的钱会转移买别的东西,用限制贸易解决国际收支平衡是两码事,两条道上的车。50年代出现很多事情。1979年在东京发表一个宣言,第一句话讲:用限制贸易的办法解决国际收支,不是解决国际收支的有效手段,从经济理论上把这条法理根据驳倒了。可以采取价格机制手段。再举例,WTO竞争机制的官司,有些违反规则的可以告,有些不违反规则也可以告,叫不违法之诉。这是WTO竞争机制第26条的不违法之诉。这是因为关税减让的结果。本应享受的成果享受不到。本国的措施并不违反关贸总协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打官司。典型例子是1951年澳大利亚的化肥案件。专家组的解释认为,澳大利亚应该给予补偿,因为改变了治理硝在澳大利亚市场的竞争条件,专家组从市场竞争的条件有利不利方面做解释。现在我看到的关贸总协定的案例,大部分解释是与市场竞争有关。最后我还说一个国际经济法特征,检验条款的法理规则是否合理,非常流行一种法经济学,就是对法律措施、法律规则的效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东京会议后,有些问题没解决好,突出问题是灰色区,即非关税措施想躲开关贸规则,限制贸易,所谓灰色,就是合法与非法,灰茫茫的。最典型例子有两个,一个是当年日本汽车对美国传统汽车工业造成很大压力,但美国又不能限制进口多少辆日本小轿车,想绕个弯子,美国政府和美国贸易代表商不出面,由商业部某个司与日本的生产汽车厂商,像丰田呀,开会讨论,定出协议,由日本实行自愿机制出口,自愿少出口,但美国政府答应的条件是,我出口到美国的小汽车,每辆汽车叫紧俏商品费,多收400美圆。售价提高400美圆。对这一点,关贸总协定管不了,因为不是政府间协定行为,这是私人厂商的私下协议,报纸上没公开,不透明,暗箱作,后来,瑞士银行解刨了这个协议,结果真相大白,以后乌拉圭回合专门取消了灰色区,实际上,日本每年要向美国出口168万辆汽车,每辆加价400美圆的结果,相当于美国政府向国内消费者增加了43亿美圆的消费税,这43亿本应给美国政府,却进了日本厂商的腰包。你给人钱,才能限制少出口,做这种交易。另外,日本向欧洲出口的收录机解刨登报后,美国舆论哗然。所以解剖了几个麻雀,给乌拉圭回合谈判帮了很大忙。这里说的中心意思是,WTO的法律规则不能说是百分之百,基本法理基础是经济学,因此研究这套法律规则的人要懂一些经济学,像我就不行了。比如要把农产品的非贸易,非管理措施量化成关税。假定一个国家禁止进口大米,用量化经济学办法进行分析,用300%的关税限制不准进口,然后过一年要求降三分之一,谈判降到百分之二百,再过一年百分之一百二,再过一年,降到百分之八十,农产品关税最后才能降低下来。实际上,是把经济学办法用到法理规则上。因此,具体化的规则,需要既懂法规又懂经济的人才能说清楚。刚收到国际经济法学会发来的一个学术讨论会,提到一个说法很怪,我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法律化的提法有些不理解,不知什么意思。研究WTO的法律,要懂经济学,审理WTO案件,非懂经济学不可,不然的话没法解释。我的意思是对中国法的影响,恐怕对中国经济法潜在影响我估计很大。这是第一问题。
    
     第三个问题,WTO怎样变成国内法
    
     第一、GATT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都没说清楚,确实如此。我看到的WTO怎么教呢?列出多条原则把最惠国原则、不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原则等十几条原则堆砌起来,就是关贸总协定。讲完就完了。到底结构的主次、哪项原则在什么位置上,在整个结构中起的什么作用,没有。我有点怀疑,他们这样分析介绍关贸总协定,介绍WTO,自己是否弄懂了,我看有些不见得。
       
