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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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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4日,当代著名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安静地在自己的家中告别了这个世界。对于其他人,那是一个与往常无异的日子。受益于他的思想,或者将会从他到思想中受益的人们完全不知道这位当代著名思想家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享年81岁的罗尔斯死于心脏衰竭。西方的主要媒体都报道了他逝世的消息。纽约时报的消息这样写道:“罗尔斯—约翰.博得利,哈佛大学荣誉教授,11月24日辞世于他位于麻省莱克星顿的家中。离开了妻子马格利特.福克斯.罗尔斯和四个子女,安.罗尔斯,罗伯特.李.罗尔斯, 亚力山大.爱莫利.罗尔斯,伊利沙白.福克斯.罗尔斯。罗尔斯有四个孙子女。12月3日上午九点半将在莱克星顿的唯一神教教堂举行纪念仪式,骨灰将安放在剑桥市安伯恩山公墓。哈佛大学将为罗尔斯举行纪念其生平和工作的纪念会,日期将随后公告。作为鲜花的替代,购花款可以以罗尔斯的名字转送给大赦国际,或者转送罗尔斯纪念基金。”

    读到这个消息已经是几天之后。由于研究领域的缘故,我曾经和与罗尔斯齐名的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波斯纳、哈贝马斯等有过直接交往,但从未与罗尔斯有过个人交流。1992年我在哈佛进修,整天泡在图书馆里,想把经典著作中关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理论理出个头绪,也梦想着有一天自己也写出一本宏章巨著来。一天看到罗尔斯讲座的告示,就早早去在前排占了个座位。记得他的主题是自由主义和堕胎问题,实在说我没有听太懂,觉得很晦涩。休息间曾鼓足了勇气想前去打个招呼,想想还是撤了。对于思想家,我们总怀有一种仰视的心态,现在想来大可不必。依稀记他的形象,厚厚的眼镜,瘦高的身材,清癯,白发飘逸,这模糊的记忆依然模糊地保留在我的记忆深处。

    罗尔斯曾经作为士兵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去过新几内亚,菲律宾,日本。战争的残酷促使他思考在地球上建立公正社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思考一个公正社会对制度和人们行为要求。从部队退役后,1946年罗尔斯进入普林斯顿大学。他选择伦理知识基础和道德价值判断作为自己的博士论文题目,从而开始了对社会正义的探索。1952-1953年,罗尔斯得到富布赖特奖学金的支持,到英国牛津大学作一年的学术访问。 在此他受到英国著名法理学家H.L.A哈特法哲学思想的影响,他自己认为这一年对他的学术生涯至关重要。回到美国之后,他在康乃尔大学得到一个助理教授的职位。1959年他离开康乃尔大学到哈佛访问一年,然后到麻省理工学院任教。两年后哈佛大学邀请罗尔斯加盟,这所世界名校成为罗尔斯的永久家园。虽然他1991年就已经退休,但直到1995年他一直在哈佛授课。

    和任何人一样,思想家也要死亡。不一样的是,思想家为后人留下智慧,留下思考的空间,留下完善我们生存其中的社会制度的标尺。罗尔斯留下了《正义论》,一部20世纪留给未来的遗产。

    《正义论》是当代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该书自1971年出版以来,在全球售出25万册,被译成23种语言,研究和评论这本书的论文超过了5000篇。一本学术著作在全球引起如此广泛和持久的影响,实属罕见。

    我手里这本《正义论》的扉页上写着:1985年5月27日购于伯克莱法学院书店。买这本书的直接目的是因为当时选了一门称为“法理学与公共政策”的课,罗尔斯的理论是这门课的重要内容。十几年的时光在无数次的翻阅中流走,脑海中留下的是时而清楚时而模糊的概念。现在,罗尔斯已撒手人寰,重温他的理论并且和读者分享,成为不可遏止的冲动。

    最深刻的思想往往旨在解决最简单的难题。社会正义就是这样一个难题。从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正义就被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价值标准,用以匡正人类不平等的自然事实。社会出身的不平等,自然天赋的不平等,可以使一个人在十八岁就获得受人尊敬的地位,也可以使一个人一生默默如草芥。它们还影响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和不同的人生期待。

