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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音论学
吴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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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学向来以读为先。大约只有先读了某人、某派的什么论著,心里有了底,才有资格,也才敢对其评头品足,否则,一张嘴说话就不着边际,为众人耻笑。退一步说,即使读后所发表的意见不一定全对,但是,由于先读了人家的作品,被评人起码在态度上并不反感,等而上者还会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冕的精神而予以接受。这都没有什么奇怪。

    我现在想说的是,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尝试通过其他方法而知学、论学呢?例如,我们能不能通过听音,通过倾听别人的言论而对其加以评论呢?我想,可以是可以,但是,也难! 一方面,现在学者一般都不愿意倾听别人讲话,惟有自己高明的心态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学者已经习惯于通过读书而知学、论学,再改为别的什么方式,恐怕不容易。然而,听音而知学真的也是一种了解他人思想的方式,而且还可以发现另一片茂密的原始森林。

    好多年以前,周作人先生在"地方与文艺"一文中提到了近几百年浙江文艺界的两种文章风格。"第一种如名士清谈,庄谐杂出,或清丽,或幽玄,或奔放,不必定含妙理而自觉可喜。第二种如老吏断狱,下笔辛辣,其特色不在词华,在其着眼点的洞彻与措语的犀利。"这里说的是文章的风格,但是,如果我们仔细体会,倾听,再反复琢磨这些词句,相信也能听出飘逸和深刻的不同声音。前者声音清脆亮丽,体现出一种乐观或游戏的精神;后者则声音低沉嘶哑,体现出一种冷静精神和深及毫发的分析。

    如果说,过去我们还是曲线接近声音问题,现在,学界研究的主题已经开始直接涉及声音了。在当代西方后现代诸公的奇思玄想中,声音一直就是一个经常受到关照的问题。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尔在他的《后现代状态》一书中,数次提到叙事的声音特点,以及叙事的节奏和节拍,甚至还提到了音步和重音的综合等。另一位法国哲学家德里达则在自己的著作《书写与差异》中,断断续续地思考了声音问题。 (当然,他可能或已经在别的著作中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了。) 在《书写与差异》一书中,德里达提到了声音,特别是某种享有特权的声音与文化的关系,以及解构声音、语音的霸权的问题等。所有这些都给我以启示或佐证。

    大凡学者皆有言说,其言说或为言论或为文字,然无论如何,有言说必有声音传播。而听音论学是指,通过仔细倾听学者的言说而把握其学术观念,了解其学术精神。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听音一般出现在多日阅读之后。忽然之间,趴在纸上的字纷纷站起,它们排成横队竟然向读者呼喊起来,其声音有远有近,或高或低,有粗有细,然而所有这些声音最终组成了一个美妙的音域。在倾听了这些声音之后,人们可以就这些声音的特点加以归纳,循声追学,或许可以发现读书思考所不能提出也不能回答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某些层次。

    在美国的法学院中,最近有一种声音比较抓耳,那就是法律与文学运动所发出的声音。这种声音强调人们应该注意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把法律,特别是审判活动视为叙事或讲故事。这是一种新的声音。传统上,关于法律的说明所发出的声音大都比较宏亮,斩钉截铁,铿镪有力。这主要是因为传统上解释法律的术语大都声音响亮,例如什么规则、命令、逻辑、体系、理性、国家和社会秩序等。一般说来,在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大致已经形成三种思路。第一种是在法学范围内,学者们经常把法律视为命令、规则,强调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和体系的存在。这是一些非常刚性的规则。第二种是伦理学的思路。 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例如在罗尔斯看来),学者们又喜欢把法律视为追求正义和善的不可缺少的方式,把法治视为是社会结构的一种美德。第三种是社会学的思路。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例如在昂格看来),学者们又愿意把法律当作体现社会深层结构要求,是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一些"势大力沉"的词汇,也是一些让个人感到有些压抑的术语。在这些声音前面,任何表达个人感受的声音似乎立刻就销声匿迹。

    可是,法律与文学运动发出的声音很不一样。这些人士也在讨论法律问题,甚至也在思考法治问题,但是,他们所发出的声音却不那么响亮,也不那么有力。当法律与文学人士通过叙事、修辞、感受和语言交流等术语来解释法律时,当他们通过这些术语表达以往被主流法学界忽视的意见时,他们的声音属于一些轻声细语。法律与文学人士讲过这样一个故事。G夫人是一位单身母亲,有四个未成年孩子,他们一直依赖于国家的援助单身母亲家庭基金生活。某日,G夫人收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600美元,这笔钱用来赔偿G夫人由于交通事故而蒙受的损失。有关部门听说后,就启动了一个特别程序,要求G夫人上缴这600美元(也许,享受这样一种援助基金的附加条款就是,一但获得额外的收入,必须马上上缴给有关部门)。 女律师怀特受命为G夫人辩护。怀特为G夫人设计了两条法律理由,相当冠冕堂皇,并且可以使G夫人免除任何处罚。G夫人当时也同意按照律师的意见办。谁知,在听证会上,G夫人完全抛弃了怀特律师设计的理由,临场发挥起来。G夫人完全承认她已经花完了这笔钱。 部分补贴家用,部分为她的孩子买了新的运动鞋,尽管原来的鞋子也还可以使用 对于G夫人的说法,怀特律师相当紧张,可是,谁知道,有关部门居然同意G夫人这样做,并且放弃了追究其责任的任何尝试。

