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2年“创新论坛”第二讲在法学研究所举行。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王雪梅编审以“少年司法的管辖权”为题作了演讲,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人员约30人参加交流讨论。
论坛由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主持。刘仁文研究员对前来参加论坛的各位学者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主讲人和选题背景。他表示,少年司法是王雪梅编审的一个学术标签,这个问题也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需要不同学科的学者一起讨论交流。本次论坛围绕未成年人保护中很重要的管辖问题,邀请王雪梅编审分享她的最新研究成果。
在演讲中,王雪梅编审指出,少年司法管辖权的明确直接关系到罪错少年分级干预的具体实施,十分重要。目前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主要分为四种模式:社会化的少年法庭(福利模式)、修正的刑事法院模式(刑事司法模式)、平衡模式(强调社区保护、少年能力发展,类似于恢复性司法)以及混合模式(康复模式和惩罚模式的相加)。从域外实践经验来看,少年司法的管辖需要探索与儿童福利制度和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边界,区分少年身份犯、违法少年和犯罪少年三种情况并给予不同的矫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王雪梅对我国少年司法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需要改造刑事司法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当选择何种少年司法模式?王雪梅认为“平衡模式”是较优的选择,即采取问责制的方式对待少年责任问题,以个别化处遇为原则,将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纳入少年司法管辖,并对其中特别严重的犯罪再进行细分。比如,对少女怀孕抛弃婴儿的案件给予轻缓的处理,而对于毫无悔改之意的特别严重犯罪则采取少年司法之例外处理。最后,她总结认为,目前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等,但仍没有跳出刑事司法的范围,将预防犯罪纳入其中。所以建立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十分必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能更好地帮助其回归社会。
演讲之后,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评议和讨论。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责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为指导司法实务部门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牵头起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关核准标准等问题如何达成共识,还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张绍彦研究员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应对未成年人带来的社会风险,但这可能带来另一种风险,导致法律的触角伸的过远过深,对未成年人过于严厉,对此在实务上应作合理平衡。
焦旭鹏副研究员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方向有两个,改良模式和独立模式。如果采用独立模式,应回答为什么改良模式不可行以及在独立的少年法院中是否应扩大管辖对象。此外,“例外处理”可能存在理论困境,即这种例外处理的法理基础与少年司法整体架构的法理基础如何协调,以及独立的少年司法架构与我国刑法现有的制度框架如何协调。
张志钢副研究员指出,研究少年司法必须要转变现有的成年人刑法的研究视角,才能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教育问题,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远远不够。
李强副研究员指出,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法院是贯穿始终的核心角色,美国法对少年身份犯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人的特殊界定和管辖制度也较为明确。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少年法庭的定位,强化少年法庭的角色,合理扩大其管辖范围。
贾元助理研究员指出,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采取分级预防的理念,但我国目前对于犯罪少年,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的措施和专门机构。过去的保安处分中就有针对所谓的少年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对于经过评估有再犯之虞的未成年人可以转入感化教育所继续矫治的规定。对于一些主观恶性很大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以防止其作为成年人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这也是一种反向保护。
在自由讨论环节,徐卉研究员指出,少年司法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治理才能发挥实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强调了家庭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其承担的责任要求也越来越高。董坤研究员指出,有些地区少年司法的案件并不多,,就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集中管辖,而办案量往往决定着法官和检察官的员额数量,这就可能涉及构建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和员额制改革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最后,刘仁文研究员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对主讲人、与谈人和各位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讲座在愉快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贾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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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推动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