    社会制度的建构无法摆脱社会的自然事实。处于社会不同地位中的人们要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需要付出的努力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到达到一个目标,从某一点出发肯定比从另外一点出发更容易。例如,一个城市孩子完成大学学业和一个贫困山区孩子完成大学学业的距离是不同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使命就是矫正这类事实。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政治哲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这个由休谟创立的理论在西方独领风骚250年,其核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社会成员最大幸福的标准是一个社会总的福利大于个人福利的总和。它的推理是,一个人,不管他处于什么地位,他的基本功能是增加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一个社会的功能是个人功能的扩大。当总和大于个体相加时,社会的正义就实现了。

    功利主义最大的弱点是它无法解决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社会福利的总和增加了,但它的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则是不公平的,最糟糕的情况是一部分社会成员承担成本,另外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福利,或者以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名义牺牲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针对功利主义的缺陷,罗尔斯要发展一种可以和功利主义抗衡并能够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道德哲学,它不仅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而且在制度上具有可操作性。罗尔斯提出,正义不是个人品质问题,它的核心是社会制度的结构,是社会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也是通过社会合作产生利益的方式。正义的社会结构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的态度,他们的生活期待和他们所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如此说来,正义的最重要功能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凝聚起来,努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激发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前提是他们认为正义的社会结构可以为每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平。罗尔斯认为,这个社会结构应该基于这样两个原则:第一,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针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是社会政治资源,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在罗尔斯看来,宪法权利和自由,给人们以自尊和自治的那些必要条件必须平等分配。不管人们的出身、天赋、品行、财富有什么差别,在公民与政治权利领域他们是平等的。任何人,不管他自己的人生期待是什么,也不管他处于什么社会地位,他都期望自己享有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不管他有什么他都想要的那些东西”,“这些东西” 给他以自主的身份、独立的地位和安全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也不能拿来和经济利益交换。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平等享有这些权利的人首先要求制定一部宪法。宪法是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然而作为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宪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治、文化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可能独自实现完善的程序正义,所以第二步是从可能的制度安排中选择能够导致社会正义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对于正义的社会结构是如此重要,它可以支持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可以瓦解这些权利,使这些权利成为虚设。立法的标准一定不能是功利主义的,由一部分人来判断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以社会的名义剥夺哪怕暂时剥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有针对性地赋予某个社会群体以特殊的权利和利益,(除非它符合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标准)都是不可取的。在这个阶段,罗尔斯引入了著名的“无知之幕”理论。所谓“无知之幕”,指是参与制度设计的立法者不过是享有第一项原则所赋予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的个人。他们不知道的特殊情况,也不知道自己在未来法律结构中的地位。他们的最大利益就是把自己当作最后一个受益人,最后一个拿自己的那一块蛋糕的人。

    道理简单,实践难。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立法过程多是“有知之幕”。清楚知道自己在法律结构下的地位,在可能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和群体都会把立法作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就像罗尔斯所说,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是富人,他就会反对累进税制,而一个人知道自己是穷人,他就会主张累进税制。同时,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受一条定律的支配,那就是有机会参与立法和决策的群体和个人在可获得机会的情况下,肯定会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和权利。例如,美国人都知道自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受大资本家、大公司、大金融中心、大财团、大军工企业的控制,因此总是对这些人有利。尽管遭到了来自全世界的反对,眼下军工企业对政治活动的捐赠即将从刻意制造的战争中得到回报。社会经济中具有控制力的集团通过各种方式支配着权力和法律。西方国家有一类人被称为“走廊议员”,他们就是代表利益集团或者受雇于利益集团在议会走廊中活动的政治掮客。这些以拉拢和说服立法者为目的,通过或者阻止通过对某个利益集团有利或者不利的法律。美国的来复枪协会就通过“走廊议员”的活动成功地阻止了枪支控制的立法。

    为了防止陷入争吵和偏见,也防止法律有意识地向既得利益群体倾斜,特别是向社会权力结构某一部分的利益倾斜,立法必须在无知之幕下进行。罗尔斯为立法设计了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遵循这样的程序,任何时候我们都能够进入无知之幕。它们与正义的原则相一致,并且能够制定出正义的法律。这就是正义的社会结构的第三个阶段。他认为,尽管在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形中纯粹的程序正义会受到干扰,但是只要人们心里牢记无知之幕的含义,并且在立法论证过程中严格遵守它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实施这样的理念就不会有困难。例如,在选择规则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应该因先天或者后天背景因素而获益或者受损。任何特殊的爱好、兴趣和个人的善恶观念都不应该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最后,法官和行政官员把规则适用于具体事项和公民对规则的普遍遵守。规范结构已经成立,在这个阶段,不仅不需要排斥信息,而且需要增加信息。关于社会状况的整体知识关于个人的特殊知识成为公正适用规则的条件。各种社会理论和政治思辩对规则的评论和批评至关重要,它们既是对制度化正义的约束,也是保障个体公平的条件。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接受同样的正义规则,他们也确信社会制度会努力地满足这些规则,所以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能够在游戏规则范围内进行。正义成为个人的最大利益,超出正义的欲望受到限制。