    这里,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刚性似乎并不存在,有关部门的做法也不是认法不认人,相反,有关部门的决定很有人情味。在法律与文学人士心目中,这里体现的重要问题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刚性的法律,有的只是法律规则和具体场景。有鉴于此,人们也许更应该关心当事人的申辩,法官的态度,司法意见中的修辞,强调判决书的具体形式等。与之密切相关,他们还关心在法律事件的叙事中如何安排观点,如何使用不同时态,倒叙之类的技巧,从而使自己的叙事更加合理,可信。在他们看来,法庭的审判活动就是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的讲故事竞赛。双方都努力使自己的故事被陪审团和法官相信。为此,他们都努力使自己所讲的故事,在陪审团和法官看来、听来,是一种比较熟悉的故事,从而给予接受。

    从他们的分析和解释中,我们能够听到一种不同于过去的法律声音,它声音纤细,絮语绵绵,甚至还有些重复和罗嗦,总之是一种不仔细倾听就听不清楚的声音。倘若可以循声而画像,我觉得法律与文学人士更象是孤芳自赏的仕女。他们沉浸在自己的问题之中,偶有所得,便相互窃窃私语,自我欣赏与他人欣赏相结合。如果把法律与文学的文献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听,我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研讨会现场。这里也有主题发言,但是,主题发言也是个人的感受,再有就是随意的插话很多,总之,声音嘈杂而音阶丰富。

    人们常说,法律与文学运动与美国法学院的女权主义思潮有密切的关系。 读了有关文献之后,信其不谬也。然而,如果从声音上分辨,我发现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女权主义思潮还有区别。女权主义思潮也在使用传统上属于男性的话语,例如什么理性、法律、社会制度和结构等,他们通过对这些话语的分析和解构而揭示出这些话语背后的性别歧视。换句话说,女权主义者似乎是在证明自己也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男性话语,不仅如此,他们还能够揭示出为一般男性所忽略或有意掩盖的那些问题,从而给人一种女强人、男性化的印象。然而,从听众的角度说,女权主义思潮所发出的声音属于高分贝,有些刺耳,甚至声嘶力竭。与之相反,由于法律与文学人士主张关注个人对于法律的感受,个人经历的经验,因此,他们的声音则有些女性化,它温和轻柔,叽叽咋咋,任性随意,即使有什么争论也不是原则问题。

    声音的不同不是偶然的,也不决定于个人的嗓门。首先,它与讨论涉及的术语有关。例如,在使用叙事和修辞来解释法律或强调法律的某一个层次时,人们很难声音宏亮地发言,因为,无论这些术语有什么样的魅力,它真的没有黄钟大吕的声音。 这里,我忽然想起有的学者的一段言论。据说,在一个嘈杂的场所,如果主持人说到"法律",那没有任何的威慑力,嘈杂如故,但是,如果主持人提到"王法" 时,那下面早就肃静一片了。词汇威力之大,于此可见一斑。其次,在不同的声音背后实际上站立着不同的主体。当学者以群体利益代言人自居时,当他们相信自己是在为某一方面群体的利益呐喊时,他们的声音就不得不十分响亮、声震屋瓦,有时嗓子喊劈了也难以避免,否则有谁会注意到这个群体的存在和它的要求呢;可是当学者仅仅是在表达自己的个人感受时,他们不由自主地会声调降低,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感受是不是正确,能不能久常。由于他们心里没底,他们的谈吐也就会犹豫不决,他们的声音也就自然会轻声细语。当然,学界也不是没有气宇轩昂、声音宏亮述说个人意见的人士,但其明显"错位"是再清楚不过了。当然,瞪眼说瞎话的也有,但这就不在本文议论之内了。第三,别小看这种细语的作用,轻声细语也有非常强大的力量,靡靡之音甚至可以亡国!轻声细语的出现表明,以往的那种中气十足、铿锵有力的声音已经魅力不再,有些人开始对于这种声音的一统天下表示反感了。也难怪,再有魅力的、有磁性的声音听得时间长了,也就没有什么了不起,甚至会产生反感。这种反感最初是三五成群的小声议论,是在主流声音之外寻找生存空间,属于自娱自乐一类,可是,久而久之,出现"渔阳鼙鼓动地来"的形势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