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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原创性法治理论成果。其在理论上厘清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法治现代化理论及其源远的宏观梳理与重述,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建设专章和法治现代化经典范式衔接起来。其在思想上拓展了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广阔空间,消除了过去几十年附加在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之上的诸多犹疑和误区,为反思传统的法治现代化理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石,使之真正成为吸收古今中外法治进步成果、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具有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法治理论体系。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实践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以下简称“二十大报告”)站位高远、视野宏阔,总结了五年工作和十年变革的法治建设成就,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高屋建瓴、准确精辟的专章论述和重大决策部署,从编排体例上开启了党的历届代表大会报告之先河,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创新的法治表述,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任务就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法律认同以及主体性国家建设联系起来。从思想上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广阔空间,从理论上消除了过去几十年附加在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之上的诸多犹疑和误区,为反思传统的法治现代化理论,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石,并使之真正成为吸收古今中外法治进步成果、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具有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理论的主题发展
(一)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
现代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更是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的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从学术视角看,现代化是一个既有共时性、又有历时性,既有多元性、又有统一性,既有深刻理论性、又推动实践发展的主题,表征着非常复杂多样的人类社会转型与变化。它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格局,并从实践领域向精神思想领域扩展,成为人们理解问题、观察社会的基本认识框架。具体包括以下三重语境和内涵:一是作为客观现实的“现代化”,即“现代性”(Modernity),意指使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引起传统制度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观念、特征与内在规定性。一般而言,现代性表现为16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进步、知识增长和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物质与精神领域不断适应变革并产生众多社会规定性的整体过程。这些现代性因素在极大程度上赋予现代社会以确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而产生区别于传统社会和未来社会的社会体系及其价值观。从社会形态和物质生活条件角度考察,这种现代性通常也被描述为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就中国而言,在人口规模巨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客观表征。
二是作为思想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即“现代主义”(Modernism),意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相较于传统思想意识形态而形成的各种思潮和理论流派。西方现代主义的哲学根基是建构于启蒙思潮中的理性主义,强调知识研究与思维上的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本质性、建构性,声称基于人类已知的力量和创造力,将拥有“通过按照理性重新组织人类事务来改善人类条件的史无前例的能力”。人类的灵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的上升的过程,历史会最终到达人类全体的解放。从维柯到斯宾格勒,从雅斯贝斯到亨廷顿,西方哲学家大都在理念之上建构“叙述”的历史,进而塑造和描绘出一幅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世界图景”。后者主要不是一个“政治—历史”意义的概念,而是“价值—文化”指向的认识论体系,最终演化为西方某种固化的历史观念与思维定势,并先验地贯穿在西方法治理论的演进历程之中。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是这种错误史观的标志性人物,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不仅是冷战的结束,而且是历史本身的终结,西方式“自由民主”将成为“人类政府的最终形式”,除此之外,后发现代化国家“不可能再有更好的选择”。然而,以西方为模版的现代化,并非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生存与发展问题的灵丹妙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道路。三是作为主客观相互作用之实践过程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狭义的现代化),意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整体性结构变迁,在“传统—现代”的分析框架下,也可被理解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制度形态在功能上对基于科技进步、知识增长、生产力提高而引发的现代性要求的不断适应的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总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些特色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包含着独特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
(二)法治现代化研究的现实问题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大课题,也是极具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的大课题。
西方学者以17、18世纪以来其所经历的法治现代化过程进行研究,形成内容各异的理论论述,如“从身份到契约”“从压制性法到自主性法”“从实质的不合理性到形式的合理性”等等。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批判法学者开始对西方的法治现代化的道路进行反思,提出“后现代”问题,指出西方法制发展又有逆行发展情形,即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从形式合理性到实质的不合理性”的变化趋势。他们在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理论中也发现这类趋势,如民事法律中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相向而行的现象。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看,法治现代化的分类众多,基于现代性和传统性的互动关系把不同社会的法治现代化分为内生型、应激型和混合型法治现代化;依据现代化起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早生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依据现代化主要推动力量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推动型和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依据地域或国别可以分为英国式、美国式、欧洲大陆式、日本式和新加坡式法治现代化等等。
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受到西方现代化立场、观点、方法的影响,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发起法律现代化运动,意图以法治西方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和欧美国家主导推动下,又发起针对第三世界国家和转型国家的法律和司法改革。从实践结果看,除个别国家藉由经济和制度创新取得较好成就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没能移植西方法治而获得发展实效,这种以西方法为范本推行的法治现代化遭遇重大挫折。21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又转而宣扬基于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法治评估,其主要表现就是测量世界各地法治的“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和“全球法律与秩序报告”(Global_Law and Order_Report)。前者是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于2007年发起的法治评价体系,该体系将抽象的法治分解为可量化的评估指标,即由8个指数和44个次级指数支撑和构建的一整套法治指数评估系统,坚持法律的有责性(Accountability)、公正的法律(Just Law)、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可接近与公正的正义(Accessible and Impartial Justice)等四个普适性原则。受访国家和地区的普通公民和相关领域专家,根据事先制定的计算规则,对调查回收数据进行处理与计算,得出最终分数,以此评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得分与国际排名。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这套“西方式”法治评价体系中却仍被严重低估。