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经济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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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的达成,我国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越来越近。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方之间的谈判,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为了实现这个宗旨,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并且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将对国际贸易的干预、限制和妨碍减少到合理和最低的程度,目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建立一个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国际贸易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和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秩序。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的一些法律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最大。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为了入世,我国首先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这不仅要求我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原则大幅度降低对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而且还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减少非关税壁垒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对各种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和许可证限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公正的和透明度较高的外贸管理体制。否则,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就可能遭遇其他国家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而提起的各种诉讼。
外商投资法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投资行为的规范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影响最大。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外商投资和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长期禁止或者限制外商在服务领域进行投资。这种保护性的做法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福利,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服务行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在这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还表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限制。例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者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出口产品或者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或者要求它们实现外汇收支平衡等,这些都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从而应当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当然,我们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不是绝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资本实行全面和绝对的国民待遇。然而,我们对外商投资的任何限制或者禁止,应当通过《外资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透明度,使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企业法
要使外商投资取得国民待遇,这就要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外资和内资的混合企业在企业的设立方面适用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当前不仅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差别,而且内资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差别。特别是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之所以不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使各类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我国应当不考虑企业的所有制以及它们是内资或者外资,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始与投资者的责任形态接轨。一个企业按照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进行组织,这不仅涉及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从而是一个公司法或商法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进入市场的资格问题,从而也是一个经济法问题。例如,出于保护大众利益的需要,某些行业如金融业和保险业,国家只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业务。
市场准入
就市场准入来说,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些特殊的经济部门例如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进入市场的限制,例如在注册资金或者技术方面的要求,从而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对进入市场的限制包括进入一般市场的限制,都是太多太滥,透明度低,这不能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贸易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流动和保护自由竞争的要求。据统计,北京市各委办局在涉及生产经营和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有500多项, 仅工商登记前的审批事项就高达443项, 许多本来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和由市场调节的事情现在仍大包大揽在政府手中。例如,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不仅要求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呈报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而且还得呈报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多种文件。事实上,一个企业能否赢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主要取决于市场,政府从而也没有能力判断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正确。因此,在这个方面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服务贸易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面临着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问题。而当前我国在这些领域大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随着开放电信市场和对电信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我国亟待需要颁布电信法。电信法的目的是对电信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给竞争者提供平等资源和公平的竞争机会。例如在授予经营许可的条件、批准申请的期限、国家实行监督和管制的领域以及号码和频谱等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实现管理透明化。
反垄断法
为了迎接入世的挑战,我国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法,特别是要尽快颁布我国的反垄断法。当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经济界人士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性建议。例如就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提出了兼并、重组、股份制、债转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即破产)、多种所有制兼容等。这些政策从短期看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从根本上和从长远的眼光看,要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我国应当尽可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努力降低价格,提高质量,不断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这从企业的角度看,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优化配置了资源。
随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特别是在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这将会使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品牌,有着势力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从而有可能迅速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为了避免形成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的局面,我国也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以便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垄断势力。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为了入世,我国首先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这不仅要求我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原则大幅度降低对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而且还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减少非关税壁垒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对各种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和许可证限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公正的和透明度较高的外贸管理体制。否则,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就可能遭遇其他国家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而提起的各种诉讼。
外商投资法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投资行为的规范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影响最大。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外商投资和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长期禁止或者限制外商在服务领域进行投资。这种保护性的做法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福利,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服务行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在这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还表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限制。例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者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出口产品或者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或者要求它们实现外汇收支平衡等,这些都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从而应当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当然,我们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不是绝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资本实行全面和绝对的国民待遇。然而,我们对外商投资的任何限制或者禁止,应当通过《外资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透明度,使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企业法
要使外商投资取得国民待遇,这就要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外资和内资的混合企业在企业的设立方面适用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当前不仅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差别,而且内资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差别。特别是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之所以不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使各类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我国应当不考虑企业的所有制以及它们是内资或者外资,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始与投资者的责任形态接轨。一个企业按照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进行组织,这不仅涉及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从而是一个公司法或商法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进入市场的资格问题,从而也是一个经济法问题。例如,出于保护大众利益的需要,某些行业如金融业和保险业,国家只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业务。
市场准入
就市场准入来说,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些特殊的经济部门例如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进入市场的限制,例如在注册资金或者技术方面的要求,从而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我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对进入市场的限制包括进入一般市场的限制,都是太多太滥,透明度低,这不能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贸易自由化、便利跨国投资流动和保护自由竞争的要求。据统计,北京市各委办局在涉及生产经营和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有500多项, 仅工商登记前的审批事项就高达443项, 许多本来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和由市场调节的事情现在仍大包大揽在政府手中。例如,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不仅要求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呈报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而且还得呈报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多种文件。事实上,一个企业能否赢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主要取决于市场,政府从而也没有能力判断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正确。因此,在这个方面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服务贸易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面临着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问题。而当前我国在这些领域大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随着开放电信市场和对电信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我国亟待需要颁布电信法。电信法的目的是对电信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给竞争者提供平等资源和公平的竞争机会。例如在授予经营许可的条件、批准申请的期限、国家实行监督和管制的领域以及号码和频谱等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实现管理透明化。
反垄断法
为了迎接入世的挑战,我国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法,特别是要尽快颁布我国的反垄断法。当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经济界人士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性建议。例如就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提出了兼并、重组、股份制、债转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即破产)、多种所有制兼容等。这些政策从短期看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从根本上和从长远的眼光看,要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我国应当尽可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努力降低价格,提高质量,不断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这从企业的角度看,就是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优化配置了资源。
随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特别是在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这将会使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品牌,有着势力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从而有可能迅速在我国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为了避免形成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的局面,我国也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以便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垄断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