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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法官的“身言书判”
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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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执行者、是非评判者、争执裁决者和正义伸张者,法官崇高而神圣,能堪当此任者只能是社会精英。因此,法官的选拔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我国古代宋朝法官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就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身”
    所谓“身”,是指法官的外貌长相,要“体貌丰伟”。法官是法律的形象大使,应把法律的内涵特质体现出来。法律是庄严肃穆、器宇轩昂的,因而法官应当堂堂正正、一身正气、大义凛然、刚直不阿,那种尖嘴猴腮、自惭形秽、流里流气、没有正形的人不能成为法官。选拔法官要以身取人,就不可避免以貌取人。法律“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法律是经验智识的总结,因而法官应是经验丰富、见多识广的人,而经验见识总是与年龄成正比、与经历有关联、与老成差不多,所以法官是越老越有价值。据统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年龄在55岁左右,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在53岁至60岁之间,都可谓年事已高。英国(也包括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官头戴假发,经常遭到一些非议,但一直沿袭至今,据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假发具有奇特的扮老功能。假发一戴,顿时使人白发苍苍、仙风道骨、饱经风霜、数月徒增,俨然一个老者长辈,权威尽出。经他(她)说出来的话,知人论世,都是经验之谈,正所谓“我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人老言重,经老人长者说出来的话也更有话语力量,不可不听,正所谓“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有许多法律,还必须身体力行,方能感同身受,如婚姻法,一个年纪轻轻,没有结婚,没有家庭夫妻生活的人,审理离婚案件,盘问“感情确已破裂”,岂不可笑?怎能服人?年轻言微,这也正应了“嘴上无毛,办事不牢”这句俗话。从本质上说,法官是一种老年人的职业,尤其是智慧老人的职业。“马要鞍饰,人要衣装”,法律是一种特殊职业,应有其职业标志,这种职业标志应从法官的衣着上体现出来,法官的衣着穿戴于身自然应成为“身”的应有之义。法官的衣着应把法律的内涵和法官的职业体现出来,使人产生一种庄严感、正义感、权威感,与常人应有所距离。“三分人才,七分打扮”,法律的神圣性庄严感不能不讲究仪式和程式,不可避免以打扮取人、以衣着取人。
    “言”
    所谓“言”,是指法官的语言能力,要求“言辞辩证”。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论辩说服的工作,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如能把话说得抓住要害、丝丝入扣、入情入理,把话说到人们的心坎里,令人口服心服,那么法官的工作也就做到家了。相反,法官如果说话东拉西扯、节外生枝、颠三倒四、胡言乱语,那就会激化矛盾,事倍功半,甚至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是歪嘴和尚念经。古代有这么一个案例:俩兄弟父母尚在,经常发生矛盾,要求分家另过,诉至县太爷处。如果这个县太爷嘴笨言拙,也许会拿出法典,照念一遍:“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并对俩兄弟斥责一番,再打上几棍子,令他们回家,了结此案。但受理此案的县太爷巧于辞令,能言善辩。他首先问:“你们兄弟俩认得字否?”俩兄弟说:“认得几个字。”县太爷随手写了一个“贫”字和一个“富”字,并质问俩兄弟:“这两个字你们俩可否认得?”俩兄弟很是纳闷,支支吾吾,不说认得也不说不认得。县太爷一眼看出他们俩的心思,是认得其字但不识其意。他解释说:“这个字认‘贫’,为什么贫啊?分钱就会导致贫穷;这个字认‘富’,为什么富啊?一家人在一口田里面就会富裕。”听完县太爷这番解释,俩兄弟恍然大悟,忙称:“大人说得在理,小的不明事理,不再分家另过,回去好好过日子。”在今天看来,县太爷的解释是花言巧语,有点诡辩,但应当肯定这个县太爷比那个嘴笨言拙的县太爷要高明得多,执法要巧妙艺术得多。其实,法官不仅要自己能言善辩,而且还要善于“言听”、“听讼”。法庭辩论是语言大战,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战,对质互诘,辩论激烈,法官应善于从中查明事实、听出破绽、分清是非、区分对错、弄懂法律、明确责任。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人的排纷解难的文明方式,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实质上是一种嘴上功夫,一种语言的艺术,优秀的法官应是语言大家、演说大师。