     第二,从关贸总协定说起,世界贸易自由化怎样实现?从指导思想说,这套法律结构怎样设计,当时哈瓦那谈判时,谈判桌上涉及政府干予进口的措施有5项:1、关税、2、海关手续、3、数量限制、4、国家补贴、5、国家垄断经济贸易。政府干予货物流通的措施有这5项。实现贸易自由化,就是禁止后三种,允许前两条种。然后采取关税减让的措施,一步步地减让,做这个决策的原因有:关税透明化,公开透明数字,老百姓外国商人都清楚,而且欧美国家的关税都是国会通过立法手续,比较数量限制,不管是采取配额限制,还是许可证都是封闭怎样运作外国商人看不见,你想干予也闹不清楚;再一个,如果关税与最惠国配合起来,实际上,关税减让与最惠国配对,最惠国待遇是关税贸易的基础。而数量限制的结果就是贸易的防卫,进口渠道堵死了,市场机制根本主动不了。最后是关税减让,从40%降到4%以下,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产品零关税的势头还会继续下去,国际贸易带动各国经济,成倍翻番,当然,关贸总协定四十七年最大成绩的就是1、降关税、2、争端问题处理得不错。当然,非关税措施比原来设想的要复杂的多,到乌拉圭回合前,有上千种。有些是笑话,如法国制止日本的收录机进口。办法是由一个总共六、七十人的小镇上的海关,办理所有日本进口的磁带收录机手续,虽然没有数量限制,但一年也进口不了多少。还有,瑞士德国进口高山地区群羊所产的羊毛,山高要在一定高度以上,实际上只有瑞士才有。所以关贸总协定的条文结构很明显,第1条最惠国,第2条关税减让。这一部分要想修改的话,需要全体一致通过。所以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就是第一部分。为什么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呢?就是关税减让与最惠国结合起来,把世界贸易渠道打得比较畅通,而其他条款,非关税措施条款,在东京回合以前,相当并不成功。尤其是灰色区,农产品和欧洲大米等问题。结果,关税减让没成功,关贸总协定基本上管不到农产品。还有纺织品,本来是对付日本的。关贸总协定有35个成员,有23个国家宣布,日本可以进来,但我们之间不适用关贸总协定。中国将来入世后,估计也有这样难过的过程。本来怕日本的纺织品冲击各国市场,直到乌拉圭回合后,才有转机,纺织品转机快一点,农产品困难重重。所以说,关贸总协定前两条成功了,后边的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有的失效了。WTO也是这样,它的基本设计也是仿照关贸总协定制定。除了1、2条外,其他条款基本上都是限制调节。你必须开放本国市场作出具体承诺以后条款才适用,而条款都是软规则。所以关贸总协定的核心是,按行业由各成员国一项一项地作出具体承诺,写出承诺表。目前达成的有金融和电信。国家对每一项都要作出具体承诺,这是核心部分,就是具体承诺和自由化。许多条款除了最惠国等都是软规定,很含糊。通过具体承诺,在第二次回合谈判时,慢慢地按比例取消。所以,关贸总协定的核心也是具体承诺。这是整体结构的一个指导思想。第二个指导思想是实现长远目标,但是推动的压力也不能太大。必须有个安全阀。通俗地讲,就是兼顾共同的长远利益和各国眼前的紧迫、暂时的利益。在兼顾条款中,就是保障条款,就是安全阀。在国家经济领域暂时遇到困难解决不了时,允许作出例外。最典型的就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一旦某项产品短时间进口数量剧增,对本国同行业造成严重损害,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限制数量的措施。当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补偿、一定期限不是永远的。给予这个行业本国结构调整的缓冲期限。当然,保障机制条款不止这一条,还有许多,包括反倾销,包括第25条第5款,即用四分之三票数通过,可以免除缔约方的某一方面的义务。所以保障条款从国际联盟时期,双边贸易协定里面都有这条款,像最惠国啊,保障条款,都不是定条文时现想的,都是经过相当长历史经验积累。整个WTO的法律结构,正在采取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办法。当然,这些都不是绝对的。关贸总协定第13条专门规定了几种数量限制的方法,这部分很重要。例如第2款,
     1、规定进口的总限额,不限制国家,允许一定市场竞争机制,灵活性大;
     2、限额办法不行的,可有许可证;
     3、许可证不方便时,可以有固定配额等等。
       
