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新权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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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浙江省一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在其丈夫因一桩命案被判处死刑后,先后向一、二审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替丈夫留下一个孩子的请求,一审法院当即驳回了郑的请求,二审法院在答应“考虑考虑”之后,最终也驳回了其请求。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适用。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一时间关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讨论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在见仁见智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郑的请求属于正当的权利要求,应予满足;另一种认为,这种要求权利的提法太极端,根本不能拿到法律上来讨论。
稍加留意,我们就会发现,近几年类似“生育权”的这种新权利术语不断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譬如:深圳市福田区国城花园1号楼500多位住户状告该市国土局,因其批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规划项目和国城花园的间距只有12.8米,将使部分住户的房子变成“空中地下室”,于是想通过诉讼渠道讨回自己的“阳光权”;北京市宣武区的史广清因大哥史广文在父亲死后未通知自己便独自料理后事、致使自己在父亲死亡三年半后才得知此事,以侵犯其对父亲的“悼念权”为由,将大哥告上法庭;四川省广汉市的陶莉萍因在一起车祸中被对方撞伤,造成她上嘴唇留下一不规则裂口,严重影响其与丈夫、女儿接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犯其“接吻权”的责任……
“生育权”、“阳光权”、“悼念权”、“接吻权”,还有“哺乳权”、“赡养权”、“探视权”、“恋爱权”,等等,这些令人有点眼花缭乱的陌生词汇,实际上是在折射着现实生活中一件件鲜活的有关权利的事情,它提醒我们: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公民正在为权利而斗争,我们确实是到了需要认真对待权利的时候了!
面对新权利,有的法官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不愿或不敢确认此种权利,或者不知如何确认,凡事请示上级;有的法官却从“权利本位”的观念出发,在法无明文规定、亦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性地找到权利确认的路径,如通过道德习惯来确认“悼念权”,通过“相邻权”推导出“阳光权”等。
面对新权利,有的专家学者将其批评为“造权运动”、“滥诉”,认为这真有点“人有多大胆,法有多高产”的味道,甚至认为,“权利意识过分膨胀,并不是法治的福音”;另有的专家学者却为之欢呼,认为当前我们最需要的就是要大力张扬权利意识,使之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促动剂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催化剂,“权利意识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讲,从来不存在所谓‘过度膨胀’的问题。”
诚然,在专门的法律人看来,有的老百姓的权利诉求提法不一定科学,但面对这样一场新权利的诞生,我们究竟应采取何种态度呢?是吹毛求疵、冷嘲热讽,还是以积极的心态去扶持、去引导?这实在是一个严肃的立场问题。人类的权利发展史表明,权利种类和权利体系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争取而不断增长的过程,当前,无论从我们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还是从我们广大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来看,都注定是一个权利大爆炸的时代,是一个新权利迭出的时代。面对这样一个时代,如果我们的法官还动辄以“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适用”、“无先例可循”,而拒绝宣告这些新权利的诞生,拒绝承认这些新权利的生命力,那又怎能做到与时俱进呢?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指责我了:你这不是在公然唆使法官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吗?岂不与你们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不对,理由是:对于公民的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对于国家的公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就是不允许的。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稍加留意,我们就会发现,近几年类似“生育权”的这种新权利术语不断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譬如:深圳市福田区国城花园1号楼500多位住户状告该市国土局,因其批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规划项目和国城花园的间距只有12.8米,将使部分住户的房子变成“空中地下室”,于是想通过诉讼渠道讨回自己的“阳光权”;北京市宣武区的史广清因大哥史广文在父亲死后未通知自己便独自料理后事、致使自己在父亲死亡三年半后才得知此事,以侵犯其对父亲的“悼念权”为由,将大哥告上法庭;四川省广汉市的陶莉萍因在一起车祸中被对方撞伤,造成她上嘴唇留下一不规则裂口,严重影响其与丈夫、女儿接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犯其“接吻权”的责任……
“生育权”、“阳光权”、“悼念权”、“接吻权”,还有“哺乳权”、“赡养权”、“探视权”、“恋爱权”,等等,这些令人有点眼花缭乱的陌生词汇,实际上是在折射着现实生活中一件件鲜活的有关权利的事情,它提醒我们: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公民正在为权利而斗争,我们确实是到了需要认真对待权利的时候了!
面对新权利,有的法官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不愿或不敢确认此种权利,或者不知如何确认,凡事请示上级;有的法官却从“权利本位”的观念出发,在法无明文规定、亦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性地找到权利确认的路径,如通过道德习惯来确认“悼念权”,通过“相邻权”推导出“阳光权”等。
面对新权利,有的专家学者将其批评为“造权运动”、“滥诉”,认为这真有点“人有多大胆,法有多高产”的味道,甚至认为,“权利意识过分膨胀,并不是法治的福音”;另有的专家学者却为之欢呼,认为当前我们最需要的就是要大力张扬权利意识,使之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促动剂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催化剂,“权利意识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讲,从来不存在所谓‘过度膨胀’的问题。”
诚然,在专门的法律人看来,有的老百姓的权利诉求提法不一定科学,但面对这样一场新权利的诞生,我们究竟应采取何种态度呢?是吹毛求疵、冷嘲热讽,还是以积极的心态去扶持、去引导?这实在是一个严肃的立场问题。人类的权利发展史表明,权利种类和权利体系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争取而不断增长的过程,当前,无论从我们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还是从我们广大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来看,都注定是一个权利大爆炸的时代,是一个新权利迭出的时代。面对这样一个时代,如果我们的法官还动辄以“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适用”、“无先例可循”,而拒绝宣告这些新权利的诞生,拒绝承认这些新权利的生命力,那又怎能做到与时俱进呢?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指责我了:你这不是在公然唆使法官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吗?岂不与你们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不对,理由是:对于公民的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对于国家的公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就是不允许的。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