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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与人权
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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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是指以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刑罚方法 ;人权是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由刑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刑中主要的和居于中心地位的刑罚制度,是人们为争取和维护人权长期斗争的结果。因此可以说,自由刑和人权有着渊源的历史联系。
    
     一、自由刑的产生和人权
    
     在西方,自由刑是针对生命刑和肉刑等残酷刑罚提出来的。欧洲的中世纪,是封建专制时代,由于政治权利的支配,刑罚被恣意行使,罪行擅断主义泛滥;由于基督神学的影响,法与宗教、道德混为一谈,宗教(宗教法庭)可以为所欲为地处置他人;由于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在处刑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由于报应刑罚思想的影响,生命刑、肉刑等残酷刑罚处在当时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16、17世纪,欧洲封建经济体制开始解体,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开始步入发展时期,这为刑法及刑罚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条件。首先,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关系的变革,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大批小生产者破产,他们流入城市,使城市的失业人口增多,失业者、流浪汉和乞丐为了生存而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封建刑罚制度不是将罪犯处死,就是将罪犯致残,客观是毁坏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刑罚制度的评价加入了经济的观点,人们认为,死刑与肉刑除了对犯人的惩罚外,毫无价值,其本身不可能为社会提供任何价值这种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刑罚观念的改变,要求传统的封建刑法制度也必须予以变革。这便是促成自由刑问世并取代死刑和肉刑为中心而成为刑罚体系中心的重要的和根本的原因。其次,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即启蒙学者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了反对神权、君权的革命口号,他们主倡“天赋人权”,强调个性解放、平等自由等。启蒙学者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反对封建的罪行擅断主义和反对酷刑。资产阶级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是他们中的典型代表。贝卡利亚主张,法官必须平等对待一切公民,反对罪行擅断,反对残酷折磨人的严刑峻罚。 贝卡利亚对死刑进行了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他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利,因为这是一项天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契约把生死予夺的大权交给他的统治者,社会契约不赞成死刑⑴ 。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对人权的宣传和对死刑的揭露和批判,为自由刑问世扫清了观念是的障碍。自由刑就是在资产阶级宣传人权思想影响下,从解决社会中的失业者、流浪汉和乞丐等实际问题开始的,经过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对监狱进行一系列改革的条件下,在各国新颁布的刑法典中逐渐确立了自己的中心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自由刑在中国的形成要比西方早一千多年。早在我国西周,就出现了将罪犯流放异地并加以一定的拘禁或劳役的流刑,所谓“五流有宅,五宅三居”⑴ 就是指的这种带自由刑色彩的刑罚。据《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寞之圜上而施取事焉,以明刑耻”,“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这里的“圜土”即现在的监狱,“罢民”即指无业游民、流浪汉即乞丐等。西周的圜土之制表明了那时已有了类似监狱的设施关押犯人,而且也有了期限的规定。西周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为历代刑法所沿袭和采用。诚然,中国古代自由刑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刑,但是应当肯定,自由刑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将自由刑看作完完全全的西方产物是不全面的和不恰当的,因为世界文化是相通的,也是相互影响和互相借鉴的结果。
    
     以上简单的介绍说明,自由刑的产生尽力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围绕的中心问题是人的价值问题。资产阶级及其启蒙学者们,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借鉴发展需要保存劳动力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争取人权、反对专制的理性原则出发,客观上他们所争取的是人的生存权。资产阶级及其启蒙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等口号,以及他们反对这些擅断主义和反对酷刑、肉刑的主张,客观上为无产者争取到生存的权利。因此可以说,自由刑的产生,是资产阶级为争取人的生存权同封建专制斗争的结果,自由刑以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代了剥夺人生命和摧残人身体的酷刑,保存了人的生存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此外,自由刑的产生也体现了人作为独立个体,不仅仅是拥有生命和身体,而且还应当享有人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自由和生命、身体一样重要,是人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反映了人们都对自由的伟大价值的认识和追求自由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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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⑴ 见《尚书·舜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