后者是由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美国盖洛普咨询公司提交的全球法律与秩序年度报告,主要使用四个问题即主观评价方法衡量各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感以及他们在犯罪和执法方面的个人经历。其最新的评价结果是中国和阿联酋、丹麦并列全球第三,这个结果倒是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的客观事实。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各种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对不同国家的法治带来一系列挑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也遇到许多法律领域的问题,彼时各种国际标准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球化条件下的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形形色色的跨国家、超国家和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在实践中的制定和实施运作过程愈益值得关注,人权与主权这一对矛盾体成为当代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亟须解决的一个焦点问题。时至今日,美西方枉顾多数国家反对,用所谓“基于规则的秩序”掩盖其霸权行径,肆意使用“长臂管辖”和制裁大棒,推行对人严对己宽的“双重标准”,由此出现了世界法律体系的中心与边缘、法律实现的西化模式与本土化模式、西方式法治道路与多元化法律文明体系、“普世价值”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法律开放与法律防范等诸多需要理解和正面解决的矛盾关系,从而给法治现代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演进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论,主要包括法治现代化的比较研究、法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和全球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挑战研究等,即把中国法治现代化放在世界与当代的大背景下,研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发展阶段、建设目标,并从中总结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概括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鲜明特色。具体到法理学界,数十年来始终高度关注法治现代化课题,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具有视角差异,相关论述还存在一定分歧。
学界共识是党和国家发挥领导性、主导性作用,以建构式的积极姿态推进法治现代化,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础。与新中国法治建设一起成长的老一辈法理学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特色、中国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中国法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法制的一般理论以及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做了深入分析,总体结论是认为推进法制现代化合乎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在扬弃西方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建设中国自己的法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理学者继续对中国和西方法治发展道路进行比较研究,偏重研究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特点及其当代危机、中国法治道路与传统、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证研究与评价等。公丕祥教授长期研究法治现代化理论,强调指出:“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他还分别从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内涵特征两个视角进行了论证。从前者角度看,它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变革过程,进而是从“人治”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换过程;从后者角度看,它是一个包括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的综合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吕世伦、姚建宗认为:“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历史过程。”从整体来看,它包含着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物质设施的现代化,其中的关键是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刘作翔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随着社会的变革,从传统法律到现代法律的转变的历史进程。”在此进程中,法律制度和法制运行机制都会发生质变,其结果就是法制更符合发展着的和改变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且能充分反映社会价值要求。朱景文教授在其主编《法理学》教材中赞同后一种观点,并引申说“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变意味着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变革和发展,涉及法律的组织构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以及深层次的法律观念等各个方面。”
另一种观点以邓正来为代表,他并非持有反现代化或者逆现代化立场,而是对其认为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他指出,关于时间具有从落后走向进步之唯一性观点,关于现代化实现的方式先有法制现代化——后有市场经济现代化——最后才有人的现代化之唯一性观点,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线性进化理论模式。突出问题是长期坚守一幅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提供不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致使人们过度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或者专注于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能或认为没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作“切实”的关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忽略中国,最终导致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危机。这种观点在十多年前提出时曾引起学术界的轰动,对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启发很大,惟因邓正来教授的早逝而未能对何为中国法治“主体性”?建构什么样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更为具体而实践性的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广义上讲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不限于对“法治(法制)现代化”语词、观念及其部门法实践的研究,而是开放出多个研究倾向,进而产生全方位影响。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其二,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与全球化的基本理论,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挑战和对策,全球化所引起的对全球问题治理框架的变化,对民族国家主权的挑战研究。其三,法治现代化与传统解决纠纷机制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对现代的法制模式与传统的解决纠纷机制的实证研究和社会学研究,分析法制模式赖以产生的条件、作用范围及其有限性,传统解纷方式的特点与当代意义,现代司法制度与传统解决纠纷范式之间的关系。其四,后现代法学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的现代性的批判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已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许多亟待回答的理论问题。简要归纳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足,对中国法治主体性建构的研究不深。例如,有人不顾历史事实以及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盲目认同“从身份到契约”“从压制性法到自主性法”的所谓“真理性”,把权利主体限定为不包括家庭、组织的个人,把民事关系一律归结为财产法律关系而忽略掉人身法律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走入误区,而且遭到实践的无情打脸。其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不足,理论与历史脱节,绵延数千年不绝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竟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梳理、整合、萌发新的生机和活力,研究者寥寥,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学术成果,未能很好协调法治的本土资源和外来理论的整合与创新。对法治现代化与传统解决纠纷方式的关系缺乏深入的研究。在一些研究中,存在对现代法治盲目崇拜的倾向,对调解和自主协商解决等传统的解决方式,盲目排斥,缺乏客观、理性的分析。其三,对非西方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发展中国家推进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和教训缺乏研究。眼里就只有一种西方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很少注意与我国处于类似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在仿照西方模式进行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研究材料范围狭窄,研究导向错误。再进一步讲,其对西方法治经验的研究也往往浮于表面,缺乏深度。其四,理论与实际脱节、与部门法脱节、与当代前沿问题脱节。一些学者的理论研究热衷于“鸿篇巨著”“宏大叙事”对与社会法治实践和国计民生攸切相关的具体法例案例事例,缺乏应有关注,经常表现为法学家“缺位”,或者出现法律人“失语”的局面。不少理论研究成果,缺乏部门法的支撑,也缺乏当代意识,对全球法律问题、社会形态变化和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缺乏足够的研究兴趣与研究能力。