     第2款的第1项规定实际上是把市场上无形的手,变成人工有形之手。各国对13条、15条在法律方面的争论较多。还有第17条,翻译有误,实际是讲国家垄断贸易,最典型的是烟草,我国和许多国家叫专卖公司,香烟进口只有烟草专卖局,别人不让插手,私人不能介入,解决香烟专卖问题,仔细分析一下,国家垄断以后,就把关税、数量限制全在里面了。例如三五牌香烟的进口。另外,国家垄断经济贸易在西方国家,不一定是国营公司。例如香港的电报电信业务只有一家,原来的国际长途价格贵得不得了,后来允许竞争后,从10元降到9角,原因就是政府授权,支持的结果。过去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公司,都是垄断。所以,从整体结构看,就涉及一个问题: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将来,WTO这套世界贸易法怎样转化成国内法,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德国一位专家说,德国在把世界贸易法变成国内法时更复杂。大概地说,国际条约变成国内法,像美国分两种办法,一种是自动使用,一种是不能自动使用,必经过国内立法才能使用。英国是普通法系,一般专门国内另立法。荷兰、奥地利最简单,就把国际上的政府公报一公布,就变成了国内法。我们讨论时,也碰到这样的问题。我个人看法,WTO的有些协议可以直接变成国内法,郑成思他们关于知识产权,他们一套看法,我同意。最好把中国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尽量调整过来,没有的补上,有差距的,补上,相冲突的修改,像这种情况相对好办。反倾销这部分也好办,WTO一套很复杂的反倾销守则,实际上一整套法律很复杂,像反补贴这类单项法律都将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或是协商协调,变成国内内法好办,但是整套WTO法律体系要变成国内法,现在恐怕很难,我看不可能。像GATT1994、GATT1947,要把关贸总协定47年的演变过程重新写出来(包括决定、判例、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表),现在写不出来,非常复杂,有些很微妙的东西。因此,我个人看法有些可以转化过来,整体来说,也可以仿照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办法。如航空法里的1929年华沙公约,即赔偿责任书。我看到德国和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和法官讲,他们把世贸组织这套法律体系转成国内法相当相当复杂,分成三到四个层次,名堂多了,我建议,将来WTO的调整,最好由人大常委出面主持,当然经贸部是一面了,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律师和法官参加。
    