    “书”
    所谓“书”,是指书法水平,要求“楷法遒美”。在古代,交通通信十分不便,既没有现在的打字机电话电报传真之类的东西,也没有现在的汽车火车飞机等快速交通工具,案件完全靠手书写,主要靠驿站传递,辗转周转,积日累月,风吹雨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文书利害重大甚至人命关天,因此必须字迹工整、清楚无误,才能传递准确,否则,天长日久,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错判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在古代文化比较落后单一的情况下,书法水平往往是检验一个人文化水平高低、素质修养好坏的简单而又直观的标准。因为字要写得好,不多认几个字、不多写几个字是不可能的,而在古代能多认几个字多写几个字其实就是文化水平高的标志。同样,写字不写到很多很高的程度,怎么能知道一划一笔都有来历?而在当时能知道一划一笔都有来历其实就是素质修养好的标志。此外,写字看是事小,其实关系重大,因为“字如其人”、“著字识人”,写字很是能反映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处世态度和价值旨求。一个人写字楷法遒美,反映出一个人笔力遒劲富于美感,进而反映出一个人风骨遒劲唯美至善,最终反映出一个人秉性刚直不阿,做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而这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反之,一个人写字浮皮潦草,反映出一个人性格得过且过,做事马马虎虎,敷衍草率,这对于法官来说是最要不得的,这是在草菅人命。因为法律“民命之所系,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字是一个人的门面,当然也是法官的门面。优秀的法官应是书法家,最起码是懂书法的人或书法非常讲究的人。
    “判”
    所谓“判”,是指判决书,要求“文理优长”。在古代,信奉“世上万物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可谓文章千古事,文章高于一切,因此,以文论人、以文取人也就不言而喻了。这就是所谓的“文以行立,行以文传”。孔子把“文”置于“言行忠信”四教之先,也足见文章之至高至上。文章是古代选拔官吏(包括法官)的根本标准,许多读书人就是靠一篇名文奇文敲开衙门步入官场的。古代对人的功成名就归之于“或以文显、或以位尊”,其实这两者有着内在的必然逻辑关系,即“文显”通常是“位尊”的根本原因。因此,以“文理优长”为标准选拔法官也就顺理成章了。具体而言,一是判决书写得要有文采,甚至文采飞扬。古代的许多判决书堪称美文,辞藻华丽、对仗工整、节奏铿锵,非大手笔所不能为。如于成龙所作“婚姻不遂之妙判”,开篇即写道:“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即是如此。二是判决书是一篇论说文,要有理说理,并且富有哲理,事实上,这承袭了“文以载道”、“伦理无爽,则圣意不坠”的古训。而判决书更是应该如此,因为“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认祛意见之妄”,因此更要“理形于言,叙理成论”,并且要说理深刻,即“论如析薪,贵能破理”;要逻辑井然、论证绵密,即所谓“义贵圆通,辞忌枝碎”,“心与理合,无隙可击”,“辞共心密,无机可乘”;要以礼服人、以理服人,即所谓的“词深人天,至远方寸”,“阴阳莫贰,鬼神靡遁”。在当时大众文化水平普遍很低的情况下,识字知书达理的人很少,加上人们轻贱诉讼,畏避官司,因此,对于法言法语甚是陌生费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使判决书晓之以人动之以情,还必须比附援引,曲尽其意,深入浅出,明了易懂。如乔太守所作乱点鸳鸯谱判词,以“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然;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来形象生动易懂地把饮食男女之本性直白显明无余。此外,判决书水平如何,不仅是供人欣赏的美文,而且直接关系到判决的执行,只有说理充分,深刻入理,逻辑严密,晓畅易懂的判决书才能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从。判决书既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总结,也是法官整体素质的总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