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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8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1年创新论坛第六讲在办公楼会议室举行。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沈涓研究员以“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相关问题”为题作精彩学术报告。本次论坛由国际私法研究室、“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国际私法”创新项目组承办,李庆明副研究员担任主持人,中国社科大法学院张美榕副教授、王艺讲师以及国际法研究所傅攀峰助理研究员担任点评人。两所部分科研人员、博士后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沈涓研究员在报告中讨论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调整的权利义务、结果预见性问题、名称争议、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法律等几个主要问题。
第一,关于调整对象问题。沈涓研究员指出该问题在国外著作少有论及,但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特别是80年代至90年代,调整对象依旧是国内国际私法研究的重点。沈涓研究员并不赞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关系的观点。法学辞典中定义“法的调整对象”均涉及具体权利义务,法律选择规则在于选择实体民商法,并未确定权利义务,故作为国际私法主体部分的法律选择规则不可能是实体性规则,不能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关系。同时,选择法律同样存在于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国内案件中法律选择体现为法律部门的选择,而涉外案件中法律选择首先为法域的选择,其次才是法律部门的选择。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找到适用于案件的实体法。
第二,关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沈涓研究员指出,为了使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关系这一说法能够自圆其说,学界又提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为间接调整这一观点。从法理上看,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只有调整和不调整之分,没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之分,不直接调整即是不调整。此外,若认为国际私法直接调整法律选择事项,间接调整涉外民商关系,便等于说国际私法有两个调整对象,这是不可思议的认识。例如,不能认为民事诉讼法间接调整民事关系,刑事诉讼法间接调整刑事关系,如此将模糊各部门法调整对象的界限。
第三,关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权利义务问题。沈涓研究员认为,尽管国际私法中的概念(如物权、婚姻、合同或侵权、继承等)与民商法中的概念一样,但国际私法并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而仅涉及法律选择问题。认为冲突规范结构中“范围”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认识应该是,“范围”指出的是冲突规范为之选择实体法的民商关系,而非调整的民商关系。
第四,关于国际私法的结果预见性问题。沈涓研究员认为,国际私法只确定法律选择,只预见法律选择的结果,而不可能也不具有预见法律适用的功能。但是,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关注法律适用结果,从而提高对法律适用结果的预见性。
第五,关于国际私法名称争议。沈涓研究员认为目前主要在使用的两个名称,即“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均不合适。“国际私法”从字面上解释为国际统一实体法,不符合法律选择规则本质。“冲突法”同样也不合适,少了“国际”和“私”,仅能看出该法律是为了调整法律冲突而适用。沈涓研究员提出,使用“法律选择法”的名称更为恰当。
第六,关于涉外民商关系的法律调整。沈涓研究员指出,涉外民商关系应由民法调整,而不由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关系与国内民商关系并无区别,本质均为民商事关系。只不过国内民法对涉外民商关系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通过法律选择规则赋予国内民法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效力。所以基于法律属地性,国内民法对国内民商案件有长期效力,而对涉外案件仅具有个案效力,须通过国际私法来确定其对该涉外案件是否具有效力。
第七,关于国际私法对涉外民商关系调整的影响作用。沈涓研究员指出,一方面,冲突规则专用于涉外民商关系纠纷,双边冲突规则是突破法律属地性的重大发展。双边冲突规则确认民商实体法域外效力,使得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比纯国内民商事关系有更多的选择性(可能适用别国的法律)。另一方面,国际私法通过预设法律适用结果来影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国际私法预设结果的价值取向与实体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
最后,关于国际私法性质。沈涓研究员认为,国际私法性质与调整对象问题密切相关。国际私法规定法官如何选择法律,即使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该选择是否有效也由法官裁决。法律选择规则是强行性选择规则,法官必须予以适用。各国法官在法律选择时适用本国法律选择规则。法律选择规则的域外效力未得到承认。以上说明国际私法更具程序法的性质。由于国际私法具有的程序法特征,因而得出国际私法是公法这一结论。沈涓研究员指出,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诸多国际私法条约以及各国国内国际私法法规来看,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
点评人张美榕副教授认为,沈涓研究员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作出完全不同视角的解释,冲击了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她还提出翻译上的问题,即中文著作直接将英文著作中的“object”译为对象,而英文著作采用这一措辞时往往表述的是“目的”“价值”的意思,并非“对象”之意,由此可能导致认识上的冲突。
王艺老师认为,沈涓研究员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宏观基础的问题,并且引发相关疑问,例如,国际私法是否为“法律授权法”?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傅攀峰助理研究员提出,沈涓研究员认为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法律选择事项,并且是约束法官的,那么从直接调整对象上来看,国际私法规则是否可以约束当事人?国际私法呈现出的实体指向又是如何实现的?以上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李庆明副研究员认为,沈涓研究员的讲座非常精彩,充分体现了科研中的创新精神,对深化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讲座的观点鲜明,富有创新,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国际私法研究要有综合的视角,学习国际私法的同时需要学好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公法。学科划分只是为了研究的需要,而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需要跨学科的宏观视角。
点评环节结束后,沈涓研究员作了简要回应,指出不能将价值追求和调整对象混同;民商法具有国内效力,而法律选择规则将之延伸到域外,所以本质上是一种赋予效力的规则;至于法律适用的干涉,因结果尚未产生,所以用“预设”更为恰当。
本次创新论坛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