毫无疑问,既然上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研究的问题源于过往的历史与实践,也就只能借助从历史走来的崭新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来找寻破解之道了。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方略指引了正确方向,铺就了徐徐展开的壮丽图景。
二、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现代化建设成就
(一)历次大会报告和相关决议中法治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发展脉络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之前历次大会上所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拉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序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擘画了系统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方案,对于中国朝哪个方向走、怎么走指引了方向,首次将“推进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建设的宏大使命和最高目标,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框架,展现了“中国之治”的目标、抓手和途径,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突出的里程碑意义。
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等重大战略判断。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四个问题讲“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重要命题,要求“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进而,对立法工作、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和法治文化建设分别论述,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发展方向。
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文件,意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时代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被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高票通过。对宪法实施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实现了现行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和完善发展。
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政治和法治建设分章论述。政治建设方面,包括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层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爱国统一战线、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等,内容丰富,逻辑周延;法治建设方面,不仅表明了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要性,而且以日益成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系统的法治实践创新为标志,提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要求。既保持了全面依法治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三位一体,又系统阐释了立法、行政、司法、法治社会建设、守法等内容,创新表述自成体系,形成了完整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蓝图。
(二)五年工作和十年变革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成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2017—2022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就作了“巨大”的极高评价。还特别点出我们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的典型事例。前几年,反中乱港势力不断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以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实施“颜色革命”为目的,肆无忌惮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破坏香港法治。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6项内容,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起到“一法安香江”的作用。《报告》同时列举了新时代十年取得的十六个标志性成果,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是其中之一这些结论掷地有声,内涵非常丰富,是经过新时代法治实践检验的科学判断,也是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现实成就。
总结过去十年的法治实践成果,可从五个方面分析阐述:一是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划时代转变。方略方面,增加“全面”二字,即从“依法治国”转变为“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法治中国建设是全方位、全层次、全过程推进的一个系统工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升级版”;目标方面,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局方面,从各自独立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转变为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方针方面,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速推进,在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诸方面都有全新的大幅度发展。三是法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党依法执政纲举目张,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和基层治理迈出重大步伐,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标志,法治队伍建设效果突出,整体法治建设不断朝着良法善治的新境界迈进。四是法律保障能力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四十多年对法治建设的贯彻落实和宣传普及,人权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全面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和治党治国治军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和磅礴实践伟力充分彰显。五是“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整体推进的全新阶段。中共中央先后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简称“一规划两纲要”),明确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
三、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理论创新
如前所述,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已进入系统推进、攻坚克难、提质增效的新阶段,迫切需要以大境界、大格局深入谋划大蓝图、大思路、大战略,让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充分释放。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使命,已不只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观大势、谋大事、顾长远、抓根本,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法治中国建设作了高屋建瓴、准确精辟的专章论述,以系统思维方法谋划布局法治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创新的法治命题。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一崭新的命题讲清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以下从四个方面阐释这个崭新命题的内涵和意义。
