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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岩接受法治参考采访:虐待动物应道德谴责还是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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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主“杰克辣条”被曝以残忍手段虐猫,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进行炫耀、贩卖,随后其被依法行政拘留,该事件也引发公众强烈愤慨。

近年来,针对动物的残忍虐待行径时有发生,施害人大多手段残忍,在对动物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刺激到公众的敏感神经。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也有人认为现在就解决动物福利问题为时尚早。

 

虐待动物现象频发

 

近年来,网络上流传的虐待动物手段层出不穷:放水里煮、用刀割、剪爪子、用火烧……不少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女子在领养猫后以各种手段虐待取乐,遭到曝光后被爱猫人士痛斥;重庆某景区将一头猪的四肢捆绑,并给其披上蓝色披风后从蹦极台推下以取悦游客;山西某地,一只怀孕母猫被人用开水烫伤,在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4只已成型的小猫也胎死腹中;北京一小狗遭人裹满石膏后遗弃,尾巴和爪子均已骨折……而那些曾经虐待动物的人,在被曝光和受到谴责后并未彻底收手,往往会在一段时间之后“复发”。

有网友爆料,“杰克辣条”获释后疑似再次直播虐猫。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施暴者除通过网络直播虐待动物赚取打赏获利之外,还会根据虐待动物的品种、虐待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给视频定价并贩卖。更有甚者,让网友打赏决定虐待形式和受虐待动物的生死。在某些二手交易平台,轻易就可以买到虐待动物视频。

“虐待动物、将虐待动物视为获利手段的行为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突破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认为。

此前,艺人张馨予就曾公开表示:“反对处刑式虐待动物,反对传播血腥直播视频。”但也有网友表示:“人的福利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对于动物来说,解决它们的福利问题恐怕更是遥遥无期。”

 

虐待动物行为较难界定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个人虐待动物的行为,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近年来,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反对虐待动物,并相继在动物防疫条例或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

2020年8月,上海浦东警方查处了该市首例养犬人遗弃犬只案。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警方对弃养年事已高的黄色小型杂交犬的主人吴某处以罚款500元、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将其犬只进行收容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虐待动物事件频繁发生且滋生出相关产业链?

刘洪岩认为,这是由多种复杂和交叉的因素共同造成的。首先,从法律和监管因素看,我国缺乏国家层面的动物福利和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立法,个别地方出台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不严,这可能会让虐待动物的行为变得更容易发生。其次,从经济因素看,随着互联网直播等商业文化日趋活跃,某些博主为了博取流量,不断通过突破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炒作牟利;最后,从文化和社会因素看,长久以来受“以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影响,民众将一切动、植物资源视为手段性的存在,为人所用,甚至虐待动物的行为也被视为可以接受的或至少不值得过度关注。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根平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采取对动物全面保护的立场,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动物的范围和虐待行为都较难界定。

2020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就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建议的回复中指出,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仍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专家呼吁专门立法

 

“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是对动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道德和法治的维护。”刘洪岩告诉记者。

他认为,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确有必要,应包含对动物保护、反虐待动物等重点调整的内容,全面提升全社会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若将反虐待动物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不但难以实现全面保护,还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九龙治水”等问题。

刘洪岩进一步指出,在积极推动反虐待动物地方性立法,扩大其涵盖区域和实效范围的同时,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行政和刑事立法,严惩虐待动物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完善相关行政立法保护动物制度,建立举报虐待动物行为人保护和奖励制度,确保其不会因为举报而受到报复;设立专门的动物福利执法机构或部门,负责调查虐待动物的行为,执行相关法律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设立易受虐待动物特别保护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曾呼吁,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在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进一步制定“动物福利法”来有效改善人与动物间的不和谐关系。他还指出,目前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等尚未被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领域,建议将所有涉及动物的公益损害案件一并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明确公诉主体。

 

来源:《法治参考》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