    第二个原则针对的是公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如果说第一个原则指导社会政治资源的分配,第二个原则的使命是指导社会物质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分配。这是比第一个原则更为困难的任务。至少在理论上,公民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而物质资源的分配则不然。在很多国家里,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分配是平等的,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则是不平等的,富人的富和穷人的穷同样令人触目惊心。印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自由市场经济在空前地发掘人的创造力的同时也创造了市场之外的群体,他们注定和经济发展与繁荣无缘。而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又是最可能享受经济发展好处的人群。富人的资本,由资本带来的权力,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的优惠,必然导致财富的迅速增长。即使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根深蒂固的国家现在也遭遇到了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现在我国前50名富豪的财产等于5000万农民的年收入,300万百万富翁的财产等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不管是“寻租”还是“设租”,都是有钱有势者的特权。结果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大部分流向有钱人,“穷者恒穷,富者恒富”成为规律。

    罗尔斯设计了四个政府功能来匡正这种现象。第一个功能是配给。其任务是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以防止垄断市场权力的形成,并且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作为效率调整的杠杆。第二个功能是稳定就业。要使想工作者和有能力工作者都能找到工作,并创造有效的社会需求为职业的自由选择提供保证。第三个功能是社会资源转让。保证社会的基本福利,对处于不利地位人群的需求保持敏感和反应的能力。当然,这个功能也包括对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确认。一般说来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下并且没有良好预期的人群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第四个功能是分配。通过对税收和财产权的必要的调整实现处于不利地位人群的适当的生活标准。社会资源必须通过税收流向政府,使政府有能力为公共利益提供资金并且满足保护弱者所需要的资源。罗尔斯多次使用“适当的” 这个词,他认为,富人的富和穷人的穷,这一代享有的财富和留给下一代的储存都应当是“适当的”。当财富的不平等超过某种限度时,民主制度就处于危险状态,代议制政府就会流于形式。最近读到一些经济学家谈“适可而止”的发展极其政治意义,不由得佩服罗尔斯的先见之明。

    分配正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机会是社会公共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给每个人追求、体验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平等机会。某些职位不按照公平的基础开放可能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从效率的角度是可取的,然而它带来的一部分社会成员被排除在外、被歧视的感觉将导致这些人失去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感到自己没有发言权或者处于次要地位,他们会对国家的政治事物漠然并且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寻求保护。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来说这是很危险的事情。

    在一定意义上,正义的两个原则所要达到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想关系。第一个原则,要求政府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个原则,要求政府有所作为,承担创造和保护事实平等的责任。在第一个原则的范围内,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在第二个原则的范围内,政府的角色是“保险公司”,不但要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责任,而且要有能力和手段。由追逐自己最大利益的本性所决定,每个人都希望从有限的社会资源中获取比别人更大的份额,所以任何社会中利益冲突都比利益一致更为明显,因而引导社会实现恰当的分配关系是对政府能力的考验。

    罗尔斯理想主义地认为,如果这两个原则能够实现,则一个社会将不仅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当然他也承认一种道德哲学需要长时间才能转化为普遍的社会道德意识和制度建构,所以他不是从经验而是从道德假设出发来建构他的理论。为此他也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者也承认他的贡献,即把自由和平等理念统一到社会正义的概念之中,使政治哲学和社会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重读《正义论》,联系近年来学者对中国未来发展模式,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物质文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思考,面对城乡二元结构、三农问题、贫富差距、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等尖锐社会问题,深切感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相关性。“既饱以食,覆饱以德”,温饱之后,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平等权利的要求更加敏感和迫切,对这些要求作出有效回应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也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试金石。

    借罗尔斯的一段名言作为本文的结尾:“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在我们对社会正义制度的探索中,罗尔斯将给我们启迪。

    《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著,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