第一,必须始终坚信全面依法治国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人民整体利益具有全局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也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因素,具有长远性、系统性的特点。从法学思想史的角度看,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都有过论述,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样的“法治”,法必须是良法,治必须是善治。法制(法治)在中国最早出现是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观点就在百家争鸣中异军突起,提出了治国理政要行法制。尽管法家所说的法制并非当代人权意义上的法治,而是严刑峻法的内容,维护和主张君主之治,但也让人们很早就意识到法律制度的重大作用。我国的法理学教科书通常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套由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体系,具有公信力,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可靠预期。这也是法治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纳,作为治国理政手段或依据的重要原因。从法经济学角度讲,法律实质上就是基于人类理性和社会共识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则,能够节约社会成本,形成关于权力运作、权利行使、义务和责任承担的最大公约数,它是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就是我们选择法治并让法治发挥全局性、整体性作用的重大意义。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法治能、法治行,我们不要人治、要法治。再看其他社会调整方式,道德是以内在调整为主,宗教则带有某种超验和神秘色彩,是对人思维以外的神秘力量的信仰。相较于道德和宗教这两种社会调整手段,法治更稳定,也更具有公信力。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持续推进国家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同特定的中国国情有关、同我们所处的历史年代和时代责任有关,同新征程的目标任务和理想图景有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可靠地保障现代化建设,直至目标实现。有法治的保驾护航,前进路上可以有偶然变化和小的问题,但不能出大的问题和不可逆现象,从而保证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不会出太大的岔子。
第三,必须始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过去十年,我们制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政策办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党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正确方针贯彻落实,合理统筹、平衡和调整社会关系,提供了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再以《民法典》的制定颁布为例,《民法典》共1260条,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体权以及其他权益予以系统保障,便于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合理的稳定预期并作出恰当安排。无论是依法解决合同纠纷,还是侵权关系恢复平衡,都需依靠法律提供稳定预期和可靠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日用常行及其稳定的国家社会秩序建构起来的,所以说只有法治能够带给我们整个国家面向未来的根本保障作用。
第四,在全球气候变暖方面,要把实现节能减排、保持生态平衡等目标和有效方法途径法律化、规范化。在中美贸易方面,面对西方使用各种霸凌手段打压中国、对我实施“长臂管辖”的局面,我们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反制裁、反干涉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好最基本、最长远的国家利益。此外,要系统解决长期存在的东部、中部、西部发展梯级的矛盾,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等,法治都必须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提供坚实保障。
(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命题的内涵十分丰富,意义也十分深远,它对新时代的党和国家工作布局进行了深化和扩展,并以之作为全面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工作依据与评价标准。要在全国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做到全链条的依法治理,全范围的良法善治,让法治成为各级各类各项工作的崇高理念,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来推动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这个命题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这是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凝聚而成的真理性结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转折。1981年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检讨了法治废弛的深刻教训,提出要完善宪法法律,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结论。其后,以制定1982年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为标志,国家治理逐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并向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迈进。立基于40多年来的丰硕法治建设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无疑是打造法治中国2.0版的必然选择和正确抉择。
第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引领治国理政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条主线。以制度治党治国,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不懈探索的重大课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曾担忧地说过,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等到南巡讲话,他进一步提出我们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成熟、定型制度需要三十年时间的预言。随后,党的十四大提出“到建党100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任务,并将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八大为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对法治建设做了两阶段战略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创新论述进一步将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实现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
第三,这是推进新时代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以解决各方面问题的现实要求。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法治改革和自我革新,系统、全面、均衡地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是否得到更多公平正义作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尺度和标准,统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建设。
(三)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创新表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立法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对国家法律体系的紧迫挑战,立法工作必须抓大事、谋全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立法规划,优化立法决策,突出立法重点,强调科学立法,促进立法项目更精准、立法草案更精细、法律文件更精品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此着重提出下一步立法工作的重点方向。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国家的立法资源总体有限,必须科学规划、理性安排。按照唯物辩证法的“重点论”和“系统论”原理,立法工作在当前,绝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平均用力“撒胡椒面”,而是必须服务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仗,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已经作出很大的努力,取得十分显著的立法成果。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综合性法律相继出台;制订《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国防交通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法规。从2020到2021短短两年时间,就连续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新时代国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在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领域。先后修订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全力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对于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业态新模式新问题,也正在深入研究,进行比较法研究和规范研究,抓紧补齐短板。在公共卫生领域,先后制定了《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动物防疫法》《医师法》等法规的出台,极大地加强了对公众健康的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性法律的修订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在生物安全领域。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生物安全法》,首次建立起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对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于生物安全领域中存在的八个主要风险点,规定了十一方面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改也正在进行中,目的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和治理等方面的制度予以完善。在环境与生态保护领域,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立法再加上《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项法律的出台或修订,已经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在未来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代表人类绿色法治理念的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风险防范领域,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制定为标志,必将极大防止和降低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应急造成的重大社会损失,护佑公众健康。在涉外立法领域,《外商投资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已经并将继续发挥扩大对外经贸交流、防范涉外风险的作用。
