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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四场(2023年第4场)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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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四场在京举行。论坛由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任宏达主讲,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刘小妹主持,两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

 

 

 

刘小妹在论坛开讲前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新时代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法治方式推动现代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

 

 

任宏达以“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suitability duty)”为题作学术报告。他首先介绍了该项研究的背景。2023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与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由此,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

 

 

任宏达介绍,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情况和产品信息以及对客户和产品进行适当匹配的义务。适当性义务起源于美国,相关制度建设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间,并已由行业自律规范上升为监管规则,但尚未形成成文法或判例法,相关纠纷也主要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我国,最先是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引进适当性义务概念,以解决金融机构不当销售和虚假宣传等问题,此后这一概念被整个金融行业采纳。我国证券法率先纳入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定,为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救济提供了重要途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适当性义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有效回应了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总体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框架。

任宏达表示,建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完善空间,包括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主体范围、义务内容和对应的权利,适当性义务的监管方式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还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助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报告之后,与会人员围绕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前提、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当性义务相关纠纷的举证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适当性义务的监管、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