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农业遗传资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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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与“行动援助”在京举办了一次关于“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研讨会,来自北京、南京、武汉、昆明等地十余位专家、学者、有关官员,就“农业资源权”的概念、权利主体、问题与对策等踊跃发言,呼吁公众关注这项权利,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农业遗传资源权”一词是从英文Farmer’s Rights翻译过来的,在有关法律文件和一些著述中,也有人把它翻译成“农业遗传资源权”。与会者认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译法容易与农民权益一词相混淆;作为一项新权利和新制度,在把它翻译成中文时,应当尽可能贴近原义。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农业遗传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归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对“农业遗传资源权”广义理解,它还包括为动物等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近年来,“农业遗传资源权”不仅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对象,更是WTO刚刚启动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
会议回顾了“农业遗传资源权”提出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现存国际公约对“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的规定及趋势,并比较了我国相关立法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方面的经验与不足。与会者指出,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内容有所涉及,但远远不能跟上国际发展,在解决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方面缺少可操作的保护规定。会议注意到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在某些方面对农业遗传资源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少数掌握相关专利的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不断地把触角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延伸。它们一方面获取巨额利润,一方面对遗传资源原产国拒绝任何补偿。会议指出,我国作为传统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如果不采取相应对策,将导致我国生物资源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并对一些生物技术的利用构成限制。
本次会议,旨在联合各方力量,推动中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共同构建一种保护机制,立足于我国实际,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为此,与会者呼吁:
1、抓紧进行社会调查工作
开展一项旨在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身处农村的广大从事种植和养殖工作的劳动者普及农
业遗传资源权知识,了解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状况的社会调查,并以此调查数据为基础,向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农业遗传资源权的重要性,推动可能的有关立法起草工作。
2、加强研究和宣传,推动国内立法
联合关注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的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携手研究相关问题,撰写并出版有关研究报告、专著、科普读物,发表文章,向公众特别是立法工作者进行广泛的游说活动,争取尽早把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列入立法规划,通过国家立法解决农业遗传资源权保护问题。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对修订和制订国际条约施加积极影响
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把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的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提交有关国际会议讨论,充分阐述中国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立场,并把被认为行之有效的国内立法和执法经验向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散发和宣传,对已有国际条约的修订及新条约的制订施加积极影响。
“农业遗传资源权”一词是从英文Farmer’s Rights翻译过来的,在有关法律文件和一些著述中,也有人把它翻译成“农业遗传资源权”。与会者认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译法容易与农民权益一词相混淆;作为一项新权利和新制度,在把它翻译成中文时,应当尽可能贴近原义。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农业遗传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归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对“农业遗传资源权”广义理解,它还包括为动物等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近年来,“农业遗传资源权”不仅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对象,更是WTO刚刚启动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
会议回顾了“农业遗传资源权”提出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现存国际公约对“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的规定及趋势,并比较了我国相关立法在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方面的经验与不足。与会者指出,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农业遗传资源权”的内容有所涉及,但远远不能跟上国际发展,在解决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方面缺少可操作的保护规定。会议注意到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在某些方面对农业遗传资源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少数掌握相关专利的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不断地把触角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延伸。它们一方面获取巨额利润,一方面对遗传资源原产国拒绝任何补偿。会议指出,我国作为传统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如果不采取相应对策,将导致我国生物资源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并对一些生物技术的利用构成限制。
本次会议,旨在联合各方力量,推动中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共同构建一种保护机制,立足于我国实际,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为此,与会者呼吁:
1、抓紧进行社会调查工作
开展一项旨在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身处农村的广大从事种植和养殖工作的劳动者普及农
业遗传资源权知识,了解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状况的社会调查,并以此调查数据为基础,向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农业遗传资源权的重要性,推动可能的有关立法起草工作。
2、加强研究和宣传,推动国内立法
联合关注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的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携手研究相关问题,撰写并出版有关研究报告、专著、科普读物,发表文章,向公众特别是立法工作者进行广泛的游说活动,争取尽早把农业遗传资源权问题列入立法规划,通过国家立法解决农业遗传资源权保护问题。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对修订和制订国际条约施加积极影响
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把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的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提交有关国际会议讨论,充分阐述中国保护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立场,并把被认为行之有效的国内立法和执法经验向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散发和宣传,对已有国际条约的修订及新条约的制订施加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