第二,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一般我们说立法,总是谈论法律制定,即创制新法的活动。但自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支架性法律已经颁布,后续立法的工作重心将越来越从创制新法转向完善旧法。由此,就出现了越来越多修改、补充、废除、解释、编纂法律的需求和压力。具体来说:其一,对法律进行各种方式的修改成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按照修改的程度、程度,法律修改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整体修改(如《人民军队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二是局部修改(如《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三是综合修改(如《立法法》规定的“打包式”一揽子式修改,即在多个法律中,对相同的问题或原因进行统一的规范内容修改)。当然,在具体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具体采用何种修改方式,应该实事求是、灵活掌握。其二,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或作出专门的决定废止法律,或者在立法中设定废除条款等手段,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从而解决制约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其三,由立法主体依其权限,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解析和阐明,使法律条文的内涵和意义更加清晰,从而辅助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其四,进一步完善授权立法制度,保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始终将全面深化改革与先行先试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其五,对于不适合、不必要制定为法律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方式,,以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了有效执行。其六,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的价值。面对社会发展对法典化的紧迫需求,可以考虑对刑法、生态环境、行政程序、教育、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编纂法典的深入研究。其七,按照立法法要求,及时进行法律清理,确保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上的内在协调与一致性。
(四)决策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表述
构建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主体工程,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环节。政府在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必须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
第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它关系到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问题,本质上也是涉及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治理能力的重要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健全党在立法中的重要决策机制”。任何一项法律,只要是关系到重要制度、重要方针的法律,都要经过中央的审议,作出决议。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决策的体制,持续增强行政决策的可信度和执行力”,并指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做到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大幅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止决策错误引发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并从“增强法律决策意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评价”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细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表述中未包含“行政”二字,意味着这个问题不限于行政工作,在党委领导和立法、司法等领域照样存在决策问题,同样适用。具体来说,狭义理解是指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使得决策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相关程序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作出前,应当认真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特别要听取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相关学者专家的意见。广义理解就是要在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升专家论证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第三方风险评价的作用。还要实行每年公布一次的重要行政决定项目清单制度。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对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意见,并对其进行深入的风险评估。同时制定并完善的决策程序及资料档案系统。
第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能否建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因此,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明确权力价值取向上作出全面的法治安排,并确保有效落实。需要强调的是,相较于党的十九大报告“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简短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作了提纲挈领的新概括。
(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创新表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这是延续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基础上,也采用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的相应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征程上司法改革工作的着力方向和重点工作。
(六)法治社会建设的创新表述
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更加着眼于社会文化和生活实践的法治化,也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环境与根植土壤。只有国家颁布的文本上的法律体系,没有生动实践着的法治社会,就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奉法依法,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却置身法外,也可能是真正的法治。所以说,要做到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程。十年来,党和国家制定或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法治”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无不将“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纳入其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共中央还发布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相较而言,党的十九大报告侧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要求加大普法学法守法用法力度。党的二十大则对法治社会构建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对法治社会构建的内容有了更加明确广泛的规划,对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有更为清晰的定位。
显而易见,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相统一的形式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建构充满活力的政党民族宗教阶层关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安定有序,已经成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社会的核心共识。
作者: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来源:《现代法学》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