     时间不够了,本来我还想讲一个问题,WTO的解决争端机制,这个争端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另一大特色,简单说一说。传统国际法的司法机制,有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用通俗话讲,就是不能强迫一个主权国家打官司。无论被告还是原告都必须经本国同意,海牙国际法院才能有审判权,就是管辖权。这对国际法的执法来说,就很弱。46年制定的关贸总协定当时就酝酿了一条,如果不搞一套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将来宪章就是一纸空文。因为无法兑现,没法执法。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2条,讲个笑话,如果双方发生争端,尽量通过外交途径协商,23条的意思是,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由关贸总协定的国际组织可以适当地作出裁决,规定很简单。经过47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由机关团体在大会上裁决。后来派工作组,由工作组包括当事国在内的第三方专家组作出裁决,专家组多是贸易专家,裁决也是采取自愿。对专家组的成员作出的裁决以及执行不执行的问题上,要经当事方同意,也包括败诉方同意,要我说这是老虎没牙齿。经过专家组裁决的共有120多个案例,对后来有参考作用的有七,八十个。贸易官司与刑事、民事官司不一样,美国行政部门不赞成这样做,但是国会决定,非这样做不可。许多国家有这个问题,它与立法机关的矛盾,政府不敢得罪本国的贸易实力派,实力集团出现问题只能用关贸总协定专家组的裁定来说服本国实力集团:我们的做法不对,国会的章程非改不可。问题很复杂,搀杂了很多政治因素。因此,关贸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政治因素大,后来,司法也加大。WTO的解决争端机制是自动化,经协商60方达成协议,如果发生争议,只要有一方提出专家组,就会自动成立专家组。自动就不解释了,我这本书里有。专家组有些权限,都规定很清楚。专家组裁决报告,也是自动通过,如果不同意,可以转上诉机关,上诉机关有七名法官,上诉机关专门审理专家组裁决报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是很典型的司法。把国际法上的自愿、不得强迫主权国家打官司自动化,进行协商。我要告你,判决后要服从,如果你不服从,可以上诉,上诉机关再如实裁决,有一套执行的裁决机构,它最大特点就是解决国际上的强制管辖权问题。当然现在WTO机制本身有些批评,有些调解,最主要特点有两个,一个是保密,不透明。审判过程全部保密,除了当事方和专家组,上诉机关接触以外,它不是公开审判,没通过以前,外界谁也不知道,只有当事方知道。为什么采取保密呢?主要是为了可以随时达到案件私了,为协商解决创造条件,这是贸易很敏感的。第二个弱点是上诉机关不能驳回愿判重新审理,。对裁决可以维持、可以推翻、可以修改,但没有一条可以驳回再审,结果是上诉机关看出专家组判的应用法律,法律解释有错误,如有这权利,他就可以驳回专家组再审或另换一个专家组,不一定原法院,因为没有这权利,上诉机关只好吭哧吭哧,重新怎样解释应用,再写个报告。上诉机关只有7个人,现在有将近两百个案件,上诉机关压力特别大。(换录音带)因此,司法机关要补法。英国有句话,不懂法的话,司法造法。在国际上是有这个问题,司法解释法律的问题,这个司法补法是很有创造性的,要求法官、司法人员的标准比较高,作裁决直接补定具体规则。中国将来非出一批,现在最高法院听说也在改,报纸上登了,法也立了,所以将来中国司法解释不能光是最高法院发布公报一样,实际上,执法过程中,法官职能对法官的调整很大。在审理WTO判案中,要对关贸总协定作出解释,那是国际水平,很不容易,需要很大创造性。如海龟和虾米案件,改变了过去的案例。因此,我国的司法解释问题,有人说,现在我们的17万法官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不到三分之一,当然是涉及国际案例,这次开会全国来了不到150吧,各省拔尖的,好多都是硕士、博士,经贸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素质比较高的,年龄比较低的,外语比较不错的。真正中国律师对懂得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的人太少。美国国会1994年秋,讨论乌拉圭文件,我看到过一个材料,好象有三万专业人员严阵以待,看国会批准不批准。其中WTO有近两万律师,是专门搞这一行业的律师。这对中国人才和机构将有很大调整,今天就说这么多。这套东西怎么入中华法系,怎么个影响,我不敢。这套东西现在看起来,你是非容纳不可。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入世不入世,这东西也避免不了,各国都按这个章程办事,中国不能例外呀。怎么溶入中华法系,溶为国内法,这是个不小的课题,它在国际法上是一方面,还有经济方面的东西,特别是世贸组织,现在的趋势,越来越有点象当年1922年华沙公约。我今天就讲这么多,讲错的请大家批评!(鼓掌)
    
     刘海年:
       
     用十到十五分钟请大家提问题。这里涉及国际法,涉及行政法,涉及民法、涉及经济法,诉讼法等,涉及面很宽。
    
     刘楠来: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国内到底怎么适用法?张乃根和张玉庆也讲,与我国国内法有很多冲突的,经贸部、法规办也正在整理,看有那些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准备修改法律。但修改法律一时修改不完,所以世界贸易规定在国内到底怎么适用?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怎么办,你有什么看法?
    
     答:
       
     外贸学院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多,但有些直接适用恐怕不可避免。如反倾销、知识产权,有几项东西肯定司法审查,不直接用,解决不了问题。人家告你,是按WTO规则告你,你国家本身的反倾销法律是否符合规则,他可以不说,但就案件来说,你判决不公,不符合WTO规则,有几项,包括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肯定司法审查,非常具体。我主张直接适用,有些东西不直接适用不可能,是否整个贸易政策直接适用,还必须经过讨论。另外,不可能整套55万字法律都变成国内法。
    
     蒋小红:
       
     倡导自由贸易自由化,是WTO的主要思想,也是一个国际潮流,但WTO中,也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可以推断,它承认这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像欧盟,在经济区域化组织内部也是倡导贸易自由化,这是与WTO的主导思想是一致的。但仅仅是在贸易自由化组织内部,像欧盟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限制,可是,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外部,像欧盟外部,它对我们中国来说,常常使用反倾销程序,对中国使用贸易保护,可以说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贸易一体化是同时存在的,但是这种经济区域化组织,在世界上目前还有发展壮大的趋势,你怎样看待这种现象?它和WTO的指导思想其实是相背的,比如像欧盟,到2001年,可以达到25个成员国,它在内部是取消贸易壁垒,倡导贸易自由化,可在外部,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缔结了一些国际条约,给某些发展中国家一些最惠国待遇,可是对另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同样给予这种待遇,这是明显违反WTO的思想的。你是怎样看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WTO思想的这种关系?
    
     答:
       
     GATT主要的失败点之一就是没坚持第24条(关于自由贸易区),包括欧盟、洛美协定70个国家与我们的关系,待遇上都属于特惠制,实际上,它比最惠还优惠。欧盟成员很多都免除关税,对欧盟内部是这样,对外国他是最惠国待遇。其次,特惠制本身就是歧视性,与最惠国待遇相对。因此国际上自由贸易区与WTO究竟是抵销了还是互相促进,这问题有争论,现在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实阻止不了,已经成气候了,现在还在扩大,现在有一种主张叫溶解,不是欧盟贸易区自由程度更高吗?慢慢的在WTO中溶解,慢慢WTO水平在提高,起码一部分一部分溶解,不是全体化。
    
     蒋小红:
       
     那就是区域经济化促使了全球经济一体化。
    
     答:
       
     对。中国话叫先走一步吧,他创造经验给WTO,对大多数有好处,这是比喻,这问题有争论,现在从趋势上看,取消不可能,只能进行协调,减少矛盾,在我的书中,在最惠国后,接着一章就是特惠制,因为它不是一般的例外,是很大一块例外。特惠制也是特惠制,当然,他是给第三国家的,将来怎样协调,基本上是走着看。
    
     莫纪宏:
       
     有两个情况,一是WTO有两百多个案件,审完的不多,有七、八十个,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有没有不愿意遵守的,如果不愿意遵守,按WTO规则,是仅仅当事方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呢,还是所有WTO成员都可以对同一个被惩罚法人采取惩罚措施,还是由世贸组织的什么机构采取惩罚措施呢?就是说,按规则应该怎样处理这样的问题。二是美国国会每年都要讨论一次是否要继续待在世贸组织,而今年好象还是要待在世贸组织中,所以根据WTO规则,有没有退出组织的程序,如果有,退出国会受什么影响?
    
     答:
       
     美国专门找五个联邦巡回法官,组成一个观察组。法官组可以向归会提出,美国退出WTO,他有个监视机构,我这书中有,现在报上登的是另一个。
    
     问:
       
     有没有退出的程序?WTO的规则可否允许成员退出?
    
     答:
       
     有,专门有。退出自由。
    
     问:
       
     有什么代价?
    
     答:
       
     自己承担代价。
    
     刘海年:
       
     提问到此为止吧,我再说几句。今天上午,赵维田教授就WTO和中国参加WTO以后对我们国家法制的影响作了专题报告。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赵维田教授写了厚厚的一本书,可能今天讲的,看了这本书以后,许多问题就比较好了解,要是不看这本书,有一些东西可能接不上。这个问题太重要了,建议大家以后有时间的话,有关同志翻翻这本书。据我得到消息,参加WTO这个问题一旦批准后,咱们国家的人大常委准备采取特殊的程序,加入很快,现在的WTO规则与我们现行法律,尤其是现行的运作机制有许许多多相当一部分,有冲突的地方。这个冲突的地方涉及到很多问题,希望我们的课题组研究的时候要注意一下,另外,它本身参加了世贸组织以后就有一个问题,在理论上,这个规则和我国主权之间的关系,这既是个老问题又是个新问题。国外的学者认为,他是针对国家主权的,你只要是加入了以后,你通过你的行使主权加入了这个世贸组织,那么你加入了以后,你就要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时,就对你原有的权利作出某些限制,你是自愿接受限制,这里有个理论问题,你不管承认不承认,你必须这样做。并且你还是积极去加入,创造条件去加入。这里涉及很多问题,比如给我们的行政法、政府运作、透明度、监督带来问题,涉及民法,知识产权、经济法、诉讼、刑法等,我们课题组应该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都是相连的,这些问题比较复杂。我们院办公厅希望组织这方面的讨论会,说明领导已经注意这个问题了。另外,希望我们2001年法律体系课题组的各位抓紧工作,我们将来提出的立法方案、建议和意见,尽可能地科学,使我们课题组将来出的成果质量能更高,当提到中央以后,首先要经得起同行专家的推敲。希望大家在这方面下工夫。今天就到这儿,再次感谢老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